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共用之屋頂平台,其使用收益權仍須徵得其他共有人全體同意,否則即屬侵害他共有人之權利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共用之屋頂平台,其使用收益權仍須徵得其他共有人全體同意,否則即屬侵害他共有人之權利 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892號判例 大樓之屋頂平台乃大樓之共同部分,依民法第七百九十九條規定,應推定為大樓各區分所有人之共有 ,縱未經登記,仍不失其共有之性質。又 共有人對於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使用收益,仍須徵得其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如不顧其他共有人之利益,而就共有物之全部或一部任意使用收益,即屬侵害他共有人之權利。 延伸閱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在中央大樓屋頂平台設置廣告物之行為,除須合於法令規定外,並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始得對抗區分所有權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之買賣,建商與各承購戶分別約定,該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或其基地之空地由特定共有人使用者,除別有規定外,應認共有人間已合意成立分管契約 延伸連結 線上免費法律諮詢 建律法律事務所各類書狀代寫流程(含律師函、存證信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