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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27條之2】是否屬於情事變更,應綜合社會經濟情況、一般觀念及其他客觀情事加以判斷

【民法/第227條之2】是否屬於情事變更,應綜合社會經濟情況、一般觀念及其他客觀情事加以判斷 查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所規定之情事變更原則,旨在 規範契約成立後有於訂約當時不可預料之情事發生時,經由法院 裁量以公平分配契約當事人間之風險及不可預見之損失。是法律 關係發生後,為其基礎或環境,於法律效力終了前,因不可歸責 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發生非當初所得預料之劇變,如仍貫徹原定 之法律效力,顯失公平者,法院即得依情事變更原則加以公平裁 量而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而 是否發生非當初所得 預料之劇變,應綜合社會經濟情況、一般觀念及其他客觀情事加 以判斷 。此項規定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十五條規定,於民法債編 修正施行前發生之債,亦適用之。 大台北、基隆、桃園、新竹地區專辦民事案件專業推薦法律律師事務所大台北、基隆、桃園、新竹地區專辦民事案件專業推薦法律律師事務所

【律師辦案心得】通姦、車禍和解,應注意向對方索取已用印『刑事撤回告訴狀』喔

        今日到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作免費法律諮詢時,連續遇到兩個民眾有關『和解』一樣的問題, 本所以為許多民眾、網友也會有同樣的疑問,因此有必要寫篇文章跟大家分享。 案例一:通姦外遇和解案件         甲、乙為夫妻,甲與某丙發生通姦外遇事件,乙知情後,對某丙提出刑事通姦告訴,後雙方和 解,並作成附帶民事案件的和解筆錄,約定乙應該撤回刑事告訴。豈料,某丙事後仍然收到刑 事判決。 案例二:車禍和解案件         甲乙發生車禍,乙受有傷害並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後雙方和解,並約定乙應撤回刑事告訴 ,但甲事後仍收到刑事判決有期徒刑三個月,得易科罰金之判決書。         我們在這裡要提醒網友以及民眾的是,和解書固然約定『撤回刑事告訴』,但對方仍然有可能 違約而拒絕撤回告訴(或是忘記撤回告訴),因此較保險的作法應該是,製作附帶民事的和解筆 錄時,或是私下簽訂和解書的時候,應該要求對方一併交付已用印的刑事撤回告訴狀,由被告 自行遞送狀紙,如此一來,才是比較保險的作法喔!         至於有人會問『不是已經和解了嗎?』、『已經約定撤回告訴了啊!』等等,但我們要告訴網 友以及民眾的是,民事的約定,不等同刑事撤回告訴的表示,違反民事約定的部分,是另外違 約賠償、或有可能是刑事詐欺的問題;至於刑事的部分,仍須告訴人刑事撤回告訴狀的遞送。         最後對應本所常常遇到『 民眾來電 』,或是透過本所『 線上免費法律諮詢 』時的提問,車禍案 件或通姦案件的處理,是否有必要請律師的疑問?         本所仍秉持一貫的想法,我們認為也許案件並不複雜,但請律師的目的,其一就是要 避免不必 要的後續麻煩產生 。畢竟,網友以及民眾並不熟悉法律程序或規定,一個環節出錯, 可能會導 致當初和解的目的完全無法達到 ,更何況前開兩個案例的當事人,都已經支付了和解金,豈不 得不償失@@ 大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推薦專辦離婚、車禍案件的律師法律事務所,我們也提供陪同和解的服務喔。 大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推薦專辦離婚、車禍案件的律師法律事務所,我們也提供陪同和解的服務喔。

【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離婚事由若未達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可判決離婚之程度,仍可以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訴請離婚

【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離婚事由若未達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可判決離婚之程度,仍可以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訴請離婚 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 婚」,其目的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故夫妻間發生之情事,苟足使婚姻難以維持,縱不符 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仍得依上開第二項規定訴請離婚。(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三號參照) 有興趣的網友可以參考一下上述判決喔,原審(高院)認為:「 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提起離婚之訴者, 必有該條第一項所列十款以外之可歸責於他方之重大事由,如不構成同條第一項各款之要件,同一事實即無可 再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訴請離婚之餘地。」,後遭最高法院已前開理由推翻。 延伸閱讀: 【律師辦案心得】通姦、車禍和解,應注意向對方索取已用印『刑事撤回告訴狀』喔 【民法/第1057條】請求判決離婚之非財產損害賠償及贍養費之請求權人,必須以對於婚姻之破裂無責之人為限 延伸連結: 本所推出「星期五免費法律諮詢」喔,請有需要的民眾多加利用喔! 來電免費法律諮詢專區 。 建律-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網 。   大台北地區、桃園、新竹專辦離婚案件律師法律事務所 大台北地區、桃園、新竹專辦離婚案件律師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