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200條】遺贈與死因贈與之區別

【民法/第1200條】遺贈與死因贈與之區別

遺囑人依遺囑所為之遺贈,與死亡贈與乃以贈與人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其為贈與之一種,性質上仍屬契約,須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者迴然不同。(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817號判決參照)。
簡言之,遺贈是立遺囑人用立遺囑的方式將其財產無對價送予他人,法律性質上屬於單獨法律行為,而所謂他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胎兒亦得為遺贈的對象。也包括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死因贈與則是有相對人之贈與契約,只不過該契約須於贈與人死亡時才會發生效力,當然受贈人必須當時仍生存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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