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毒品如何達既遂之程度。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毒品如何達既遂之程度。
製造毒品是否已達既遂程度,應以著手將原料、元素予以加工後,是否已使成具有特定毒品成分之物品者而言,至毒品純度高低,並非作為製造毒品完成與否之依據。(參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7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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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六條,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毒品為成立要件,所謂欺瞞之方法係指故意對被害人予以欺騙等不法手段等,使其施用毒品。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多次施用毒品之行為,即每次施用均係為滿足各該次之毒癮,因此各次之施用毒品行為,各具有獨立性,應不符合接續犯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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