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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預約】與【本約】之相關實務、判決

▲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1567號民事判例 預約係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契約 (本約) 之契約。倘將來係依所訂之契約履行而無須另訂本約者,縱名為預約,仍非預約。本件兩造所訂契約,雖名為「土地買賣預約書」,但除買賣坪數、價金、繳納價款、移轉登記期限等均經明確約定,非但並無將來訂立買賣本約之約定,且自第三條以下,均為雙方照所訂契約履行之約定,自屬本約而非預約。 ☞觀察目前的法院判決,在不動產買賣的案例中,多會從契約有無就買賣標的、買賣坪數、價金、繳納價款、移轉登記期限等明確約定以及有無將來需另行訂立買賣本約之約定作為判斷是預約還是買賣契約的本約。 #預約 #本約 ▲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2396號判決 按當事人訂立之契約,究為本約或係預約,應就當事人之意思定之,當事人之意思不明或有爭執時,應通觀契約全體內容是否包含契約之要素,及得否依所訂之契約即可履行而無須另訂本約等情形決定之。一般合建契約,除約定合建之標的、建物層數及其分配、履約保證金之交付及返還外,尚涉及工期,土地及建物之點交、移轉,建物之構造、建材及設備,稅捐及費用之負擔、違約處理等重要事項。本件暫定契約書固就合建之土地地號、建築房屋數及其分配、保證金之交付及返還為約定,惟就合建有關之工期,土地之過戶移轉,建物之構造、建材及設備,稅捐及費用之負擔、違約責任等重要事項,則均未加約定。依該暫定契約書是否即可履行合建之債權債務?如未能履行,兩造據何而得請求對方訂立「補充性之合建契約」?原審胥未置一詞,即以上訴人訴請被上訴人訂立合建契約為無必要,而為上訴人敗訴判決,自嫌速斷。 #預約 #本約 ▲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1567號民事判例 預約係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契約 (本約) 之契約。倘將來係依所訂之契約履行而無須另訂本約者,縱名為預約,仍非預約。本件兩造所訂契約,雖名為「土地買賣預約書」,但除買賣坪數、價金、繳納價款、移轉登記期限等均經明確約定,非但並無將來訂立買賣本約之約定,且自第三條以下,均為雙方照所訂契約履行之約定,自屬本約而非預約。 #預約 #本約 *律師更新時間:2018/03/19

【民法/買賣】當事人締結不動產買賣之債權契約,固非要式行為,惟對於契約必要之點意思必須一致,買賣契約以價金及標的物為其要素,價金及標的物,自屬買賣契約必要之點,茍當事人對此兩者意思未能一致,其契約即難謂已成立。

裁判字號:  40 年台上字第 148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0 年 10 月 05 日 要  旨: 當事人締結不動產買賣之債權契約,固非要式行為,惟對於契約必要之點 意思必須一致,買賣契約以價金及標的物為其要素,價金及標的物,自屬 買賣契約必要之點,茍當事人對此兩者意思未能一致,其契約即難謂已成 立。

【民法/第356條】出賣人給付之標的物有瑕疵,本質上即屬不完全給付一種,買賣編中既已有特別規定,明定出賣人之檢查及通知義務,否則視為承認其受領之物,即承認其受領物之品質,自含有排除買受人另依不完全給付規定請求權利之意,即應認買賣編中瑕疵擔保責任規定優先適用於債編通則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年重訴字第 39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4 日 要  旨: 民法第 356  條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 領之物。如發現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 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 其所受領之物。 又因出賣人給付之標的物有瑕疵,本質上即屬不完全給付 一種, 買賣編中既已有特別規定,明定出賣人之檢查及通知義務,否則視 為承認其受領之物,即承認其受領物之品質,自含有排除買受人另依不完 全給付規定請求權利之意 ,即 應認買賣編中瑕疵擔保責任規定優先適用於 債編通則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 。是以, 買受人如未對出賣人為任何瑕疵 通知,應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除喪失依買賣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外之 ,亦 不得再依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規定,行使其損害賠償權利 。又廣 告既不屬買賣契約之一部分,買受人未能舉證證明出賣人就買賣標的物對 買受人有同法第 360  條特殊保證品質、故意不告知瑕疵等積極事實,即 不能以該條之規定,請求出賣人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毒品之未遂與既遂之區別,以標的物交付與否認定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毒品之未遂與既遂之區別,以標的物交付與否認定之 刑事法上販賣毒品之行為,雖以售賣者與購買者雙方就毒品標的物與價金等買賣要素之 意思表示一致時,其民事上之買賣契約即已成立(是否有背於公序良俗而無效,係另一 事),並得認為已經著手於販賣毒品構成要件之行為,但其販賣行為之完成與否,則有 賴標的物之是否交付為區分既、未遂之標準。如僅達成契約之合致,而尚未交付標的物 時,即不能論以該罪之既遂犯。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254號判決意旨參照。 大台北地區、桃園、基隆、新竹、台中推薦專辦毒品案件律師法律事務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施用毒品者,其所稱向某人購買之供述,須補強證據以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施用毒品者,其所稱向某人購買之供述, 須補強證據以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 施用毒品者,其所稱向某人購買之供述, 須補強證據以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 良以施用毒品者其供述之憑信性本不及於一般人 , 況 施用毒品者其供出來源,因而破獲者,法律復規定得減輕其刑, 其有為偵查機關誘導、或為邀輕典而為不實之陳述之可能, 其供述之真實性自有合理之懷疑 。是本院一貫之見解, 認施用毒品者關於其向某人購買毒品之供述,必須補強證據佐證, 以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 俾貫澈刑事訴訟無罪推定及嚴格證明之基本原則。 又關於毒品施用者其所稱向某人購買毒品之供述, 必須補強證據佐證,係指毒品購買者之供述縱使並無瑕疵, 仍須補強證據佐證而言,以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該所謂補強證據, 必須與施用毒品者關於相關毒品交易之供述, 具有相當程度之關聯性, 且足使一般人對於施用毒品者之供述無合理之懷疑存在, 而得確信其為真實,始足當之 。最高法院 96 年 台上 字第 1029 號 判決參照。

【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代筆人毋須根據遺囑人口述內容逐字逐句記載

【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代筆人毋須根據遺囑人口述內容逐字逐句記載 按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 ,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 、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 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民法第1194條定有明文, 是代筆遺囑只須由遺 囑人口述遺囑之意旨,使見證人中之1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 認可後即可,代筆人毋須根據遺囑人口述內容逐字逐句記載 。(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100年度家上字第70號判決參照 )

【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確認之訴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而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

【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確認之訴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而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之基礎事實存 否之訴,亦同;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 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 ,而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 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

【家暴法/第52條】醫院、診所對於家暴受害者,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

依照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2條規定「醫療機構對於家庭暴力之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故對於受家庭暴力之被害人,醫院、診所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違反者依照同法第62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五十二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將會有罰緩的處罰喔!

【民法/合夥】合夥人之聲明退夥,衹須具備民法第六百八十六條所規定之要件,即生退夥之效力,不以並須公開表示及予善意第三人得知之機會為限

裁判字號:49年台上字第2189號 裁判要旨: 經營商業之合夥,原應依照商業登記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官署聲 請登記,倘未依此項規定為登記, 則合夥人之聲明退夥,衹須具備民法第 六百八十六條所規定之要件,即生退夥之效力,不以並須公開表示及予善 意第三人得知之機會為限( 參照本院四十一年臺上字第一一三號判例),惟 合夥已依前項規定為登記,則合夥人聲明退夥,依商業登記法第十三條第 一項規定,應登記之事項非經登記及公告後,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裁判字號:41年台上字第113號 合夥人之聲明退夥,衹須具備民法第六百八十六條所規定之要件,即生退夥之效力。不以並須公開表示及予善意第三人得知之機會為限。

【遺產稅】繼承人申請以遺產土地抵繳遺產稅,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如其同意抵繳之繼承人數合於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亦可申請辦理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請以遺產土地抵繳遺產稅,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如其同意抵繳之繼承人數合於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亦可申請辦理。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須經全體繼承人簽章同意。倘因部分繼承人不同意抵繳時,即影響遺產稅繳納及遺產之繼承移轉,為使抵繳遺產稅之實物能順利辦妥抵稅及繼承移轉事宜,繼承人申請以遺產土地抵繳遺產稅者,雖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倘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即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但其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亦可申請以遺產土地抵繳遺產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

【不動產買賣、租賃等糾紛】牆垣非房屋構成部分,如有越界建築,並無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之適用

        牆垣 非房屋構成部分 ,如有越界建築,不論鄰地所有人是否知情而不即提 出異議, 要無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之適用 。上訴人之圍牆既確有越界情事 ,縱令占地無幾,被上訴人亦無容忍之義務,即非不得請求拆除。(最高 法院62年台上字第1112號判例參照)

【不動產買賣、租賃等糾紛】鄰地所有人知悉越界,可不請求土地所有人移去或變更建物,而請求其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

        鄰地所有人知悉土地所有人越界建屋而不即提出異議者,依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尚得請求土地所有人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舉重以明輕,不知情而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建物之鄰地所有人,當然更得不請求土地所有人移去或變更建物而請求其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2701號判例參照) 我們發現,閱讀此篇文章的民眾,多會參考本所其他網站文章:  民法第773~800-1條(不動產所有權) 【不動產買賣、租賃等糾紛】倘土地所有人所建房屋『整體』之外,越界加建房屋,則鄰地所有人請求拆除,原無礙於所建房屋之整體,即無民法第796條規定之適用

【不動產買賣、租賃等糾紛】倘土地所有人所建房屋『整體』之外,越界加建房屋,則鄰地所有人請求拆除,原無礙於所建房屋之整體,即無民法第796條規定之適用

        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所定鄰地所有人之忍受義務,係為土地所有人所建房 屋之整體,有一部分逾越疆界,若予拆除,勢將損及全部建築物之經濟價 值而設。 倘 土地所有人所建房屋整體之外 ,越界加建房屋,則鄰地所有人 請求拆除, 原無礙於所建房屋之整體,即無該條規定之適用 。(最高法院6 7年台上字第800號判例參照)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不動產買賣租賃等糾紛】鄰居越界建築,土地所有權人為主張權利所發存證信函範例

敬啟者: 緣坐落於OO縣OO鄉OO段OO小段OO、OO地號二筆土地係本人所有;另同地段OO地號土地則為台端所有,合先敘明。詎本人於OO年OO月OO日委請OO地政事務所複丈,竟發現台端日前於台端所有之土地上興建房屋,越界占用本人所有土地的OO平方公尺,核諸台端所為,顯係無權占有。茲為保障本人權益,本人爰依民法第767條暨796條之規定,本於土地所有權之作用,希台端於函到十日內速將越界建築之房屋拆除,以返還本人土地,若拒不為之,本人將依法究責,絕毋寬貸,希勿自誤為禱! 首頁 委任律師

【民法/不動產買賣租賃等糾紛】鄰居越界建築,土地所有權人如何主張權利?

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請求支付償金 按民法第796條第1、2項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 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 。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 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是為越界建築之效力。 首頁 委任律師

【刑訴/告訴】告訴人曾否拋棄告訴權,與其告訴之合法與否,不生影響

【刑訴/告訴】告訴人曾否拋棄告訴權,與其告訴之合法與否,不生影響 常見網友提問為,告訴乃論罪之案件,具有告訴權人,在未向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機關合法提出告訴,而與加害人私下和解,並簽立和解書不得追訴民、刑事責任後,可否於告訴期間內提出刑事訴訟? 我們認為,雖兩造私下達成和解,並簽立和解書不得追訴民、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上的告訴權,性質上屬於人民在公法上的權利,刑事訴訟法因未規定得予捨棄,告訴權人即使有捨棄的意思表示,也屬無效。加害人雖然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且和解條件有不得再追訴等約定,但是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尚未提出告訴時,即因和解而承諾拋棄告訴權者,因告訴權屬公法上的權利,個人並無處分權,被害人仍然可以再行告訴,不受先前和解時已經拋棄告訴權的影響。所以,告訴權人在告訴期間內仍然可以向司法機關或檢察機關依法對加害人提出告訴。 參考判例:26 年 上 字第 1906 號 裁判要旨:告訴乃論之罪,除法律上有特別規定外,告訴人曾否拋棄告訴權,與其告訴之合法與否,不生影響。

星期五來所免費法律諮詢!

本所律師在每個星期五,提供免費法律諮詢喔! 預約專線:02-2321-2681、0919-635-333 時間: 星期五早上9:00~12: 00、下午2:00~6:00 (每位網友各30分鐘) 地點: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86號8樓之1(近捷運中正紀念堂站2號出口、捷運古亭站7號出口處) 

【民法/第767條】拆屋還地裁判費之計算常見問題 整理/黃建霖律師

【民法/第767條】拆屋還地裁判費之計算常見問題 整理/黃建霖律師 按拆屋還地事件裁判費之徵收,涉及對訴訟標的多寡之認定而異,故有先予釐清之必要: (一)訴訟標的: 土地返還請求權說(或可稱為單一說)         此說認為拆屋還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該土地之返還請求權,標的物為土地,至返還土地應將地上建物拆除,乃返還土地之結果,並非訴訟標的之利益,故核定此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 土地之價額 為準,拆除建物部分不計算在內。(最高法院87年度台聲字第400號裁定、52年度台抗字第420號裁定。) 拆屋、還地請求權說(或可稱為複數說)         此說認為拆屋還地之訴,原告所提出之訴訟標的有二個,「拆屋」為民法第767條中段之所有物妨害排除請求權,屬於判命被告為一定之拆除行為,「還地」為同條前段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屬於判命被告交付特定物,原告訴訟標的既有二個,揆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計算裁判費時,自應將 土地 及 房屋 之價額並予計算, 實務上座談會採複數說 (最高法院71年度台抗字第289號裁定及楊建華著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民事法律專題研究Ⅱ第355、356頁參照)。 (二)如何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          拆屋還地之訴,通常係由原告提出與系爭土地客觀條件相類之鄰近土地之實際交易價額如市價、拍賣價,或客觀鑑定價額供法院審酌均無不可,如無上開資料可據以核定,除法院依職權調查外,實務上通常係依起訴時系爭土地之「 公告現值 」,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標準,但非謂應以公告現值為準。(上面的見解是早期的說法,不過近期因為實價登錄的制度,現在法院多以實際價格為依據)         又並無另計拆屋費用必要,因為所謂「拆屋所須費用」,係原告勝訴確定後,被告本應依判決所示履行拆除行為所支出之費用,即令被告未自動履行,經原告聲請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亦屬執行費用,縱使原告於強制執行時先行預納,依法仍應由債務人即被告負擔,其本質與訴訟標的價額計算並無關聯。 (三)損害全部分是否應併計價額           拆屋還地併請求損害金時,損害金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附帶請求,不併計其價額。 -----------------------------------

【刑法第311條】刑法第311條之「善意」,至少須具有合理之懷疑

【刑法第311條】刑法第311條之「善意」,至少須具有合理之懷疑 按刑法第311 條規定之誹謗罪之阻卻構成要件事由,係以善意發表言論為要件,而 所謂之善意,係指就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至少須具有合理之懷疑 ,如 未合理查證消息來源之真實性,即逕以將之公諸於電子媒體而予以指摘,此種輕率、疏忽之態度,應認為具有實質惡意 (臺灣高等法院著有89年度上易字第1960判決要旨足參)。

【刑法第309條、第310條】罵人為娼,應依內容而論屬公然侮辱或誹謗罪

【刑法第309條、第310條】罵人為娼,應依內容而論屬公然侮辱或誹謗罪 某甲對多數人罵乙女為 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其為娼之具體事實,自 應成立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倘僅漫罵為娼,並未指 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應依同法第309條第1項論科( 司法院院字第2179號解釋參照)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不動產買賣租賃等糾紛】房東出租房屋後,又將房屋賣予第三人,新房東要求返還房屋,房客如何自保?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不動產買賣租賃等糾紛】房東出租房屋後,又將房屋賣予第三人,新房東要求返還房屋,房客如何自保? 敬啟者:         緣本人於民國(以下同)○○年○月○日就甲○○所有門牌號碼○○市○○路○○號○樓之房屋與甲○○簽訂房屋租貨契約。並約定租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計二年,租金每月為新台幣(以下同)○○萬元整,又本人皆按誠信原則給付租金。         近日本人由台端口頭及存證信函中得知,台端已於○○年○月○日向甲○○買受上揭房屋及該房屋所坐落之土地持分,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台端並於口頭及存證信函中催告本人限期遷讓返還上揭房屋。惟按依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貨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今甲○○將上揭房屋出租並交付予本人在前,甲○○將該房屋之所有權讓與台端在後,依前開法規,台端仍受本人與甲○○間租賃契約之拘束,本人繼續占有使用上揭房屋,自屬於法有據,故就台端請求遷讓返還上揭房屋以事,恕難照辦。

本事務所提供專業律師代撰各式書狀以及律師見證

●本事務所提供專業律師代撰各式書狀:         在收到各類民事起訴狀、刑事告訴、出庭通知或是和他人有糾紛必須經由法律途徑解決時,都需要向法院提出符合規定格式的司法狀紙,而在不同時間點所提出的書狀都有其規定。訴訟金額較低或案件單純時,請律師打官司或許不敷成本,但自己又不知如何撰寫書狀,此時我們建議可委請律師幫忙撰寫書狀,如此一來不僅更符合訴訟成本,且能依律師的專業性來審酌內容該如何撰寫對當事人更有利,進而提高勝訴機會喔! (每份約3,000~20,000元不等,依撰狀類別、內容而異)           (請撥諮詢專線:0919-635-333) 一、存證信函(不動產買賣租賃糾紛、妨害名譽、婚姻、通姦、離婚等)。 二、律師函。 三、各式和解書。 四、本票裁定、支付命令、除權判決。 五、聲明異議、公示催告、聲請撤回。 六、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續行執行、暫緩執行、限期起訴、聲明參與分配。 七、強制執行(保全執行及終局執行)。 八、民刑事抗告、再抗告。 九、申請或陳報戶籍謄本、不動產謄本、公司變更事項卡。 十、提存書、取回提存書。 十一、刑事告訴狀(傷害、妨害名譽、通姦、侵入住宅等) 十二、刑事告發狀(侵占、背信、詐欺等) 十三、民事起訴狀(離婚、分割共有物、工程糾紛、車禍求償等)。 十四、刑事辯護意旨狀。 十五、民刑事、行政上訴狀。 十六、民刑事、行政上訴理由狀、補充理由狀。 十七、民刑事再審聲請狀。 十八、非常上訴狀。 十九、民事準備狀。 二十、聲請調解狀。 二十一、訴願書、行政訴訟起訴狀。 二十二、車禍鑑定申請覆議。 ●本事務所提供專業律師見證: 律師見證是指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託,以律師名義作為公正的第三方,就有關的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和證明的一種律師業務。見證的證明力大於其他書證(如當事人自行簽訂的合約);且律師可見證的事項則是包羅萬象,還能依律師的專業性來審查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真實可信,並視情況進行調查、收集必要證據,及審查當事人的法律主體資格。除此之外,有律師這樣的公正第三人在場,對於雙方當事人促成和解或是契約合意的流暢都有莫大幫助,後續也比較不容易有糾紛。 壹、法律行為之見證: 一、關於買賣、贈與、租賃、借貸、僱傭、承攬、委任、合夥或其他關於債權、債務之契約行

【土地法/第102條】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協同辦理地上權之登記

【土地法/第102條】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協同辦理地上權之登記 按依「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於契約訂立後二個月內,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地上權之登記。」為土地法第102條所明定。又依「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為民法第422-1條所明定。又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法理, 應先適用土地法第102條之規定為是 。 另土地法第102條之規定,尚須注意: 1、土地法第102條中「二個月內」,並非登記權利的存續期限,僅是 訓示規定 。換言之,在租賃關係消滅前,均得聲請為地上權之登記。所以,承租人不會因為逾越了二個月的期限而喪失權利。 2、依照條文文義,出租人實負有與承租人同為聲請登記之義務。又承租人得請求登記之性質,乃「 債權請求權 」,消滅時效為15年,而起算點應以租賃成立時起算。 延伸閱讀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不動產買賣租賃等糾紛】依土地法第102條催告出租人偕同辦理地上權登記 存證信函如何製作、寄送?

【刑法第309條、第310條】抽象的公然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屬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範疇

【刑法第309條、第310條】抽象的公然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屬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範疇 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6920號裁判要旨: 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 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 尚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 實,則屬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範疇 。

【刑法/加重誹謗罪】加重誹謗罪為即成犯,非繼續犯

【刑法第310條】加重誹謗罪為即成犯,非繼續犯   最高法院 90年台非字第300號裁判要旨: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為即成犯, 於散布行為完成時犯罪即 屬成立,所散布之文字圖畫繼續存在,乃狀態之繼續,並非行為之繼續 , 原判決認被告之加重誹謗行為係繼續犯,自有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