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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的定義?為何違章建築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

前言 什麼叫做違章建築?定義是什麼?相信這是很多人心中的疑問,也是本所律師常接到的法律諮詢電話之一。 違章建築的相關規定 建築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第七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建築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使用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各件:一、原領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建築法第97條之2規定「違反本法或基於本法所發布命令規定之建築物,其處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第1項本文規定「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及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條規定「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之違章建築,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 學者對於違章建築的定義 學者有認為,所謂違章建築,意指違反建築法令,不能取得建築執照,以至於無從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建築物。 為何違章建築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 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時,應提出使用執照(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第1項本文)。 申請使用執照,則須檢附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建築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 違章建築因違反建築法令而無法請領建築執照(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合稱建築執照),因此無法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 免費法律諮詢專線: 02-2321-2681 、 0919-635-333   加入Line諮詢: http://nav.cx/CyRYqF3   本所地址: 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86號8樓之1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二項】所謂「自白」得減輕其刑,若司法警察、警察官於調查犯罪時,未給予辨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即提起公訴,無異剝奪其訴訟防禦權,有違法律程序,故於此狀況,若被告嗣後已於審判中自白,固應有減刑之適用。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此項規定旨在鼓勵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以期訴訟經濟而節約司法資源。就上開規定文義而言,須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行自白,始有其適用。所謂「自白」,係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自承全部或主要犯罪事實之謂。其承認犯罪事實之方式,並不以出於主動為必要,即或經由偵、審機關之推究訊問而被動承認,亦屬自白。又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於調查犯罪製作警詢筆錄時,就犯罪事實未曾詢問,而檢察官於起訴前亦未就犯罪事實進行偵訊,並給予辨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即逕依其他證據資料提起公訴,致使被告無從於警詢及偵查中辨明犯罪嫌疑或適時自白犯罪,以獲得法律所賦予減刑寬典之機會,形同未曾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無異剝奪被告之訴訟防禦權,有違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故而於此特別狀況,若被告嗣後已於審判中自白,在解釋上固應有上揭減刑寬典之適用。然如被告就數犯罪事實,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均始終否認其犯行,縱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僅籠統詢(訊)問,而未就各次犯罪之具體事實,逐一詢(訊)問,尚與上開未予被告辨明犯罪嫌疑之機會不問,難謂有礙被告之訴訟防禦權,自無適用上開減刑規定之餘地(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071號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