刑法追溯期的整理 整理/黃建霖律師
刑法追溯期的整理 整理/黃建霖律師
(最近不少網友來信詢問法律問題時,都有提及刑法上追溯
期的計算,所以稍為幫大家整理一下相關規定)
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
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
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
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 81 條
(刪除)
第 82 條
本刑應加重或減輕者,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仍依本刑計算。
第 83 條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
者。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
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
分之一者。
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
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
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
期間,一併計算。
(最近不少網友來信詢問法律問題時,都有提及刑法上追溯
期的計算,所以稍為幫大家整理一下相關規定)
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
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
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
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 81 條
(刪除)
第 82 條
本刑應加重或減輕者,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仍依本刑計算。
第 83 條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
者。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
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
分之一者。
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
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
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
期間,一併計算。
建律法律事務所
黃建霖律師
服務地點:台北(台北律師公會入會證號:北率會字第71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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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台中律師公會入會證號:中律證字第3553號)
台南(台中律師公會入會證號:已登錄,辦理程序中)
高雄(高雄律師公會入會證號:高律證字第2940號)
聯絡專線:0919-635-333
專辦案件:車禍、離婚、通姦、不動產買賣、遺產過戶、妨害名譽、傷害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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