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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諮詢】銀行借款詐欺案 撰寫/黃建霖律師

【網友諮詢】銀行借款詐欺案    撰寫/黃建霖律師 不好意思請問一下!! 如果我用信貸跟銀行借款金額20萬! 位於我現在失業名下沒有財產!目前沒有經濟能償還…… 銀行前天打電話給我說要告我詐欺……這樣有成立嗎!! 【法律意見】 刑法第339條詐欺之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而在本網友的問題中,重點在於是否有施以「詐術」獲取不法利益,而通常 此類案件在實務上, 借款後多久的時間內,出現無法還款之徵兆 、 無法還款 的原因 、 借貸金錢之用途 等方向作為判斷標準,而本件既然無法還款的原因 ,是出於無法預料的「失業」,應不足以構成詐欺罪! 希望以上回答,能對您有所助益。 專業推薦法律律師事務所 建律法律事務所 黃建霖律師 服務地點: 台北(台北律師公會入會證號:北律會字第7179號)                    台中(台中律師公會入會證號:中律證字第3553號)                    台南(台中律師公會入會證號:已登錄,辦理程序中)                    高雄(高雄律師公會入會證號:高律證字第2940號)  聯絡專線:0919-571-076  專辦案件:車禍、離婚、通姦、不動產買賣、遺產過戶、妨害名譽、 傷害等其                     他民、刑、行政案件。

【律師心得】避免司法黃牛-法務部律師管理系統介紹

        最近偶會聽到當事人抱怨遇到司法黃牛的經驗(例如謊稱自己 是律師,跟當事人收費後,開庭時才發現原來是個假律師,沒有律師執照、 謊稱自己有法院內部關係,可以讓案件改判、輕判或其他有 利判決...),所以在此提供民眾一個驗證律師資格的網站。          法務部律師管理系統         點擊上開連結,拉到最下面,進入查詢系統,然後再輸入律師的名子就可以查詢了喔。

【刑法-通姦】通姦之宥恕,須在未提起告訴之前 整理/黃建霖律師

【刑法-通姦】通姦之宥恕,須在未提起告訴之前    整理/黃建霖律師 依刑法第245條第2項規定,配偶宥恕者,不得提出告訴;所謂不得告 訴,係指有告訴權之配偶於未提起告訴前,即對於通姦犯行表示宥恕 ,因而喪失告訴權之情形(最高法院刑事判決91年度台非字第207號判 決意旨參照) 參考判決之節錄( 臺北地方法院刑事100年度易字第2018號 判決) 被告於100年11月2日具狀向本院辯稱告訴人業已於100年8 月17日、同年10月20日於臺北市靈糧堂(址設:臺北市大安區 ○○○路二段24號)與伊達成和解,表示宥恕之意,並接受 伊之道歉,故依法不得再行告訴云云。惟查,告訴人於100 年12月8日於本院審理時到庭陳稱:告訴人確曾兩度與被告在 臺北市靈糧堂碰面,當時曾約定:若被告願出具兩封道歉信 ,一封給告訴人、一封給被告與其配偶苗華斌所生之小孩, 並將該二封道歉信交給告訴人所委任之律師,告訴人願意撤 回告訴;惟事後,告訴人僅收到一封道歉信,另一封應給予 小孩之道歉信則自始至終並未收到,被告並沒有達成與其約 定撤告之條件,況被告前於99年9月間抱著小孩召開記者會 ,對小孩是很大之傷害,對於一個不為孩子將來著想之母親 ,其不願意原諒被告等語(見本院卷(二)第75頁背面至第76 頁)。從而,本件尚查無事證得以認定被告曾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而對被告表示宥恕,被告辯稱告訴人已不得再行告訴 ,實不足採。再者,縱認被告所述伊已取得告訴人之宥恕為 真,然依刑法第245條第2項規定,配偶宥恕者,不得提出告 訴;所謂不得告訴,係指有告訴權之配偶於未提起告訴前, 即對於通姦犯行表示宥恕,因而喪失告訴權之情形(最高法 院刑事判決91年度台非字第207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本件告 訴人既早於99年10月19日即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具狀 提出告訴,縱被告確於100年10月間得告訴人之宥恕,亦非 屬不得提出告訴之情形,特此敘明。 【參考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239條規定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刑法第245條第2項規定 第二百

【通姦-通姦】通姦被害人對小三提起告訴,效力會及於配偶,所以如果不想讓配偶身陷囹圄,需再撤回對配偶的告訴 撰寫/黃建霖律師

【刑事-通姦】通姦被害人對小三提起告訴,效力會及於配偶,所 以如果不想讓配偶身陷囹圄,需再撤回對配偶的告訴    撰寫/黃建霖律師 按刑法第238條、第239條及240條第2項之罪,須告訴乃論;又告訴 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ㄧ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 犯,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 姦人,刑法第245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當 被害人向檢察署就被告與其配偶提起告訴,依前開法條規定,雖僅 對被告個人提起告訴,然其告訴效力亦及於其配偶。所以告訴人即 被害人若不想讓配偶身陷囹圄,須再具狀撤回對配偶的告訴,而依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的規定,告訴人撤回配偶的告訴僅及於其 配偶,其效力尚不及於小三。 專業推薦法律律師事務所 建律法律事務所 黃建霖律師 服務地點: 台北(台北律師公會入會證號:北律會字第7179號)                      台中(台中律師公會入會證號:中律證字第3553號)                      台南(台中律師公會入會證號:已登錄,辦理程序中)                      高雄(高雄律師公會入會證號:高律證字第2940號)  聯絡專線:0919-571-076  專辦案件:車禍、離婚、通姦、不動產買賣、遺產過戶、妨害名譽、傷害等其                     他民、刑、行政案件。

【車禍】本所法學資料庫新增車禍類相關和解書、存證信函,供民眾免費下載。

【車禍】本所法學資料庫新增車禍類相關和解書、存證信函,供民眾免費下載。 很多網友來信詢問「發生車禍了,怎麼跟對方和解?和解書內容怎麼寫?」,又或者「肇事者都不聞不問,態度惡劣」、「其實我只是想意真誠的道歉」等等的。 車禍糾紛,怎麼促使談判,是一個重要實務、法律的課題,但不是我們這篇文章所要解決的,這篇文章,是要提供網友們一些車禍類的和解書、以及對付肇事者的存證信函。 車禍和解書範本 我們將多數的書狀範例,放置於 建律法律事務所的法學資料庫 ,歡迎網友們前往尋寶喔。 車禍和解書範例(僅車損無人傷) 撰寫/黃建霖律師 車禍和解書範例(一方已提出刑事告訴)    撰寫/黃建霖律師 車禍和解書範例(兩車相撞,波及第三者)    撰寫/黃建霖律師 參考更多由 建律法律事務所提供的車禍和解書範例 。  

【刑法-重利罪】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中之「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認定標準為何? 整理/黃建霖律師

【刑法-重利罪】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中之「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 之重利者」認定標準為何? 刑法第344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最高可判處一年有期徒刑。從條文來看,重利罪成立與否的關鍵,應該在於「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兩者。前者乃法官事實認定問題,後者目前實務尚未有一定標準,而這也是當事人來詢問律師的時候,最常會詢問的問題。   本所認為,此部分應有賴於累積各地法院的判決,才能有一個「大概」的標準。一般來講 三分利以下:一般民間的三分利,應該還不至於構成重利罪 四~五分利:容有法院斟酌的空間,而本所在處理這類型的案件,得出的感想是法院會因為個案中「乘他人   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的程度,來影響法院對於「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的判斷,簡言之, 如果被告手段太過,法院就會認為屬於重利罪。 六分利以上:實務大多認為已觸犯本罪 觀念補充: 3分利= 1萬元 =1個月300元利錢 1年要3600元 3分利=1個月3%,一年12個月=36%年利率 大台北地區專業推薦刑事案件律師法律事務所

民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範例免費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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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支票範例)免費下載

本所 官網 新增【 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範例(債權為支票) 】免費供有需要的民眾自行下載喔! 大高雄 專業推薦法律律師事務所 建律法律事務所  黃建霖律師 服務地點:台中、台南、高雄(以上均加入該市律師公會) 聯絡專線:0919-635-333 專辦案件:車禍、離婚、通姦、不動產買賣、遺產過戶、妨害名譽、傷害等其                     他 民、刑、行政案件。

【車禍】發生車禍時,如果員警到場處理,肇事者坦承自己為肇事駕駛人者,即有刑法第62條自首減輕其行之適用 整理/黃建霖律師

【車禍】發生車禍時,如果員警到場處理,肇事者坦承自己為肇 事駕駛人者,即有刑法第62條自首減輕其行之適用    整理/黃建 霖律師     按刑法第六十二條所謂未發覺之罪,係指凡有搜查權之官 吏,不知有犯罪之事實,或雖知有犯罪之事實,而不知犯罪 人為何人者,均屬之(最高法院二十六年渝上字第一八三九 號判例要旨足參)。又犯人在犯罪未發覺之前,向該管公務 員告知其犯罪,而不逃避接受裁判,即與刑法第六十二條規 定自首之條件相符,不以言明「自首」並「願受裁判」為必 要(最高法院六十三年臺上字第一一0一號判例要旨參照) 。 本案 車禍 發生後,證人即臺中市警察局(現改制為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警員蘇宥翔、林俊良依據報案到現場 處理,然其等僅知肇事地點發生 車禍 ,並不知肇事者為何人 ,被告卓建州主動向到場處理事故之警員坦承其為肇事駕駛 人等情 ,業據證人蘇宥翔、林俊良於本院訊問時證述綦詳( 見本院九十九年度交簡字第二二0號卷第五四頁背面至第五 五頁背面),互核一致,並有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肇 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一紙(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 九年度他字第三九一二號卷第二五頁)存卷得佐, 則被告犯 本罪後,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未發覺犯人為何人前,即 自首為肇事人,且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中皆到庭表明願受 裁判,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 ,並先加 後減之。 大高雄 專業推薦法律律師事務所 建律法律事務所 黃建霖律師 登錄縣市:台中(台中律師公會 入會證號:中律證字第3553號)                      台南 (台中律師公會 入會證號:已登錄,辦理程序中)                      高雄( 高雄律師公會 入會證號:高律證字第2940號 ) 聯絡專線:0919-571-076 專辦案件:車禍、離婚、通姦、不動產買賣、遺產過戶、妨害名譽、傷害等其                     他 民、刑、行政案件。 台北車禍律師 台北推薦車禍律師 台北律師車禍 台北離婚律師 台北推薦離婚律師 台北律師離婚

【車禍】不具備所駕駛車類之相當汽車駕駛人資格,應認與無駕駛執照者同 整理/黃建霖律師

【車禍】不具備所駕駛車類之相當汽車駕駛人資格,應認與無駕駛執照者同    整理/黃建霖律師         按汽車駕駛執照為駕駛汽車之許可憑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除依該規則第六十一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取得高一級車類之駕駛資格者,准其駕駛較低等級車類之車輛外,應按其取得何等級車類之駕駛執照,駕駛該相當等級車類之車輛,不得持較低等級車類之駕駛執照,駕駛較高等級之車類;若有違反上述規定,因其不具備所駕駛車類之相當汽車駕駛人資格,於法應認與無駕駛執照者同,始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維護之立法本旨。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所稱之汽車駕駛人「無照駕車」,除同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外,應包括持較低等級車類之駕駛執照,而駕駛較高等級之車類在內。參以考領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與考領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其應考資格及應考科目不同,又持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其職業者,應處罰鍰並禁止其駕駛等規定,被告僅考領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竟受僱為職業司機而駕駛營業小貨車,致肇事應負刑事責任,原判決認定其合於上述無照駕車之加重條件予以論科,適用法則並無不當(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二九四二號判決意旨參照)。 相關判決:臺中地方法院刑事99年度交簡字第220號簡易判決 台北車禍律師 台北推薦車禍律師 台北律師車禍 台北離婚律師 台北推薦離婚律師 台北律師離婚

【刑法】植物人屬於刑法之重傷 整理/黃建霖律師

【刑法】植物人屬於刑法之重傷    整理/黃建霖律師       被害人邱呂彩雲因本件車禍受有左側急性硬腦膜下出血、 腦內出血等傷害,有財團法人天主教聖保祿修女會醫院99 年7 月22日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9頁),而被 害人邱呂彩雲送醫治療後,仍是神智不清、至今需要長期 臥床,意識不佳,生活無法自理,日常生活需仰賴他人照 顧,且於99年8 月27日入住桃園縣私立長圓養護中心(即 桃園縣私立陽光長期照顧中心)迄今,並經評定為極重度 等級屬 植物人 類別,有財團法人天主教聖保祿修女會醫院 99年11月5 日桃聖業字第0990000276號函暨函檢送病歷資 料、100 年7 月28日桃聖業字第1000000159號函暨函檢送 病歷資料、100 年12月22日桃聖業字第1000000290號函、 桃園縣私立長圓養護中心入住證明、桃園縣私立陽光長期 照顧中心100 年12月26日函、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警 員黃朝霖99年11月15日所提出之職務報告及探訪相片6 幀 (見偵卷第55頁至第62頁、第68頁至第71頁、原審卷第45 頁、第48頁至第57頁、本院卷第32頁、第35頁), 顯見被 害人邱呂彩雲已因前開碰撞,致其身體受有重大難治之重 傷 (刑法第10條第4 項第6 款參照)。(臺灣高等法院刑       事100年度交上易字第365號判決 )

【民法-買賣】本網新增一屋二賣的存證信函例稿,供有需要之民眾免費下載!

 【民法-買賣】本網新增一屋二賣的存證信函例稿,供有需要之民眾免費下載!   一屋二賣存證信函下載專區 。(不定時新增相關存證信函,也歡迎各位大大提供自己的存證信函互相討論喔。)

【民法-買賣】一屋二賣,買受人如何尋求法律救濟? 撰寫/黃建霖律師

【民法-買賣】一屋二賣,買受人如何尋求法律救濟?    撰寫/黃建霖律師         所謂一屋二賣,是指例如屋主就a屋與某甲訂立房屋買賣契約書,嗣後該屋主又將a屋出售予某乙,並亦簽定房屋買賣契約書,此即為實務上常見之一屋二賣。         一屋二賣之法律效果:民法上有個法律專業用語,叫作「債權契約之相對性」,拉到前開案例來講,即屋主與乙所買主簽訂之買賣契約,並不會影響到甲屋主契約的效力。         買受人救濟管道:依照前開案例,屋主勢必僅得將a屋過戶給某甲或某乙一人,對於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人之一方,應參考民法第226、256條之規定,向屋主張解除契約以及損害賠償。又從刑事方面觀察,如果屋主是故意欺瞞,尋求其他不法的利益,應觀察是否成立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 相關規定: 民法第226條第1項: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民法第256條規定:「 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刑法第339條第1、2;3之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屋二賣存證信函下載專區 。   建律法律事務所 服務地點:台中(台中律師公會 入會證號:中律證字第3553號)                    台南 (台中律師公會 入會證號:已登錄,辦理程序中)                    高雄( 高雄律師公會 入會證號:高律證字第2940號 )   聯絡專線:0919-571-076   專辦案件:車禍、離婚、通姦、不動產買賣、遺產過戶、妨害名譽、傷害等其                     他 民、刑、行政案件。

台北車禍律師:車禍案件,親屬照顧車禍被害人,仍得主張看護費 整理/黃建霖律師

【車禍】親屬照顧車禍被害人,仍得主張看護費 整理/黃建霖律師 【參考判決】 按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 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 ,雖因二者身分關係而免除被害人之支付義務,惟 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 。故 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看護費之支付,仍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 ,得向上訴人請求賠償 ,始符公平原則。(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763號判決參照)   建律法律事務所 黃建霖律師 服務地點:台中(台中律師公會 入會證號:中律證字第3553號)                    台南 (台中律師公會 入會證號:已登錄,辦理程序中)                    高雄( 高雄律師公會 入會證號:高律證字第2940號 ) 聯絡專線:0919-571-076 專辦案件:車禍、離婚、通姦、不動產買賣、遺產過戶、妨害名譽、傷害等其                     他 民、刑、行政案件。

【車禍】好意施惠搭載他人,卻發生車禍之減輕責任適用規定 整理/黃建霖律師

【車禍】好意施惠搭載他人,卻發生車禍之減輕責 任適用規定  整理/黃建霖律師 按駕駛機車有過失致坐於後座之人被他人駕駛之車撞死者,後座之 人係因藉駕駛人載送而擴大其活動範圍,駕駛人為之駕駛機車,應 認係後座之使用人,於被害人之使用人與有過失之情形,應依民法 第二百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準用第一、二項過失相抵之法則,減輕該 他人之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 簡言之,應有民法第217條第3項之減輕 規定之適用。 (參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八一一號民事判決) 參考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811號判決 大高雄 專業推薦法律律師事務所   建律法律事務所   服務地點:台中、台南、高雄(以上均加入該市律師公會)   聯絡專線:0919-571-076   專辦案件:車禍、離婚、通姦、不動產買賣、遺產過戶、妨害名譽、傷害等其                     他 民、刑、行政案件。

【車禍-全民看判決系列】好意施惠搭載他人,卻發生車禍之減輕責任適用規定 整理/黃建霖律師

【車禍-全民看判決系列】好意施惠搭載他人,卻發生車禍之減輕責 任適用規定  整理/黃建霖律師 律師重點摘要: 按駕駛機車有過失致坐於後座之人被他人駕駛之車撞死者,後座之 人係因藉駕駛人載送而擴大其活動範圍,駕駛人為之駕駛機車,應 認係後座之使用人,於被害人之使用人與有過失之情形,應依民法 第二百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準用第一、二項過失相抵之法則,減輕該 他人之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 簡言之,應有民法第217條第3項之減輕 規定之適用。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八一一號 上 訴 人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 被 上訴 人 丙○○       戊○○       己○○       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 七年八月七日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 字第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理 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 伊子辛○○(民國七十九年六月十六日生)於 九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十八時許,搭乘未成年友人即被上訴人丙 ○○騎乘之機車,行經台九線二六九公里處,不幸遭庚○○酒後 駕駛之自小客車自後追撞,經送醫急救後不治死亡 。本件車禍事 故被上訴人丙○○及庚○○同為肇事原因,並無主、次因之別, 被上訴人丙○○車禍發生時尚未成年,被上訴人戊○○、己○○ 為其父母,庚○○於第一審訴訟程序進行中之九十六年五月十三 日死亡,被上訴人丁○○為其繼承人,被上訴人依民法第一百八 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項 、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二、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二項、第一百九 十四條規定,應連帶賠償上訴人甲○○所受醫療費、喪葬費、扶 養費、精神慰撫金之損害新台幣(下同)二百萬二千零四十四元 ,乙○○所受扶養費、精神慰撫金之損害一百八十九萬三千五百 四十元等情。爰先位聲明,求為命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甲 ○○一百二十五萬二千零四十四元,乙○○一百十四萬三千五百 四十元,及各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備 位聲明,求為命:(一)被上訴人丙○○、丁○○應連帶給付上訴人 甲○○一百二十五萬二千零四十四元,上訴人乙○○一百十四萬 三千五百四十元,及各加計自起訴狀繕本

【民法】共同侵權,不以行為人間有意思聯絡為必要 整理/黃建霖律師

【民法】共同侵權,不以行為人間有意思聯絡為必要 按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數人因過失不 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苟各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均為其所生損 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 為(本院六十六年台上字第二一一五號、六十七年台上字第 一七三七號判例參照)。

【民法和解】和解契約,為不要式契約及諾成契約,又本質上 為創設或認定,應依契約內容為定 整理/黃建霖律師

【民法和解】和解契約,為不要式契約及諾成契約,又本質上 為創設或認定,應依契約內容為定 整理/黃建霖律師   按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 爭執發生之契約;又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 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736條、第 73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且和解契約之成立,民法並未特設規 定,故為不要式契約及諾成契約,於當事人於締約時有合致 之意思表示,即為成立要件 。最高法院著有19年上字第1964 號判例可稽。 又按和解之本質,究為創設,抑為認定,應依 和解契約之內容定之 。當事人以他種之法律關係或以單純無 因性之債務約束等,替代原有之法律關係時,屬於創設;否 則,以原來而明確之法律關係為基礎而成立和解時,則屬認 定。但法院不得為與和解結果相反之認定(最高法院77年度 第1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意旨參照)。

【車禍案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給付,與被害人賠償金額之關聯

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又按被告得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扣除原告已領取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乃係損害賠償金額算定後之最終全額扣除,本無民法第217條第1項過失相抵之適用,如於原告請求賠償之金額中先予扣除,再為過失相抵之計算,無異減少被告所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額,當非上開規定之本意(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791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車禍】被害人因車禍致死,親屬請求扶養費的計算公式(流程): 撰寫/黃建霖律師

【車禍】被害人因車禍致死,親屬請求扶養費的計算公式(流程):    撰寫/黃建霖律師 一、先確認請求扶養費之人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1、請求扶養費之資格: 請求扶養費之人須對車禍之被害人享有法定扶養權利者,該請求人方得對車禍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參 民法第192 條第1項 ) 2、法定受扶養權利之認定: (1)、直系血親相互間。 (2)、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3)、兄弟姊妹相互間。 (4)、家長家屬相互間。  上開親屬間,互負扶養義務(民法第1114條參照) (5)、配偶。(參民法第1116條之1) 惟須注意,當扶養義務人有多數時,順序依民法第1115條認定。 3、法定受扶養權利之其他要件: (1)、直系血親尊親屬、配偶:須無法維持生活者。( 民法第1117條第2項、 最高法院著有87年度臺上字第1696號判決意旨可參 ) 至於何謂無法維持生活者,則須個案認定,例如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99年度重訴字第749號判決中 ,請求扶養費之人,名下仍有不動產,但無存款,法院以「 行政院內政部公告之各縣市最低生活費用」作為判斷標準, 認定屬無法維持生活者。 (2)、其他資格者: 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參 民法第1117條 ) 二、計算請求扶養費之人所須扶養費用: 透過 各縣市簡易生命表、 行政院主計處公佈之各縣市平均每人月消費額,即可計算出所須扶養費用總額。 三、前開扶養費用總額,再去除以扶養義務人的人數,就是肇事者應該負擔之金額。 大高雄 專業推薦法律律師事務所   建律法律事務所 黃建霖律師   服務地點:台中、台南、高雄(以上均加入該市律師公會)   聯絡專線:0919-571-076   專辦案件:車禍、離婚、通姦、不動產買賣、遺產過戶、妨害名譽、傷害等其                     他 民、刑、行政案件。 台北車禍律師 台北推薦車禍律師 台北律師車禍 台北離婚律師 台北推薦離婚律師 台北律師離婚

【台南/房屋強制執行案】

【台南/房屋強制執行案】 你好! 我想請教 因家中有房貸800萬、公司貸款300萬等,總共積欠上千萬 都是媽媽去貸款的,但房子後來是過戶給我和哥哥共同擁有 哥哥有簽連帶保證人,我沒有。 不知道這樣的話,我的帳戶是否也會被控管?我會有什麼相關的責任要付 房貸部分目前已經繳了兩三年的利息,每個月4萬多(不含本金) 但最近已無法負荷,一個月未繳 日前媽媽的帳戶已經被控管 我想接下來銀行應該會對房子進行查封及拍賣 也有可能房子其實已經無法進行買賣(強制執行?) 那不知道在這樣的狀況下,可以怎麼做?或是怎麼跟銀行協商? 因為通常法拍的價錢也很低 想說若自己先賣掉,應該比較可以應付這些債款 另外,因房子一樓有出租,不知道在買賣不破租賃下 若房子被法拍,那我們需要付承租戶違約金嗎? 同時因為已收一年租金,我們是否須退還未到期之租金? 謝謝您的回答 【法律意見】 一、問題一的回應:請您去了解一下房屋貸款契約書,了解目前自己是否為貸款的債務人(包括連帶保證人),如果不是,該房子將來法拍,該法拍案件即與您無關,但是法院訂拍賣時間時,會通知您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 二、問題二的回應:您所謂的控管,應該是收到地當法院民事執行處的相關執行命令,所以本所認為已在強制執行程序中,無法脫離程序自行買賣。 三、問題三的回應:本所確實有因類似案件而幫當事人與銀行協調成功的案例,不過這種協調需要看銀行態度、個案狀況而定,無法給您確切答案。 四、問題四的回應:在買賣不破租賃的情況下,只要與房客間的租賃契約沒有特別約定,是不會有違約金的問題。至於已經收取之租金,依照法理恐須退還喔! ps.您的提問時間是在101/4/6日,惟本所因近日事務所業務較為繁忙,導致在101/4/10才為回應,本所深感遺憾,望您以後不吝指教。又上述意見僅供參考,並祝您順心! 建律法律事務所 高雄黃建霖律師 網址: https://sites.google.com/site/jianluefalue/ 網友諮詢集: https://sites.google.com/site/jianluefalue/                      http://jianlyulawquestion.blogspot.com/ 專辦:車禍、離婚

本網新增車禍案件的刑事告訴狀例稿,提起罪名為過失傷害罪,供有需要的民眾免費自行下載。 撰寫/黃建霖律師

本網新增車禍案件的刑事告訴狀例稿,提起罪名為過失傷害罪 ,供有需要的民眾免費自行下載。  撰寫/黃建霖律師 刑事告訴狀(車禍)範本

車禍案件vs以刑逼民 撰寫/黃建霖律師

車禍案件vs以刑逼民    撰寫/黃建霖律師 今天我們要討論一個車禍案件常見的法律問題,當我們發生車禍案件有人受傷時,如果諮詢法律人士,通常得到的建議都是「先告了再說」、「以刑逼民」等意見,在黃建霖律師承辦的眾多車禍案件中,通常也會建議先行提出刑事告訴,但是否屬於以刑逼民呢?實有探討的空間。 發生車禍時,員警會先來現場處理,拍照做成「OO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製作「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被害(撞)人,去完醫院後會有 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汽機車修理報價單。之後,兩造當事人可能會去申請「OO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到此,通常都是當事人來找黃建霖 律師之前所必經的流程。 那麼,我們可以思考一個問題,在上述車禍案件所需的相關文件備齊後,為什麼當事人還會來找律師呢?通常是,肇事者無和解誠意、本來說要賠後來又不賠、稱自 己沒錢理賠等等!在這種時候,從律師的角度替當事人考量,通常會從被害人的心情感受、車禍既已發生,如何彌補補救損害等角度切入,通常會建議提出刑事告訴 以及民事訴訟為宜。 刑事告訴有幾點好處,首先,如果肇事者的肇事原因真的比較惡劣(不遵守交通規則、蛇行、逼車等),那麼刑責可以合理制裁,也可以讓肇事者心存警惕,避免以 後再犯。第二,如果肇事者的經濟能力能夠負擔賠償卻又不願賠償,單純走民事訴訟,耗費司法資源、被害人時間精神甚鉅,而且還有脫產的可能,所以這時候提出 刑事告訴,往往會讓肇事者覺得「被害人是來真的,我還是賠一賠好了」、「我不想有刑事前科在」等感受。 小結,車禍案件從被害人所受損害、司法資源、社會犯罪防治等角度來看,提出刑事告訴似有其重要性,恐怕不能單純以一句「以刑逼民」來評價喔。 以上意見為個人淺見!

車禍肇事導致被害人死亡,屬於過失致死罪,乃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會自行依法偵辦,被害人家屬是否還須提出告訴? 整理/黃建霖律師

車禍肇事導致被害人死亡,屬於過失致死罪,乃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會自行依法偵辦,被害人家屬是否還須提出告訴?    整理/黃建霖律師 車禍肇事導致被害人死亡,屬於過失致死罪,乃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會自行依法偵辦,此時被害人家屬多會質疑是否還須自行提出刑事告訴?在這裡我們從「救濟」的角度切入來討論此議題,我們建議家屬還是需要提出告訴,以免案件遭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時,被害人家屬將無法提出再議;或是法院判決無罪或過輕時,家屬因為不是告訴人而無法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喔! 我們發現,閱讀此篇文的民眾,也會閱讀本所下列相關網站文章喔! 【狀紙免費下載/車禍】民事答辯狀(相關關鍵字:好意施惠、與有過失) 車禍切結書(抓姦擦撞等和解專用)    撰寫/黃建霖律師 本所 官網 新增 車禍答辯狀 ,供有需要的民眾自行免費下載。 車禍救濟 高雄律師 律師諮詢免費 高雄律師事務所 車禍理賠台中台南高雄律師 車禍救濟 高雄律師 律師諮詢免費 高雄律師事務所 車禍理賠 台中台南高雄律師

車禍案件的刑事管轄法院 撰寫/黃建霖律師

車禍案件的刑事管轄法院    撰寫/黃建霖律師 當我們發生車禍並決定提起刑事告訴時,要向哪個法院提起告訴(管轄法院), 會是我們遇到的第一個問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規定「案件由犯罪 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從而如果肇事者戶籍地及居 住地都在台北市,可是卻在台中市撞到剛好撞到台中遊玩的高雄人,這個案 子高雄人應該向哪個法院提起告訴呢?答案即為台北或台中喔,因為肇事者 的犯罪地點在台中,肇事者的住居所在台北,所以兩個地方的法院均有管轄 權。 大高雄車禍推薦律師

刑事被告的舉證責任 撰寫/黃建霖律師

刑事被告的舉證責任    撰寫/黃建霖律師 常聽人家說被告不自證己罪,所以這是否代表被告完全沒有任何的舉證責任嗎 ?答案是否定的在構成要件已經被證明的前提下,推定有責性、違法性已經構 成,此時如果被告想要抗辯阻卻違法事由、阻卻責任事由或其他積極抗辯,因 為該事情有利於被告,且被告比較清楚何處可以發現相關事證,故相關事證應 由被告自負舉證責任。 大高雄專門推薦優質刑案律師刑事律師 大高雄專門推薦優質刑案律師刑事律師 大高雄專門推薦優質刑案律師刑事律師

而管轄權之有無,雖為受訴法院應職權調查之事項,惟當事人對此訴訟成立要件之舉證責任仍不因而免除。再按主張特別管轄籍之人,對特別管轄 籍事由存在,應負舉證責任,若不能舉證該特別管轄籍事由存在,應自負其不利益 整理/黃建霖律師

而管轄權之有無,雖為受訴法院應職權調查之事項,惟當事人對此訴訟成 立要件之舉證責任仍不因而免除。再按主張特別管轄籍之人,對特別管轄 籍事由存在,應負舉證責任,若不能舉證該特別管轄籍事由存在,應自負 其不利益    整理/黃建霖律師 按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該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不 認其效力,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自明。又管 轄權之有無,應依上訴人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 ,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關於上訴人事務所主張被上訴人違約、違反 受託義務、不當得利部分及上訴人公司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租金部分:按因 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十二條定有明文。所謂債務履行地,係以當事人契約所定之債 務履行地為限。又是項約定雖不以書面或明示為必要,即言詞或默示為之 ,亦非法所不許,惟仍必須當事人間有約定債務履行地之意思,始有該條 之適用。 而管轄權之有無,雖為受訴法院應職權調查之事項,惟當事人對 此訴訟成立要件之舉證責任仍不因而免除。再按主張特別管轄籍之人,對 特別管轄籍事由存在,應負舉證責任,若不能舉證該特別管轄籍事由存在 ,應自負其不利益 。(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425號判決 )   相似判決   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此乃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就特別審判籍所設之規定,是項約定,無論以 文書或言詞,抑以明示或默示為之,是否與債權契約同時訂定,固均無不 可,即其履行地定有數處或雙務契約當事人所負擔之債務雙方定有互異之 債務履行地者,各該履行地之法院亦皆有管轄權,惟必以當事人間有約定 債務履行地之意思表示合致,始有該條規定之適用。又事件管轄權之有無 ,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當事人如主張受訴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十 二條規定有管轄權,而為對造所否認者,自仍應依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本 文之規定,就該「定有債務履行地」之利己事實負其舉證責任。 (最高法 院98年台抗字第468號 )   大高雄推薦優質車禍離婚律師 大高雄推薦優質車禍離婚律師 大高雄推薦優質車禍離婚律師 大高雄推薦優質車禍離婚律師 大高雄推薦優質車禍離婚律師

本網新增放棄承租、承領同意書,有需要者請自行下載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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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為親屬或其他利害關係,仍得作為證人喔 整理/黃建霖律師

證人為親屬或其他利害關係,仍得作為證人喔 整理/黃建霖律師 按證人為不可代替之證據方法,如果確係在場聞見待證事實,而其 證述又非虛偽者,縱令證人與當事人有親屬、親戚或其他利害關係 ,其證言亦非不可採信(最高法 院53年台上字第2673號判例參照 )。 

【消費借貸之舉證責任】主張對方借錢不還,需能證明金錢之交付以及借貸之意思表示 整理/黃建霖律師

【消費借貸之舉證責任】主張對方借錢不還,需能證明金錢之交付以及借貸之意思表示 整理/黃建霖律師         按民事訴訟法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 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 據尚有疵累, 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 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 。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 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該 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98年台上第1045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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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買賣標的物瑕疵,得主張解除契約之判斷 整理/黃建霖律師

【買賣】買賣標的物瑕疵,得主張解除契約之判斷    整理/黃建霖律師 【法律規定】         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相關實務見解】         按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但書所稱之「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係指物之瑕疵,對買受人所生之損害,與解除契約對出賣人所生 之損害,兩相權衡,有失公允與平衡,買受人因之僅得請求減少價金,而不得據以解除契約之情形而言。 不動產買賣糾紛 高雄推薦房地產律師 大高雄推薦優質房屋買賣糾紛 不動產買賣糾紛 高雄推薦房地產律師 大高雄推薦優質房屋買賣糾紛

【國民年金系列】因『故意造成保險事故』或『因故意犯罪行為,導致發生保險事故』時,可不核發保險給付。

【國民年金系列】因『故意造成保險事故』或『因故意犯罪行為,導致發生保險事故』時,可不核發保險給付。 【問題解析】 按參國民年金法第26條規定:「被保險人、受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者,除喪葬給付外,保險人不予保險給付。因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 配偶故意犯罪行為,致發生保險事故者,除未涉案之當序受益人外,不予保險給付。因戰爭變亂,致發生保險事故者,不予保險給付。」可知, (1)被保險人、受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者,除喪葬給付外,保險人不予保險給付。 (2)又因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致發生保險事故者,除未涉案之當序受益人外,亦不予保險給付。另因戰爭變亂,致發生保險事故者,亦同。

【國民年金系列】外籍配偶可以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喔

【國民年金系列】外籍配偶可以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喔 按參國民年金法第7條規定:「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年 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二、本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三、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其領取勞 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十五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受年資之限制。」可知, 外籍配偶同時符合下述要件,可以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喔 1、須為未滿六十五歲『國民』 2、須在國內設有戶籍 3、具備下列其一要件 (1)「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2)「國民年金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3)「國民年金法施行後十五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十五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受年資之限制」 ps. 1、所謂相關社會保險,依照國民年金法第6條第1款係指:「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相關社會保險:指公教人員保險(含原公務人員保險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 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又國民年金施行細則第7條另規定:「本法第七條所稱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於勞工保險,指應參加 或已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者。」 2、所稱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係指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含原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國民年金法第6條第2款參照)。 3、又國民年金法第七條第三款但書所稱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9條參照)。

【勞基法】設有勞工最低服務期間限制,是否合法?

【勞基法】設有勞工最低服務期間限制,是否合法? 【實務見解】 參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九六號判決認為「按現行勞動基準法就雇主與勞工間之勞動契約,雖未設有勞工最低服務期間之限制,或不得於契約訂定勞工最 低服務期限暨其違約金之禁止約款,但為保障勞工離職之自由權,兼顧各行業特性之差異,並平衡雇主與勞工雙方之權益,對於是項約款之效力,自應依具體個案情 形之不同而分別斷之,初不能全然否定其正當性。又最低服務年限約款適法性之判斷,應從該約款存在之「必要性」與「合理性」觀之。所謂「必要性」,係指雇主 有以該約款保障其預期利益之必要性,如企業支出龐大費用培訓未來員工,或企業出資訓練勞工使其成為企業生產活動不可替代之關鍵人物等是。所謂「合理性」, 係指約定之服務年限長短是否適當?諸如以勞工所受進修訓練以金錢計算之價值、雇主所負擔之訓練成本、進修訓練期間之長短及事先約定之服務期間長短等項為其 審查適當與否基準之類。」 【實務見解評析】~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九六號判決 1、前開實務見解基於『保障勞工離職之自由權』、『兼顧各行業特性之差異』及『平衡雇主與勞工雙方之權益』等原因,認為設有勞工最低服務期間之限制,仍有適法之空間。 2、前開實務見解指出『最低服務年限約款適法性之判斷』有二,即「必要性」與「合理性」。 所謂「必要性」,係指雇主有以該約款保障其預期利益之必要性,如企業支出龐大費用培訓未來員工,或企業出資訓練勞工使其成為企業生產活動不可替代之關鍵人物等是。 所謂「合理性」,係指約定之服務年限長短是否適當?諸如以勞工所受進修訓練以金錢計算之價值、雇主所負擔之訓練成本、進修訓練期間之長短及事先約定之服務 期間長短等項為其審查適當與否基準之類。

對於證人之證言,應綜合其前後陳述之全部內容加以判斷,以形成心證,不可僅片斷摭取其有利或不利之部分,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整理/黃建霖律師

對於證人之證言,應綜合其前後陳述之全部內容加以判斷,以形 成心證,不可僅片斷摭取其有利或不利之部分,作為認定事實之 依據    整理/黃建霖律師 惟按證據之證明力,固應由審理事實之法院依自由心證認定之, 惟不得違反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否則即屬違背法令。又對於證 人之證言,應綜合其前後陳述之全部內容加以判斷,以形成心證 ,不可僅片斷摭取其有利或不利之部分,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最高法院101,台上,238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