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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56條】買賣標的物之瑕疵通知,應具體指明瑕疵之所在

        按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固有明定。惟所稱之通知,係指 買受人於知悉標的物有瑕疵時 應具體指明瑕疵之所在 而對出賣人為觀念通知而言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1277號判決參照) 大台北地區專業推薦專辦不動產、貨物買賣、貨款給附、票據債權等糾紛律師法律事務所。

【民法/借名登記】借名登記的意義,以及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的信任關係

【民法/借名登記】借名登記的意義,以及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的信任關係     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及出名者與該登記有關之勞務給付,具有不屬於法律上所定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其他契約種類之勞務給付契約性質,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相關規定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當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依民法第五百二十九條規定,適用民法委任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58號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之相關實務、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之規定 Ⅰ.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Ⅱ.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者即屬之。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53號判決同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 條、第 23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 條、第 23 條規定,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序,區分為「初犯」、「五年內再犯」及「五年後再犯」,並僅限於「初犯」及「五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 條、第 23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 條、第 23 條規定,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序,區分為「初犯」、「五年內再犯」及「五年後再犯」,並僅限於「初犯」及「五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 條、第 23 條規定,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序,區分為「初犯」、「五年內再犯」及「五年後再犯」,並僅限於「初犯」及「五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倘被告於「五年內」已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三次或第三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五年以後,已不合於五年後再犯之規定,且因已於五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該條例第 10 條規定處罰。( 最高法院  101 年台非字第  259  號 刑事判決 ) 大台北地區、基隆、桃園、新竹推薦專辦毒品案件律師法律事務所。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凡供公共使用或供公務使用之設施,事實上處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管理狀態者,均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之適用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 凡供公共使用或供公務使用之設施,事實上處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管理 狀態者,均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之適用 【裁判字號】:94年台上字第2327號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民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要旨】: 凡供公共使用或供公務使用之設施, 事實上 處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管理 狀態者,均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之適用,並不以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 為限,以符合國家賠償法之立法本旨。 編      註:本則判例於民國 95 年 8  月 15 日經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             12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並於 95 年 9  月 15 日由最             高法院依據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 9  點規定             以台資字第 0950000782 號公告之。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78、449、481 條(92.06.25)           國家賠償法 第 3 條(69.07.02) 大台北地區、基隆、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台南、高雄專辦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法等相關案件專業推薦律師法律事務所。 大台北地區、基隆、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台南、高雄專辦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法等相關案件專業推薦律師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