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 2月, 2014的文章

【民法/第1114條】扶養請求權為一專屬之權利

【民法/第1114條】扶養請求權為一專屬之權利 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625號裁判要旨         因扶養請求權被侵害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扶養等請求權存在為前提,而 扶養之請求,乃請求權人身分上專屬之權利,該權利因請求權人死亡而消滅 ,其繼承人不得繼承其身分關係,對加害人請求賠償死亡後之扶養費。 延伸閱讀 【民法/第1118條】若扶養義務人並無扶養能力,則自始不生扶養義務 【車禍】被害人因車禍致死,親屬請求扶養費的計算公式(流程)    撰寫/黃建霖律師 延伸連結 全省來電免費法律諮詢 企業、個人專屬法律顧問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不動產買賣租賃等糾紛】我是抵押人,欲塗銷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但與當初所簽之內容並與法律所規定不符合,該如何發函主張權利?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 不動產買賣租賃等糾紛 】我是抵押人,欲塗銷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但與當初所簽之內容並與法律所規定不符合,該如何發函主張權利? (本範例僅供參考,網友們遇到相關糾紛時仍建議委由專業律師代為撰寫) (本範例是新北市三重區OOO先生委託本所 代寫、代發之存證信函 ,並經同意後刊登) 敬啟者:    緣本人OOO前曾於民國(下同)00年0月00日以坐落於_____________,門牌號碼為______________之房地,分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予貴會,此部分核先敘明。又上開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係以「票據並借據上以及其他一切債務」為限度,且「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為民法第881之1條所明定,詎料本人前向貴會表達欲塗銷上最高抵押權設定時,貴會承辦人員卻向本人要求償還新台幣000萬元整,此已遠遠超過本人票據及借據上之債務,似有違誤。     另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原債權應確定之期日,得於確定之期日前變更,此為民法第881之4條所明文規定。現因本人欲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希冀將所擔保原債權確定之期日,定於000年0月00日,特此發函通知貴會。

【民法/第1055條】法院依民法第1055條酌定或改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之參考原則

【民法/第1055條】法院依民法第1055條酌定或改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之參考原則 法務部103年1月10日法律字第10303500400號 壹、背景說明          依 102 年 10 月 24 日立法院第 8 屆第 4 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 12 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 『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原則實為一模糊之概念,解釋空間過大,可能流於法官主觀價值判斷,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爰建請法務部會商司法院對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儘速會同專家學者與相關單位訂立評估標準,並由司法院對民事庭法官進行教育訓練,俾能保障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本部爰於 102 年 12 月 18 日邀集學者、專家、司法院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召開研商會議,並依會議結論提出以下參考原則。  貳、審酌民法第 1055 條之 1「子女最佳利益」之參考原則         按夫妻離婚時應依協議定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人(即親權人),如未為協議、協議不成立或協議不利子女時,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酌定或改定親權人, 法院所為酌定或改定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為審酌時之最高指導原則 (民法第 1055 條、第 1055 條之 1) 。而「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係不確定法律概念,第 1055 條之 1 立法當時, 雖已考量該原則為抽象概念,故而明定客觀事由作為審酌之 參考;惟該條僅為提示性規定,並無具體判斷標準,法院審理時仍應本於職權綜合一切情狀而為判斷 。 鑑於「子女之最佳利益」定義不易,亦難有共同之標準,茲就學者提出之見解以及實務所為裁判,配合第 1055 條之 1 各款規定事由, 整理以下參考原則,俾助於法院酌定或改定親權時之審酌判斷: 一、關於子女之因素  (一)內涵:        係以子女今後之身心健全發展為判斷重點 ,第 1055 條之 1 第 1 款「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第 2 款「子 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即屬之。 (二)判斷原則:   1. 子女之年齡 :母親優先原則(幼兒從母原則)           子女為嬰幼兒時,因一般常識認為嬰幼兒比較需要母性的養育,故針對嬰幼兒個案,如無特殊情形,通常優先以母親為親權人。       *司法實務: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抗字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我是訴訟代理人,離職後,前雇主擅自變更庭期並陳述不實言論使當事人誤解,該如何發函主張自身權利?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我是訴訟代理人,離職後,前雇主擅自變更庭期並陳述不實言論使當事人誤解,該如何發函主張自身權利? (本範例僅供參考,網友們遇到相關糾紛時仍建議委由專業律師代為撰寫) (本範例是台北市中山區OOO先生委託本所 代寫、代發之存證信函 ,並經同意後刊登) 敬啟者: 緣本人原接受 台端請託,協助辦理OOO女士有關台北地方法院00年度訴字第OOOO號損害賠償乙案(協助開庭、撰狀至一審審籍結束),惟 1、台端竟於接獲民國(下同)000年0月00日下午0時00分台北地方法院開庭通知之際,未通知本人,致本人無法如期出庭。 2 、 並於前開庭期,未經OOO女士同意,亦未與本人討論,擅自提出不符合當事人期待之和解金額,並遭載明於言詞辯論筆錄中。 3 、 又本人已多次向 台端表示,OOO女士乙案,本人願意協助辦理相關事務(包括出庭、撰狀等),從未表示不再協辦之意旨,此亦為 台端所明知, 台端竟擅自於前開庭期,遞狀陳稱「OOO律師臨時因故突然去職」,致使法院誤認本人不再協助處理本案。並於事後,向OOO女士謊稱:「OOO律師不願辦理你的案件」、「他對很多當事人都這樣,很多人都抱怨」等語。 承前, 台端所為,完全置當事人權益於不顧,且嚴重損害本律師之名譽,幸蒙OOO女士不棄,仍願繼續委任本人擔任訴訟代理人,故特以本函通知 台端,本人不再受 台端所託辦理OOO女士乙案,而係受OOO女士之委任辦理,並保留本事件之法律追訴權,希冀 台端自重,切勿自誤為禱!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我是訴訟當事人,他方擅自變更其他訴訟代理人,且於訴訟之時並未通知本人,並逕行與對造和解,該如何向他方主張權利?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我是訴訟當事人,他方擅自變更其他訴訟代理人,且於訴訟之時並未通知本人,並逕行與對造和解,該如何向他方主張權利? (本範例僅供參考,網友們遇到相關糾紛時仍建議委由專業律師代為撰寫) (本範例是台北市中山區OOO先生委託本所 代寫、代發之存證信函 ,並經同意後刊登) 敬啟者: 緣本人原委任 台端協助辦理台北地方法院00年度訴字第OOOO號損害賠償案件,惟 1、    台端竟於收到民國(下同)000年0月00日下午0時00分OO地方法院開庭通知之際,未通知本人。 2、並於前開開庭之際,未經本人同意,擅自提出「願意以損失金額六成五(原幣別)扣除手續費與被告和解」,並經載明於言詞辯論筆錄中。 3、又本人已多次向 台端表示,本案全權委任OOO律師協助辦理,即使OOO律師業已離職,其亦願意協助本人辦理本案之相關事務(包括出庭、撰狀等),此亦為 台端所明知, 台端竟未經本人同意,擅自於前開庭期,遞狀陳稱「OOO律師臨時因故突然去職」,致使法院誤認OOO律師不再協助處理本案。復於狀末偽造本人之印章,藉以用印。 綜上,本人業已當庭解除 台端代理人資格,特以通知(解除訴訟代理人資格、終止委任契約),並請於函達後7日內出面說明失職、違法之處,否則依法究責,絕毋寬待,切勿自誤!

【刑事訴訟法/第242條】告訴應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42條】告訴應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 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4314號判例         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未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告訴, 在法院審理中,縱可補為告訴,仍應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然後再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將該告訴狀或言詞告訴之筆錄補送法院,始得謂為合法告訴。 如果被害人不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而逕向法院表示告訴,即非合法告訴。 本件被害人於偵查中就上訴人過失傷害部分,迄未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迨第一審法院審理中,始當庭以言詞向該法院表示告訴,依前開說明,本件告訴自非合法。上訴人所犯過失傷害部分,尚欠缺訴追要件,即非法院所得受理審判。 延伸閱讀 【刑訴/告訴】告訴人曾否拋棄告訴權,與其告訴之合法與否,不生影響 【刑事-通姦】通姦被害人對小三提起告訴,效力會及於配偶,所 以如果不想讓配偶身陷囹圄,需再撤回對配偶的告訴    撰寫/黃建霖律師 延伸連結 周五早上面對面免費法律諮詢 存證信函代發、代寫(存證信函範本免費下載)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不動產買賣租賃等糾紛】我是房屋、土地之共有人,曾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日前已多次表達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並請返還其應有部分,他人均置之不理,該如何發函主張權利?

敬啟者: 一、 緣委託人OOO來所委稱:「本人、OOOO、OO與OOO所共有坐落於OO市OO區OO段OO段OOO號(門牌:OO市OO區OO街OO號)之房、地,前曾借名登記於OOO名下,本人已多次向OOO表達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並請返還應有部分之意思表示通知,詎,OOO均置之不理。現為維護自身權益,特委請貴大律師研擬民事起訴,主張返還借名登記物及求償O年租金損失。惟顧及雙方情分,尚請貴大律師先行發函通知OOO於函達後7日內與本人聯繫協商後續處理事宜(併告知OOO切勿為擅自處分、出租等影響本人權益之舉,否恐另涉刑事侵占等之罪嫌),若逾期仍置若罔聞,本人將依法究責,絕毋寬貸。」。 二、特代函達如上,希勿自誤為禱!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勞資糾紛】我是雇主,員工離職後違反當初所簽屬保密契約書,使公司鉅額受損,該如何發函主張權利?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 勞資糾紛 】我是雇主,員工離職後違反當初所簽屬保密契約書,使公司鉅額受損,該如何發函主張權利? (本範例僅供參考,網友們遇到相關糾紛時仍建議委由專業律師代為撰寫) (本範例是新北市淡水區OOO小姐委託本所 代寫、代發之存證信函 ,並經同意後刊登) 敬啟者:   緣 台端前為本公司之員工,並於任職期間立有保密切結書乙份,其中承諾雇傭契約終止後O年內,不得從事同性質之工作及業務,若有違反願賠償新臺幣OOO元違約賠償金。詎,本公司近日獲悉 台端現從事之工作已與前開約定有悖,並致本公司受有鉅額損害,則 台端所為顯已違反前開約定無誤。為此,特以本函通知 台端應於函達後立即停止競業行為,並於7日內速與本公司聯繫協商後續處理事宜,若置若罔聞,本公司將依法追究刑事背信等、民事損害賠償等之責,幸勿自誤是禱!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委託他人辦理募基使用相關申請事宜,不料卻遭他方逕行將使用權人更改為自己,該如何發函主張權利?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委託他人辦理募基使用相關申請事宜,不料卻遭他方逕行將使用權人更改為自己,該如何發函 主張 權利? (本範例僅供參考,網友們遇到相關糾紛時仍建議委由專業律師代為撰寫) (本範例是新北市中和區OOO小姐委託本所 代寫、代發之存證信函 ,並經同意後刊登) 敬啟者: 一、緣委託人OOO來所委稱:「本人前曾委託本人堂弟即OOO代本人辦理位於OO示範墓園編號O區OO之O之O號墓基之使用相關申請事宜。詎料,近日獲悉OOO竟以其自身之名義申請為前開墓基之使用權人,核其所為,除顯已逾越受任權限造成本人損害,應負民事損害賠償之責外,恐另涉有刑事詐欺及背信罪嫌。為顧及雙方之情誼,特委請貴大律師代為發函通知,請OOO於函達後五日內與貴所聯繫協調後續處理事宜,若仍置若罔聞,本人將依法究責,絕毋寬貸。」 二、特代函達如上,希勿自誤為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