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合夥】合夥人不履行其出資之義務,得予以開除;又開除之通知,在訴訟上以言詞或書狀為之者,亦生通知效力 整理/黃建霖律師


【民法/合夥】合夥人不履行其出資之義務,得予以開除;又開除之通知,在訴訟上以言詞或書狀為之者,亦生通知效力    整理/黃建霖律師
合夥為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合夥人不履行其出資之義務者,不得謂無民法第六百八十八條第一項所定開除之正當理由。至同條第二項所謂「通知」,並無一定之方式,在訴訟上以言詞或書狀為之者,亦生通知效力。(判例,69年台上字第742號)

參考法條

民法第688條
合夥人之開除,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前項開除,應以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並應通知被開除之合夥人。

大台北專業推薦法律律師事務所,基隆,台北,桃園,台中,專辦車禍、離婚、通姦、不動產買賣、遺產過戶、妨害名譽、傷害等其民、刑、行政案件。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點交協議書

【訴訟書狀範例免費下載】刑事告訴狀(刑法恐嚇罪) 黃建霖律師

民法第75條「無意識」、「精神錯亂」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