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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3條】未成年人因結婚取得之行為能力,不因婚姻關係消滅而喪失

【民法/第13條】未成年人因結婚取得之行為能力,不因婚姻關係消滅而喪失 司法院解釋院字第468號          未成年之婦女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不因夫之死亡而隨同喪失。 其有和誘之者。不能成立犯罪。 延伸閱讀 【民法第1050條/離婚要式性】離婚證人須有行為能力,且不可代替,不得授權他人代理而為證明    整理/黃建霖律師 【民法/第1055-1條】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於裁判上應注意事項(102.11.22修正、102.12.11公布) 延伸連結 全省來電免費法律諮詢 個人、企業專屬法律顧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得否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提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罷免案?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得否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提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罷免案? 內政部95.11.22台內營字第0950806835號函 一、按「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29條第2項所明定,依上開條文規定,「選任」及「解任」係屬二事,其「選任」為管理委員身分之取得,而 「解任」為管理委員身分之喪失,故「罷免」之性質係屬「解任」 。 又規約內之「解任」規定,如對於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罷免」方式已有明定,依規約之規定,未規定者,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 二、另按條例30條第2項規定,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依其文義並未包含「解任」,因「罷免」之性質係屬「解任」,故條例第30條第2項規定之範疇,自不包含管理委員之罷免, 其管理委員之罷免,若規約未規定不得以臨時動議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出,該罷免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提出時,尚非條例所不許 ,惟其決議之成立,應踐行條例第30條至第32條及第34條規定之程序。 延伸閱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向被上訴人購買系爭大樓之房屋者,均簽立地下樓權屬同意書,則兩造已就系爭大樓地下室停車位之使用權成立分管契約甚明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在中央大樓屋頂平台設置廣告物之行為,除須合於法令規定外,並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始得對抗區分所有權人 延伸連結 周五面對面免費法律諮詢 存證信函代寫、代發(含存證信函範本免費下載)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妨礙名譽】於通聯時辱罵不雅字眼,使身旁主管及員工皆有聽到,造成人格名譽受損,該如何發函主張權利?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妨礙名譽】於通聯時辱罵不雅字眼,使身旁主管及員工皆有聽到,造成人格名譽受損,該如何發函 主張 權利? (本範例僅供參考,網友們遇到相關糾紛時仍建議委由專業律師代為撰寫) (本範例是新北市淡水區OOO小姐委託本所 代寫、代發之存證信函 ,並經同意後刊登) 敬啟者: 台端於民國000年0月00日早上0點00分時許,致電給本人商討工作事宜,詎料通聯過程中, 台端竟多次向本人辱罵『操你媽、小王八蛋』等不堪入目之字眼,又通聯之時, 台端旁尚有R&D主管OOO以及QA員工亦在場伶聽, 台端此一輕蔑表示的行為,足以使本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及不快的程度,亦足致本人人格名譽受損。核 台端所為,業已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以及民法上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本人現已備妥相關事證足資證明。惟為顧及雙方情誼,特以本函通知 台端,應於函達後五日內與本人聯繫,並商討相關道歉及賠償事宜,否則將依法究責,絕毋寬待,希勿自誤為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應否繳納原區分所有權人積欠之管理、修繕、維護費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應否繳納原區分所有權人積欠之管理、修繕、維護費用? 內政部95.2.16內授營建管字第0950800653號函 一、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10條第2項所明定。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之負擔,依前揭條文規定辦理。 二、另按本部93年7月12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08338號函說明二(附件):「...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 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 有關欠繳公共基金之原區分所有權人,如已將其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過戶他人,除過戶後之新區分所有權人已參照民法第300條或第301條規定,訂定債務承擔契約,願為原區分所有權人代為清償所欠之公共基金外,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辦理,不得逕向新區分所有權人請求繳納之 。為本部86年2月26日台(86)內營字第8672309號函所明釋。故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應否繼受並繳交原區分所有權人積欠管理費乙節,應依前開規定辦理。」,故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應否繳納原區分所有權人積欠之修繕、維護費用乙節,仍應依上開函示規定辦理。 延伸閱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的修繕、管理、維護費用,應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不因管理委員會成立與否而有差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共用之屋頂平台,其使用收益權仍須徵得其他共有人全體同意,否則即屬侵害他共有人之權利 延伸連結 線上免費法律諮詢 代撰各式書狀及律師見證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妨礙名譽】於網路上散播不實言論,造成名譽受損,該如何發函主張權利?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 妨礙名譽 】於網路上散播不實言論,造成名譽受損,該如何發函 主張 權利? (本範例僅供參考,網友們遇到相關糾紛時仍建議委由專業律師代為撰寫) (本範例是台北市信義區OOO小姐委託本所 代寫、代發之存證信函 ,並經同意後刊登) 敬啟者: 緣本人飼有OOO乙隻,近來因患有「OOOOOOOO」等病症,經獸醫建議後,遂飼養於較為通風之騎樓處,以期病情好轉。詎料,貴會竟未經查證,分別於貴會所屬Facebook帳號及官網http://www.ooo.ooo.tw/ooooo/),以「OOOOOOOOOOO」等聳動標題,公開散布對本人不實指控的網路文章,內容多次影射本人虐狗,造成社會大眾對本人極其負面之評價,甚且向 O O 市動物保護處檢舉本人虐待寵物。 本人原顧及貴會或為出於善意,故主動回應貴會網路文章藉以說明、並聯繫貴會承辦人員及配合 O O 市動物保護處調查。嗣經 O O 市動物保護處調查完畢,釐清本人絕無虐狗之舉,貴會亦知之甚明。惟貴會卻未將相關網路文章刪除,造成本人名譽損害繼續擴大,本人不堪其擾,曾致電告知貴會應刪除不實網路文章,惟貴會均置若罔聞。現為保本人權益,特發函通知貴會於函達後五日內與本人聯繫,協商後續和解事宜,若拒不為之,本人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絕毋寬貸,希勿自誤為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未送達之效力?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未送達之效力? 內政部95.2.14內授營建管字第0950800702號函         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3條第7款所明文規定,又按「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之規定者,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程序召集或訂定始具有法律效力 ,...」為本部86年1月30日台(86)內營字第8672164號函研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執行疑義」第三次會議紀錄案由三結論所明示,故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成立需踐行條例第31、32條規定程序始生效力。即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如係依條例第31條規定程序成立,其會議紀錄依條例第34條第1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屬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附隨之通知義務,非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成立之構成要件,與該會議決議之效力無涉 。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如係依條例第32條第1項規定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作成決議時,則須踐行同條文第2項規定,將該決議之會議紀錄依條例第34條第1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另有關於會議紀錄中記載與社區事務無關之個人資料,該個人如何維護其權益乙節,如涉及個人權益之損害,請依民法有關損害賠償之規定,循司法途徑解決。 延伸閱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影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有無牴觸個資法? 【刑訴-第27條】不經言詞辯論案件之判決,於送達生效前,如被告已選任律師為其辯護人,自應予律師行使此項辯護權之機會,否則即不足以維護訴訟上之程序正義 延伸連結 全省來電免費法律諮詢 企業、個人專屬法律顧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主任委員未經管理委員會同意,即代表管委會與業者簽約,是否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主任委員未經管理委員會同意,即代表管委會與業者簽約,是否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內政部96.4.17內授營建管字第0960802493號函         按「‧ ‧ ‧ ‧ ‧ ‧ 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 ‧ ‧ ‧ ‧ ‧ ‧ 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29條第2項所明定,故 主任委員雖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惟涉及 主任委員之權限及事務執行方法,當依規約之規定;規約未規定者,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 至關本案規約如未明定主任委員之權限,其與業者之簽約,自當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作成決議後始得為之 。惟 規約倘未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作成決議前,主任委員即與業者逕行簽約,其契約之效力疑義,係屬私權爭執,自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 延伸閱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在中央大樓屋頂平台設置廣告物之行為,除須合於法令規定外,並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始得對抗區分所有權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權責,僅在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而已,其無權就區分所有權人私法上糾紛與建商和解 延伸連結 建律法律事務所網站 律師收費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非居住於大廈內之區分所有權人,可否當選為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委員?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非居住於大廈內之區分所有權人,可否當選為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委員? 內政部93.10.14台內營字第0930086958號函         按「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分別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條第八款、第九款、以及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明文。有關 非居住於大廈內之區分所有權人者,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為管理委員 。 延伸閱讀 天花板漏水,應由何人負擔?    撰寫/黃建霖律師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之買賣,建商與各承購戶分別約定,該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或其基地之空地由特定共有人使用者,除別有規定外,應認共有人間已合意成立分管契約 延伸連結 星期五免費面對面法律諮詢 代發、代寫存證信函(含存證信函範本免費下載)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遺產糾紛】遺產分割之訴,就遺產總額、範圍有爭議,因此請求私下協商的存證信函該如何發函?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 遺產糾紛 】 遺產分割之訴,就遺產總額、範圍有爭議,因此請求私下協商的存證信函該如何發函? (本範例僅供參考,網友們遇到相關糾紛時仍建議委由專業律師代為撰寫) (本範例是新北市蘆洲區OOO小姐委託本所 代寫、代發之存證信函 ,並經同意後刊登) 敬啟者: 一 、 緣委託人OOO來所委稱:「本人母親OOOO前向OO地方法院提起分割遺產之訴。為釐清兩造遺產爭議,本人將依法向OO縣OO市戶政事務所、國泰人壽、土地銀行等銀行函調OOOO前與上述單位往來文書。惟考量親人情份,本人認先行私下試行調解、協商為宜。為此,特委請貴大律師代為發函,通知其於函達後五日內與貴所聯繫協商事宜,若置若罔聞,本人將依法行事。」 二、 特代函達如上。

【民法/第359條】因買賣之標的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價金,與因解除契約顯失公平,僅得請求減少價金,在實體法上為兩種不同之請求權

【民法/第359條】因買賣之標的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價金,與因解除契約顯失公平,僅得請求減少價金,在實體法上為兩種不同之請求權 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3898號判例          因買賣之標的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價金,與因解除契約顯失公平,僅得請求減少價金,在實體法上為兩種不同之請求權 ,在訴訟法上為兩種不同之訴訟標的,法院不得將原告基於解除契約所為返還價金之請求,依職權改為命被告減少價金之判決。 延伸閱讀 【買賣】買賣標的物瑕疵,得主張解除契約之判斷    整理/黃建霖律師 【民法/第354條】「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買家應如何主張權利? 延伸連結 線上免費法律諮詢 代撰各式書狀及律師見證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車禍糾紛】被害者發函稱我方無和解誠意,惟被害者始終漫天開價,不肯提出相關醫療單據,肇事一方如何回應?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 車禍糾紛 】 被害者發函稱我方無和解誠意,惟被害者始終漫天開價,不肯提出相關醫療單據,肇事一方如何回應? (本範例僅供參考,網友們遇到相關糾紛時仍建議委由專業律師代為撰寫) (本範例是台北市中山區OOO先生委託本所 代寫、代發之存證信函 ,並經同意後刊登) 敬啟者: 為回應台端OO郵局OOO號存證信函事,特以本函回覆,合先敘明。 1、請台端說明目前是否仍委託OOOO旅行社代為協商和解事宜:緣本車禍事件發生之際,台端原自行與本公司協商和解事宜,後經告知已委託OOOO旅行社代為協商,本公司遂積極與OOOO旅行社進行協商。詎料,近日突接到台端所寄存證信函,本公司實感詫異,故請台端明確告知本公司究應予何人接洽和解事宜,避免誤會滋生。 2、台端指稱本公司不聞不問,恐有誤會:本件協商過程如前1所述,且本公司均依照台端意願,前後分別與台端、OOOO旅行社積極協商,惟台端似因事繁忙,對過程稍有遺忘,進而指稱本公司不聞不問、欠缺和解誠意,此實屬誤會。 3、本公司已數次懇請台端提供相關診療單據,俾利補償程序之進行:本車禍事件肇事緣由、法律責任歸屬雖未有定論,惟本公司顧及貴我雙方之情誼,仍願盡量填補台端損失,故於本公司與台端協商過程中,已不下數次請台端提出已支出之醫療及交通等相關收據、需要看護之診斷證明、工作收入之證明等,以利核實補償。豈料,前開單據均未見提出,本公司實無法進行補償程序。 4、請提出手臂萎縮、隨氣候變遷酸痛等後遺症之診斷證明,俾利補償程序。 5、台端主張金額,實屬過高:按台端主張賠償金額合計新台幣OOO萬元,其中OO萬元之醫療等費用,有待單據提出,不再贅述;惟精神慰撫金之部分,實屬過高且與國內民情差距甚大,尚祈台端再為斟酌為是!

違章建築無法處分(移轉、過戶)所有權,但可以作為交易之標的

整理人:建律法律事務所黃建霖律師( 0919 635 333 ) 【副標題】 違章建築,因無法請領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導致無法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1次的登記,進而原始出資建築人也無法處分(移轉、過戶)其違章建築之所有權,但是判決實務上仍然認同違章建築可以作為交易之標的。 一、違章建築,原始出資建築人無法處分(移轉、過戶)其違章建築之所有權: 先來看看兩個條文,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在自己興建違章建築的情況,違章建築物是由原始出資建築人,因為建築之『事實行為』原始取得所有權,那麼應該適用的條文,應為民法第759條『其他非因法律行為』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而無民法第758條第1項之適用。 然而民法第759條規定,『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但是違章建築就無法辦理登記啊,所以就無法將違章建築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其他人。 也許有人會說,因為違章建築不能登記,應該就不適用民法物權編關於登記之規定!前開說法是否被實務所接受?答案是否定的。我們來看看下面兩個最高法院判例怎麼說。 民法物權編關於登記之規定,惟限於在未能依同編施行法第三條所稱之法律登記前,始在不適用之列,系爭房屋既因違章建築而未能登記,顯與前開法條所定之情形有間,上訴人自不得執是,而為不適用民法物權編關於登記之規定之論據(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856號判例參照)。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為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所明定。此項規定,並不因不動產為違章建築而有例外(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2414號判例參照)。 二、違章建築,仍可作為交易之標的: 學者有認為,違章建築物,是由出資建築人享有所有權,具有相當財產價值,應得為交易之標的物。 違章建築物雖為地政機關所不許登記,但非不得以之為交易之標的,原建築人出賣該建築物時,依一般法則,既仍負有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之義務,則其事後以有不能登記之弱點可乘,又隨時隨意主張所有權為其原始取得,訴請確認,勢將無以確保交易之安全,故此種情形,即屬所謂無即受確定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予駁回(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812號判例參照)。

【刑法/第266條】就相同球隊比賽、不同賠率的二個職業運動簽賭網站,設計電腦程式自動分別下注,賺取各簽賭網站彼此間賠率差額,構成賭博罪。

【刑法/第266條】就相同球隊比賽、不同賠率的二個職業運動簽賭網站,設計電腦程式自動分別下注,賺取各簽賭網站彼此間賠率差額,構成賭博罪。 法務部法檢字第0970802602號 案由         以設計俗稱「打水程式」之電腦程式,就相同比賽之球隊、不同賠率之兩個職業運動簽賭網站,以此程式分別自動向其下注,以賺取各簽賭網站彼此間賠率差額之利潤,是否構成賭博罪? 實例         甲、乙兩運動網站開放職籃、職棒簽賭,在同一場比賽中,甲站對A隊開出賠率1:1;B隊賠率1:0.9。乙站對A隊開出賠率1:0.8;B隊賠率1:11。某丙於是設計電腦程式(俗稱打水程式),讓程式自動下注甲站A隊1萬元,乙站B隊9500元。比賽結束後,如果這場比賽A隊獲勝,則甲站「贏」1萬元,乙站「輸」9500元,這樣子某丙可獲利500元。若B隊獲勝,則甲站「輸」1萬元,乙站可「贏」1萬450元,如此某丙可獲利450元。意圖利用這套程式,累積獲取穩定之利益。請問,某丙為了測試這套程式,對甲、乙網站進行簽注,是否具有「射悻性」及「定輸贏」之行為,而可認定為賭博罪?  說明 甲說:肯定說。 一、某丙分別對甲、乙兩站簽注,依個別觀察,均具有射悻性,且有定輸贏之行為, 就其分別與各站下注的簽賭行為言,均不能確定其輸贏。雖然其兩邊下注之賭博行為合併觀察,確是穩贏,但能贏多少,在賽局揭曉前還是處於不確定之狀態,故仍然有其射悻性 。 二、按賭博罪之性質為「必要共犯」,所謂必要共犯,指依犯罪之性質以二人以上共同行為為其構成要件,於刑法分則或其他特別刑罰法令設其規定,或稱之為「分則性共犯」 (註一)。故 賭博罪須以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為基本要件,如就共同為賭博行為之兩方,僅認定開放簽賭之一方(甲站、乙站)設有賭博罪,而參與對賭之一方(某丙)不構成賭博罪,無異形成「單方的賭博罪」,顯然與賭博罪構成要件之「真實的基本結構」不符 。 三、由於甲、乙網站是「開放簽賭」,因此參與各該網站賭博者,其對象不限於某丙一人。以甲、乙網站公開讓社會大眾簽賭,社會大眾亦依其所開出之賠率分別向其下注,互相就比賽勝負結果之不確定因素按賠率來定輸贏而言,本質上就是一種賭博行為,且所有共同參與賭博行為者,都是侵害「社會法益」的加害人。因此,甲、乙兩站就其自訂之勝負賠率,主

【家事事件法】家事非訟事件可否聲請訴訟救助?

【家事事件法】家事非訟事件可否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 101 年度第 7 次民事庭會議(101.08.28) 討論事項 一○一年民議字第八號提案  民四庭提案: 家事非訟事件可否聲請訴訟救助? 甲說(否定說) 一、 非訟事件法並無訴訟救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 ,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亦未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自不得聲請訴訟救助。  二、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就費用之徵收採取不同之計算標準,  民事訴訟原則上以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一定比例徵收裁判費,而非訟事件法原則上僅徵收象徵性之費用,立法者業已考量兩者在程序及性質上之差異而為不同規定之旨趣 。現行非訟事件所徵收之費用,係立法者參酌社會經濟狀況之變遷,斟酌消費者物價指數及國民平均所得所為規定, 徵收之費用甚為微少 ,應不致構成人民訴訟權之障礙 。  乙說(肯定說) 一、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收及負擔等項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惟 家事非訟事件,僅於該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 。  二、憲法第十六條保障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 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並受法院公平審判之權利,而 民事紛爭事件之類型,有本質上為非訟事件,然因強調需以訴訟法理加以裁判,故依訴訟程序審理裁判(如分割共有物訴訟),亦有本質上為訴訟事件,因強烈需求適用簡速之非訟法理,而於非訟事件法中予以規定(如宣告停止親權事件),便利人民使用法院解決紛爭,增加實現權利之機會,實質上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則訴訟救助制度不應侷限訴訟事件始有適用,非訟事件法縱無規定,亦應類推適用之 。 以上二說,應以何說為當?請 公決  決議 採乙說。  延伸閱讀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101.05.17公布) 【家事事件法/第194條】負有親權一方拒絕他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他方應向何法院聲請執行與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 延伸連結 周五面對面免費法律諮詢 代寫、代發存證信函(存證信函範本免費下載)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婚姻離婚】我是妻子,想向第三者表明勿繼續與丈夫私通,請問該如何發函表示?

妻子想向第三者表明勿繼續與丈夫私通,該如何寄發存證信函? 敬啟者: OOO係本人之配偶,為有婦之夫,台端明知却仍與之交往往來,前於000年0月00日00時,經本人查獲台端與本人之夫OOO在新北市OO區OOOOO號『OO汽車旅館』內同住,並向OO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妨害家庭告訴,當時為維護婚姻及喚回爾等之良知,給予台端及OOO悔改機會,本人撤回該案告訴,詎爾等不知悔改,仍繼續私通,甚且共同賃屋居住,於000年0月0日晚間本人友人及長子目睹台端與OOO前後進入共同居住之套房,經報警協同警察敲門,台端雖未開門,然爾等同處一室達二日乃不爭之事實,除有人證可證,並可查閱電話基地台以確認二人所在位置,為此本人特以本函通知台端,請台端懸崖勒馬,切勿再破壞他人家庭,否則有朝一日終遭法律制裁。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他方拒絕支付未成年子女之撫養費,我應該如何發函主張權利?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他方拒絕支付未成年子女之撫養費,我應該如何發函主張權利? (本範例僅供參考,網友們遇到相關糾紛時仍建議委由專業律師代為撰寫) (本範例是台北市OOO小姐委託本所 代寫、代發之存證信函 ,並經同意後刊登) 敬啟者: 本人000年0月00日收到台端存證信函,台端與本人對於未成年子女OOO000年0月至00月費用開支事實認定見解不同,未避免日後造成更多不必要的誤會與紛爭,已酌請法院處理,盼能儘早定案,為免往後彼此再為此異議造成更多不必要的紛爭。 (1)本人於000年00月00日當面向台端要求支付此費用,台端竟以離婚訴訟時期,本人攜子女離家,懲罰本人為由拒絕負擔,此舉已嚴重傷害到子女應有權益,民法第1084條及第1116條之2概有說明之。 (2)本人於000年0月00日寄出存證信函要求台端支付此費用,未料台端無視也無回應。 有鑒於多次與台端良性溝通無友善回應,台端卻不斷扭曲事實,並多次用言語或簡訊傳達作非理性攻擊字眼,認定本人無故刁難  ,為避免此爭端不斷擴大造成更多紛爭,已請法院受含處理盼經法院調解此爭端能圓滿落幕。

【個人資料保護法】村、里設置聯絡電話簿有無違反個資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村、里設置聯絡電話簿有無違反個資法? 法務部102年3月27日法律字第10203502790號函 一、村里長蒐集村里民聯絡電話部分:         按本法第15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準此, 村里長有特定目的 (例如:民政、社會行政、政令宣導、政府福利金或救濟金給付行政、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行政) ,而於執行其法定職務(地方制度法第59條規定參照)之必要範圍內,所為蒐集村里民個人資料行為 (例如:蒐集村里民之姓名及聯絡電話 ), 並設置村里聯絡電話簿,符合本法上開規定 。  二、村里長利用村里民聯絡電話部分:         按本法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因此, 村里長為執行其法定職務所必要,原則應於特定目的範圍內利用村里民聯絡資料 (例如:辦理一般民政或社會行政業務), 尚不得逕將村里民聯絡資料予以公開或提供予他人 。         另 村里長如於特定目的外利用村里民聯絡資料時,則應符合本法第16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例如:為增進公共利益、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或為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惟其仍應注意本法第5條規定, 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延伸閱讀 【個人資料保護法】登報道歉刊登被害人姓名或其他個人資料,有無違反個資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律師執行訴訟業務,得否援用涉及第三人個人資料之另案筆錄作為事證? 延伸連結 線上免費法律諮詢 代撰各式書狀及律師見證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債務糾紛】我是補習班負責人,對方積欠學費甚久,應如何發函主張權利?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 /債務糾紛 】我是補習班負責人,對方積欠學費甚久,應如何發函主張權利? (本範例僅供參考,網友們遇到相關糾紛時仍建議委由專業律師代為撰寫) (本範例是新北市中和區OOO小姐委託本所 代寫、代發之存證信函 ,並經同意後刊登) ○○○小姐大鑒: 台端子女○○○於民國○○年○月份起在本補習班就學,迄○○年○月份為止,共積欠學費計新台幣○萬○仟○佰圓整,本補習班於民國○○年○月○日迄○月○日期間,曾多次以電話 向 台端索取學費,卻一直無法獲得解決!特以存證信函 通知 台端於七日內必需與本補習班聯絡並付清所欠學費,否則本補習班將循法律途徑處理,並依民法第 203 條規定,自催告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計年利率百分之五之法定利息,請台端務必配合,切勿自誤! ○○補習班負責人○○○敬上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車禍糾紛】我是車禍被害人,雖已經調解合意,但想在法院沒備查前推翻調解內容,應如何發函主張權利?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 /車禍糾紛 】 我是車禍被害人,雖已經調解合意,但想在法院沒備查前推翻調解內容,應如何發函主張權利? (本範例僅供參考,網友們遇到相關糾紛時仍建議委由專業律師代為撰寫) (本範例是新北市淡水區OOO小姐委託本所 代寫、代發之存證信函 ,並經同意後刊登) 敬啟者:本人於民國○○○年○月○日於貴調解委員會達成調解合意,本人因認當初調解內容並非允當,決定推翻先前調解合意之內容,特於法院備查尚未完成前,請貴調解委員會勿送法院備查或請協助將本案自法院撤回;另請相對人○○○於民國○○○年○月○日前賠償車禍損失新台幣○萬元,若仍逾期不為處理,本人將依法進行相關訴訟,希勿自誤為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影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有無牴觸個資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影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有無牴觸個資法? 內政部102.5.7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182411號函 一、按法務部102年4月26日法律字第10203503490號函說明二略以:「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次按 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之性質為普通法,其他特別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或利用之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各該特別規定 。惟若無特別規定,則適用本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修正理由參照)。復按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下稱本條例)第3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準此,本條例中 有關個人資料利用之規定,應優先於本法而適用 。本件來函所詢,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請求閱覽或影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按:依貴部【註:指內政部】96年5月21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600800379號函,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包含本條例第34條第2項規定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依本條例第35條規定提供閱覽或影印,而涉及對個人資料之利用,自應優先適用該條規定,......」 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影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與個人資料保護法並無牴觸 。 二、另關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蒐集及註記相關個人資料是否均屬必要 一節,卷查本部營建署102年4月11日營署建管字第1022907363號書函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簽到名冊應記載事項已有明釋。至關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提供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簽到名冊供 利害關係人閱覽或影印時,是否有提供該等個人資料供查詢使用之必要,仍應就查詢使用之目的,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20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之規定 ,另須注意該法第5條之規定,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民法租賃的相關實務、判決

▲【民事】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84號判例 租賃,就出租人無所有權之物,亦得成立。 ▲【民事】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84號判例 租賃非如消費借貸,係移轉物之所有權於相對人之契約,不過使承租人就其物而為使用收益。故出租人對其物有所有權或其他權利與否,全非租賃之成立要件。至於耕地承領人於承領後將承領耕地出租,亦僅構成由政府收回耕地沒入地價之原因,並非使當事人間之租約當然無效。 ▲【民事】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424號判例 租賃契約,係以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而成立,並不以出租人對於租賃物有所有權為要件。 -------------------------------- ▲【民事】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304號判例 租賃契約之成立除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為之外,並無一定之式。苟合於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所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情形,即令未經訂立書面,仍不得謂當事人間之關係尚未成立。 ☞租賃契約為不要式契約 ☞民法第422條雖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然違反本規定之契約並非無效,只是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並不影響租賃契約為不要式契約之性質。又此時可依民法第450條第2項終止租賃契約。 ▲【民事】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343號判例 使用租賃為諾成契約,一造約明以某物租與相對人使用,其相對人約明支付租金,即生效力。 ☞租賃契約為諾成契約 #租賃 #不要式契約 #諾成契約

【刑法/第315條之1】以偷錄方式取得伴侶通姦之證據,可能構成刑法的妨害秘密罪

【刑法/第315條之1】以偷錄方式取得伴侶通姦之證據,可能構成刑法的妨害秘密罪         依照建律法律事務所台北所的律師近幾年的法庭實務經驗,目前的法院心證上多認為縱使是為了抓姦而妨礙秘密,亦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的「無故」要件( 早期此類案件的被告,多是抗辯抓姦是為了捍衛家庭婚姻的權利,因此屬於「有故」,進而抗辯不構成刑法的妨礙秘密罪 ),因此,仍認為 應構成刑法的妨礙秘密罪 。提醒大家,要小心別觸法喔!         另外,我們節錄了 刑法第315條之1 的規定,給大家參考。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又,本所律師在下面節錄法務部的函釋,依照函釋的見解「 其竊錄行為係為取得通姦之證據,與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規定之「無故」行為不同」,進而認為不構成妨礙秘密罪。 法務部89年6月16日(89)法字第000805號函 法律問題 告訴人A申告其夫B與C女通姦,A提出之唯一證據為錄音帶二卷,A並自承錄音帶係趁B不知時,將聲控式錄音機置放於B所駕自用小客車內竊錄所得,其內容除男女一般談話外,並有足認為進行性行為之聲音,又經鑑定錄音帶內之男女聲音,確係B及C之聲音。問A是否成立刑法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 討論意見 甲說 A利用錄音機竊錄B與C之談話,應構成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罪,法條競合,應從一重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一項處斷。 乙說 A與B係夫妻關係,A之竊錄行為係因其身分權利遭受侵害,為蒐 集證據所為,與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所規範之「無故」行為不同 ,故不構成該法之罪。惟仍構成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  項之罪。  丙說 A係民法上之身分權利遭受侵害,其竊錄行為係為取得B與C通姦之證據,與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規定之「無故」行為不同,故不構成該法之罪 。 另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規範者,應係指依法有權行使監察權之公務員,故不依法而監察他人通訊之處罰規定 ;第二項規範者是有執行或協助執行通訊監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不動產買賣租賃等糾紛】我是房屋漏水賠償案的損害人,已經經過調解會調解合意,應如何發函請求付款?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不動產買賣租賃等糾紛】我是房屋漏水賠償案的損害人,已經經過調解會調解合意,應如何發函請求付款? (本範例僅供參考,網友們遇到相關糾紛時仍建議委由專業律師代為撰寫) (本範例是台北市大安區OOO小姐委託本所 代寫、代發之存證信函 ,並經同意後刊登) 敬啟者:         台端因自宅房屋漏水損害本人房屋之賠償案,業於民國○○○年○○月○○日經○○市○○區之調解會調解合意,同意賠償本人新台幣○○元整,並同意於民國○○○年○○月○○日前給付完峻,並經法院依法備查在案,依強制執行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本案將可強制執行,為免因小額金錢致查封台端相關財產,造成更大損害,請於民國○○○年○月○○日前將應給付之金額以函件掛號報值裝法定紙幣方式寄達本人,並請爾後不得拖延付款時程;若仍不願付款或仍推諉不為,本人將依法主張法律權益,特函催告付款,希勿自誤為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