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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了,可以要求對方負擔子女的扶養費用嗎?

常見問題 與配偶離婚了,可是前夫或前妻卻不願意給付小孩的扶養費用,怎麼辦?離婚小孩不歸一方(親權歸他方),該方就不用再給付小孩的扶養費了嗎?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84條第2項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民法第1116條之2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參考判決 按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教養之權利義務;父母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被撤銷或離婚而受 影響,民法第1084條第2項、第1116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又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係基於父母子女之身 分而來。父母離婚所消滅者,乃婚姻關係,縱因離婚而使 一方之親權處於一時之停止狀態,但對於父母子女間之直 系血親關係毫無影響,均應依各自資力對子女負扶養義務 。若均有扶養能力時,對於子女之扶養費用均應分擔。因 此,父母之一方單獨扶養,自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他方償還代墊其應分擔之扶養費用(最高法院 92年度臺上字 第1699號 判決意旨參照)。  小結 簡單來說,夫妻離婚,仍然可以主張對方要負擔小孩的扶養費用喔。

民事訴訟,親人可否出庭作證?法院會相信嗎?

問題意識 本所律師常常會接到網友的法律諮詢電話,詢問在民事官司中,可否傳喚親人作證?法院是否會相信該證人的證詞? 簡答 其實,親人作證,民事訴訟法並沒有限制,充其量是「證據力」的大小而已。而實務見解例如 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2673號判例 就說「按證人為不可代替之證據方法,如果確係在場聞見待證事實,而其證述又非虛偽者,縱令證人與當事人有親屬、親戚或其他利害關係,其證言亦非不可採信」,也是肯認親屬作為證人的資格喔。(其他參考判決,如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1040號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48號判決) 另外,依據本所律師開庭的經驗來說,案件的唯一證據就是親屬證詞的情況下,打贏官司的案例也是有很多的。然而不可諱言,法官在面對與兩造有親屬關係的證人時,確實會有比較多的質疑,這個部分就要看證人的表現(不要偏袒、清楚的說出事實就是最好的表現喔)以及律師的功力,讓法院來相信了喔。

民事上訴,要在幾天之內?民事上訴一定要請律師嗎?應該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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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要在幾天之內提起? 收到判決書之後 20天內 要上訴。 參民事訴訟法第440條規定「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章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因此,民事訴訟一審上訴二審要在判決送達後20天內為之,而二審上訴三審的部分,因為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有準用的規定,因此也是20天喔。 民事上訴,一定要請律師嗎? 一審上訴二審 沒有 強制要求委任律師;二審上訴三審,則 須 委任律師。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二審的部份則無類似規定。因此,一審上訴二審,不一定要委任律師;二審上訴三審,則需委任律師喔! 民事上訴,應該注意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470條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提出於原判決法院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依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 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 上訴狀內,宜記載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 民事案件上訴三審應注意的事項非常多,我們在本所的相關網站有一篇「 民事上訴三審的要件整理 」文章,有詳細的討論相關要件,網友們可以自己點擊前往參考。 提供本所近期 民事上訴三審成功翻盤案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分割遺產案) ,供大家參考。 【聯絡我們】 建律法律事務所台北所 免費法律諮詢    ( http://nav.cx/CyRYqF3 )

民法第184條的三種侵權行為類型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 Ⅰ.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Ⅱ.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說明 1、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行為人主觀上需有「故意」或「過失」;侵害的須屬「權利」。   2、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   行為人主觀上須是「故意」;侵害他人的「權利」或「利益」(純粹財產上的損害、純粹經濟上的損失)。   3、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民法第184條第2項)   行為人主觀上須是「故意」;侵害他人的「權利」或「利益」(純粹財產上的損害、純粹經濟上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