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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婚姻離婚】離婚官司進行中,想要先協議訴訟期間有關子女的照顧或探視等方式時,委託律師寄送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婚姻離婚】離婚官司進行中,想要先協議訴訟期間有關子女的照顧或探視等方式時,委託律師寄送存證信函 (本範例僅供參考,網友們遇到相關糾紛時仍建議委由專業律師代為撰寫) (本範例是台北OOO小姐委託本所 代寫、代發之存證信函 ,並經同意後刊登) 敬啟者: 一、緣委託人OOO來所委稱:「 本人與OOO有關離婚訴訟現正於OO地院審理中,惟判決確定前,就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之照顧、探視等方式,應有協商之必要,爰委請貴大律師函詢OOO是否願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 星期O00 時前往貴所(地址:OO市OO區OOOOO段OOO號O樓)與本人共同議之。並請OOO逕與貴所聯繫(00-0000-0000)。」 二、合代函達如上,敬請查照。 大台北地區、桃園、新竹委託律師撰寫存證信函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係指被告對於自己所為已經構成犯罪要件之事實,在偵查及審判中向有偵查、審判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坦白陳述而言;倘對阻卻責任或阻卻違法之事由,有所主張或辯解,雖為辯護權之行使,仍不失為自白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係指被告對於自己所為已經構成犯罪要件之事實,在偵查及審判中向有偵查、審判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坦白陳述而言;倘對阻卻責任或阻卻違法之事由,有所主張或辯解,雖為辯護權之行使,仍不失為自白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係指被告對於自己所為已經構成犯罪要件之事實,在偵查及審判中向有偵查、審判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坦白陳述而言;倘對阻卻責任或阻卻違法之事由,有所主張或辯解,雖為辯護權之行使,仍不失為自白, 但必須所陳述之事實,即其所承認之全部或主要犯罪事實,在實體法上已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形式,始足當之。 若被告根本否認有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或其陳述之事實,與犯罪構成要件無關,而不能認為其所陳述之事實已經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形式者,即與單純主張或辯解有阻卻責任或阻卻違法之事由有別,自難認其已經自白犯罪。 (參照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1387 號) 延伸閱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持有毒品行為之處罰,依數量多寡而區分,係有意以持有毒品數量作為評價持有毒品行為不法內涵高低,因此應可推知當行為人持有毒品數量達法定標準以上者,由於此舉相較於僅持有少量毒品之不法內涵較高、法定刑亦隨之顯著提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及第17條】製造毒品行為,本即從無到有之過程,原則上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毒品來源可言,惟為杜絕毒品氾濫,採行寬厚刑事政策,擴大對於查獲製造毒品之被告倘願意供出「製造毒品原料(含前階段半成品、毒品先驅成分之原料)」或「提供資金、技術、場地、設備者之相關資料」,並因此而確實查獲其人及其犯行者,亦得依該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延伸連結: 本所推出「星期五免費法律諮詢」喔,請有需要的民眾多加利用喔! 來電免費法律諮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持有毒品行為之處罰,依數量多寡而區分,係有意以持有毒品數量作為評價持有毒品行為不法內涵高低,因此應可推知當行為人持有毒品數量達法定標準以上者,由於此舉相較於僅持有少量毒品之不法內涵較高、法定刑亦隨之顯著提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持有毒品行為之處罰,依數量多寡而區分,係有意以持有毒品數量作為評價持有毒品行為不法內涵高低,因此應可推知當行為人持有毒品數量達法定標準以上者,由於此舉相較於僅持有少量毒品之不法內涵較高、法定刑亦隨之顯著提升 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既將同屬 持有毒品行為之處罰,依數量多寡而分別以觀,顯見立法乃係有意以持有毒品數量作為評價持有毒品行為不法內涵高低之標準,並據此修正持有毒品罪之法定刑,俾使有所區隔。因此應可推知當行為人持有毒品數量達法定標準以上者,由於此舉相較於僅持有少量毒品之不法內涵較高、法定刑亦隨之顯著提升 , 縱令行為人係為供個人施用而購入,由於該等行為不法內涵非原本施用毒品行為所得涵蓋,自不得拘泥於以往施用行為吸收持有行為之見解, 應本諸行為不法內涵高低行為判斷標準,改認持有法定數量以上毒品之行為屬高度行為而得吸收施用毒品行為,或逕認施用毒品之輕行為當為持有超過法定數量毒品之重行為所吸收, 方屬允當。 (參照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1520 號) 延伸閱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及第17條】製造毒品行為,本即從無到有之過程,原則上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毒品來源可言,惟為杜絕毒品氾濫,採行寬厚刑事政策,擴大對於查獲製造毒品之被告倘願意供出「製造毒品原料(含前階段半成品、毒品先驅成分之原料)」或「提供資金、技術、場地、設備者之相關資料」,並因此而確實查獲其人及其犯行者,亦得依該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毒品罪之「製造」,係指就原料、元素予以加工,使成具有特定功效之成品者,且製造行為,不以使原料發生化學或物理變化為限,均應成立製造毒品罪。 延伸連結: 本所推出「星期五免費法律諮詢」喔,請有需要的民眾多加利用喔! 來電免費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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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及第17條】製造毒品行為,本即從無到有之過程,原則上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毒品來源可言,惟為杜絕毒品氾濫,採行寬厚刑事政策,擴大對於查獲製造毒品之被告倘願意供出「製造毒品原料(含前階段半成品、毒品先驅成分之原料)」或「提供資金、技術、場地、設備者之相關資料」,並因此而確實查獲其人及其犯行者,亦得依該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及第17條】製造毒品行為,本即從無到有之過程,原則上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毒品來源可言,惟為杜絕毒品氾濫,採行寬厚刑事政策,擴大對於查獲製造毒品之被告倘願意供出「製造毒品原料(含前階段半成品、毒品先驅成分之原料)」或「提供資金、技術、場地、設備者之相關資料」,並因此而確實查獲其人及其犯行者,亦得依該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係指實施偵查犯罪之公務員憑藉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相關資料發動偵查並破獲者而言。且因 被告製造毒品行為,本即從無到有之過程,原則上無同條例第2條第1項「毒品」來源可言 , 惟為杜絕毒品氾濫,採行寬厚刑事政策,擴大對於查獲製造毒品之被告倘願意供出「製造毒品原料(含前階段半成品、毒品先驅成分之原料)」或「提供資金、技術、場地、設備者之相關資料」, 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得據以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程序,並因此而確實查獲其人及其犯行者,亦得依該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參照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24號) 延伸閱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毒品罪之「製造」,係指就原料、元素予以加工,使成具有特定功效之成品者,且製造行為,不以使原料發生化學或物理變化為限,均應成立製造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同一證人先後為相同之證言,係一個證人為重覆之陳述而已,仍為一個證據,為證據之累積,並非補強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以察該證言與事實是否相符,以擔保證言之真實性 延伸連結: 本所推出「星期五免費法律諮詢」喔,請有需要的民眾多加利用喔! 來電免費法律諮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毒品罪之「製造」,係指就原料、元素予以加工,使成具有特定功效之成品者,且製造行為,不以使原料發生化學或物理變化為限,均應成立製造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毒品罪之「製造」,係指就原料、元素予以加工,使成具有特定功效之成品者,且製造行為,不以使原料發生化學或物理變化為限,均應成立製造毒品罪。 製造毒品罪之「製造」,係指就原料、元素予以加工,使成具有特定功效之成品者, 且 製造行為,不以使原料發生化學或物理變化為限, 將劣質毒品加工提高其純度,將液態毒品加工成固態,將粉末狀毒品依所需形狀、顏色、劑量加工成錠劑,或使潮濕之毒品乾燥化等,均 應成立製造毒品罪。 (參照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23號) 延伸閱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同一證人先後為相同之證言,係一個證人為重覆之陳述而已,仍為一個證據,為證據之累積,並非補強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以察該證言與事實是否相符,以擔保證言之真實性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毒品之運輸,應以已否開始運送離開現場為論,如已起運離開現場,其輸送行為即已完成,不以達到目的地為既遂條件。 延伸連結: 本所推出「星期五免費法律諮詢」喔,請有需要的民眾多加利用喔! 來電免費法律諮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同一證人先後為相同之證言,係一個證人為重覆之陳述而已,仍為一個證據,為證據之累積,並非補強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以察該證言與事實是否相符,以擔保證言之真實性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同一證人先後為相同之證言,係一個證人為重覆之陳述而已,仍為一個證據,為證據之累積,並非補強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以察該證言與事實是否相符,以擔保證言之真實性 販賣毒品案件,關於 購毒者指訴之補強證據,固不以證明販賣毒品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但仍須與販賣毒品之構成要件事實有相當之關聯性,且足使一般人對於施用毒品者之供述無合理之懷疑存在,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足當之。 至於購買毒品者先後多次陳述、內容是否一致,均非足以擔保其關於毒品來源陳述真實性之補強證據,故不能據為關於毒品來源之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之判斷依據。亦即 同一證人先後為相同之證言,係一個證人為重覆之陳述而已,仍為一個證據,為證據之累積,並非補強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以察該證言與事實是否相符,以擔保證言之真實性。 (參照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21號) 所謂補強證據,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得以佐證購毒者之指證非屬虛構,而能予保障其陳述之憑信性者,即已充足。 且得據以佐證者,雖非直接可以推斷該被告之犯罪,但以此項證據與購買毒品者之陳述為綜合判斷,若足以認定犯罪事實者,仍不得謂非補強證據。(參照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94號) 延伸閱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毒品之運輸,應以已否開始運送離開現場為論,如已起運離開現場,其輸送行為即已完成,不以達到目的地為既遂條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運輸毒品行為,係指一切轉運與輸送毒品之情形而言,不論係自國外輸入或國內各地間之輸送,凡將毒品由甲地運輸至乙地,均屬之 延伸連結: 本所推出「星期五免費法律諮詢」喔,請有需要的民眾多加利用喔! 來電免費法律諮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毒品之運輸,應以已否開始運送離開現場為論,如已起運離開現場,其輸送行為即已完成,不以達到目的地為既遂條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毒品之運輸,應以已否開始運送離開現場為論,如已起運離開現場,其輸送行為即已完成,不以達到目的地為既遂條件。 毒品之為運輸或持有,應以運送途程之遠近、數量之多寡、行為人之犯意,及依實際狀況而為認定。再按 運輸毒品罪之成立,並非以所運輸之毒品已運抵目的地為完成犯罪之要件,而應以已否起運離開現場為論,苟已起運離開現場,其構成要件之輸送行為即已完成,不以達到目的地為既遂條件。 (參照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93號) 延伸閱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罰販賣毒品行為,旨在防阻毒害蔓延,使毒品散布,以一行為同時同地販入之毒品,若於販入後,於不同時、地始陸續賣出予多數人牟利,其各次賣出毒品行為則具有獨立性,應將之全部視為單一個犯罪行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運輸毒品行為,係指一切轉運與輸送毒品之情形而言,不論係自國外輸入或國內各地間之輸送,凡將毒品由甲地運輸至乙地,均屬之 延伸連結: 本所推出「星期五免費法律諮詢」喔,請有需要的民眾多加利用喔! 來電免費法律諮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二項】「代買毒品」、「合購毒品」或「買賣毒品」在外觀上均有授受毒品及現金之行為,縱被告坦承有上述外觀行為,未必即係自白販賣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二項】「代買毒品」、「合購毒品」或「買賣毒品」在外觀上均有授受毒品及現金之行為,縱被告坦承有上述外觀行為,未必即係自白販賣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係為鼓勵是類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並期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而設。須於偵查及審判中皆行自白,始有適用,所謂之「自白」,乃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亦即自白內容,應有基本犯罪構成要件,於販毒之場合應包含毒品金額、種類、交易時間、地點等,足以令人辨識其所指為何,否則若係籠統概括稱:有販賣毒品等語,難認有自白效力。又「 代買毒品」、「合購毒品」或「買賣毒品」在外觀上均有授受毒品及現金之行為,縱被告坦承有上述外觀行為,未必即係自白販賣毒品 ;而 「合資向第三人購買」或「代向第三人購買」與自己「販賣毒品」予他人之意義不同,自不能據此認定其已自白販賣毒品犯行。 (參照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77號) 延伸閱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係為鼓勵是類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因此自白內容應有基本犯罪之構成要件,例如於販毒之場合應包含毒品金額、種類、交易時間、地點等,足以令人辨識其所指為何;若係籠統概括稱:有販賣毒品等語,難認有自白效力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運輸毒品行為,係指一切轉運與輸送毒品之情形而言,不論係自國外輸入或國內各地間之輸送,凡將毒品由甲地運輸至乙地,均屬之 延伸連結: 本所推出「星期五免費法律諮詢」喔,請有需要的民眾多加利用喔! 來電免費法律諮詢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消費糾紛】訪問買賣,消費者不願買售時,存證信函怎麼寫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 /消費糾紛 】 訪問買賣,消費者不願買售時,存證信函怎麼寫 (本範例僅供參考,網友們遇到相關糾紛時仍建議委由專業律師代為撰寫) (本範例是新北市中和區OOO先生委託本所 代寫、代發之存證信函 ,並經同意後刊登) 敬啟者: 貴公司業務○○○於 民國○○年○月○日 ,在○○市○○路○○號郵局門前,向本人推銷貴公司 ○○ 產品(產品編號○○、○○、○○),貨品費用共計新台幣○萬○仟圓整,本人以刷卡方式付清全額,回家試用後感覺貴公司產品不適合本人使用,爰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 ( 郵購或訪問買賣消費之特殊解約權 ) 規定:「對郵購或訪問買賣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之規定,本人特於○○○年○月○日向貴公司提出退貨之訴求,並以本存證信函告知,請貴公司於一週內通知本人前往辦理退貨事宜,否則本人僅得法起訴,並依民法第 203 條規定,自催告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計年利率百分之五之法定利息,並向消保官申訴,以保個人權益。請台端務必配合,切勿自誤! 存證信函委由律師代寫,價格低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係為鼓勵是類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因此自白內容應有基本犯罪之構成要件,例如於販毒之場合應包含毒品金額、種類、交易時間、地點等,足以令人辨識其所指為何;若係籠統概括稱:有販賣毒品等語,難認有自白效力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係為鼓勵是類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因此自白內容應有基本犯罪之構成要件,例如於販毒之場合應包含毒品金額、種類、交易時間、地點等,足以令人辨識其所指為何;若係籠統概括稱:有販賣毒品等語,難認有自白效力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係為鼓勵是類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並期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而設。 須於偵查及審判中皆行自白,始有適用,所謂之「自白」,乃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 亦即自白內容,應有基本犯罪構成要件,於販毒之場合應包含毒品金額、種類、交易時間、地點等,足以令人辨識其所指為何,否則若係籠統概括稱:有販賣毒品等語,難認有自白效力。 又「代買毒品」、「合購毒品」或「買賣毒品」在外觀上均有授受毒品及現金之行為,縱被告坦承有上述外觀行為,未必即係自白販賣毒品;而「合資向第三人購買」或「代向第三人購買」與自己「販賣毒品」予他人之意義不同,自不能據此認定其已自白販賣毒品犯行。(參照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77號) 延伸閱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5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罰販賣毒品行為,旨在防阻毒害蔓延,使毒品散布,以一行為同時同地販入之毒品,若於販入後,於不同時、地始陸續賣出予多數人牟利,其各次賣出毒品行為則具有獨立性,應將之全部視為單一個犯罪行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運輸毒品行為,係指一切轉運與輸送毒品之情形而言,不論係自國外輸入或國內各地間之輸送,凡將毒品由甲地運輸至乙地,均屬之 延伸連結: 本所推出「星期五免費法律諮詢」喔,請有需要的民眾多加利用喔! 來電免費法律諮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罰販賣毒品行為,旨在防阻毒害蔓延,使毒品散布,以一行為同時同地販入之毒品,若於販入後,於不同時、地始陸續賣出予多數人牟利,其各次賣出毒品行為則具有獨立性,應將之全部視為單一個犯罪行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5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罰販賣毒品行為,旨在防阻毒害蔓延,使毒品散布,以一行為同時同地販入之毒品,若於販入後,於不同時、地始陸續賣出予多數人牟利,其各次賣出毒品行為則具有獨立性,應將之全部視為單一個犯罪行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罰販賣毒品行為,旨在防阻毒害蔓延。依其處罰之規範目的,販賣毒品固包括意圖營利而販入之行為,然尤重在促使毒品散布,足致毒品氾濫之賣出牟利行為。 以一行為同時同地販入之毒品,若於販入後,於不同時、地始陸續賣出予多數人牟利,其各次賣出毒品行為所造成不同之毒品散布效果,依社會通念,顯難認不具獨立性而應將之全部視為一體僅論以單一犯罪。 各次販賣毒品行為,均事先以電話聯絡關於交易毒品種類、數量、金額、地點等細節妥當後,再依約交易; 各次販毒行為,均於滿足各該次營利之意圖後即行完成。 是各次販賣行為,彼此間均具有獨立性,時間差距亦可明顯區隔,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不能認係出於單一之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實施侵害同一法益之接續犯。(參照 103 年度台上字第 2158 號) 延伸閱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販賣毒品之行為,以售賣者與購買者雙方就毒品標的物與價金等買賣要素之意思表示一致時,其民事上之買賣契約即已成立,並得認為已經「著手」於販賣毒品構成要件之行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運輸毒品行為,係指一切轉運與輸送毒品之情形而言,不論係自國外輸入或國內各地間之輸送,凡將毒品由甲地運輸至乙地,均屬之 延伸連結: 本所推出「星期五免費法律諮詢」喔,請有需要的民眾多加利用喔! 來電免費法律諮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販賣毒品之行為,以售賣者與購買者雙方就毒品標的物與價金等買賣要素之意思表示一致時,其民事上之買賣契約即已成立,並得認為已經「著手」於販賣毒品構成要件之行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5 條】販賣毒品之行為,以售賣者與購買者雙方就毒品標的物與價金等買賣要素之意思表示一致時,其民事上之買賣契約即已成立,並得認為已經「著手」於販賣毒品構成要件之行為 刑事法上販賣毒品之行為,雖 以售賣者與購買者雙方就毒品標的物與價金等買賣要素之意思表示一致時,其民事上之買賣契約即已成立(是否有背於公序良俗而無效,係另一事),並得認為已經「著手」於販賣毒品構成要件之行為,但其販賣行為之完成與否,則有賴標的物之是否交付為區分既、未遂之標準。 如僅達成契約之合致,而尚未交付標的物時,即不能論以該罪之既遂犯。即所謂著手,係指行為人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事實開始實行而言。 而販賣毒品行為,則包括議定買賣毒品之重量、數量、價格及交付毒品、收取價金等在內。 而事實之認定與證據之取捨,乃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苟其事實之認定及證據之取捨,並不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即不容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參照103年度台上字第2030號) 延伸閱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運輸毒品行為,係指一切轉運與輸送毒品之情形而言,不論係自國外輸入或國內各地間之輸送,凡將毒品由甲地運輸至乙地,均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行為人如係販售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一級毒品者,其行為中所為之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因受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 延伸連結: 本所推出「星期五免費法律諮詢」喔,請有需要的民眾多加利用喔! 來電免費法律諮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運輸毒品行為,係指一切轉運與輸送毒品之情形而言,不論係自國外輸入或國內各地間之輸送,凡將毒品由甲地運輸至乙地,均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運輸毒品行為,係指一切轉運與輸送毒品之情形而言,不論係自國外輸入或國內各地間之輸送,凡將毒品由甲地運輸至乙地,均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運輸毒品行為,係指一切轉運與輸送毒品之情形而言,不論係自國外輸入或國內各地間之輸送,凡將毒品由甲地運輸至乙地,均屬之。至若有營利之意圖而販入毒品,並基於運輸之意思而為轉運與輸送毒品,自不能置運輸毒品罪於不論,僅論以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販賣毒品罪名。被告或共犯之自白固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之唯一證據,而須以補強證據證明其確與事實相符,然茲所謂之補強證據,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其得以佐證自白之犯罪非屬虛構,能予保障所自白事實之真實性,即已充分。又得據以佐證者,雖非直接可以推斷該被告之實行犯罪,但以此項證據與被告之自白為綜合判斷,若足以認定犯罪事實者,仍不得謂其非屬補強證據。 延伸閱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與後來偵查單位調查或偵查並進而破獲之間,論理上須具有先後且相當之因果關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 條、第 23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 條、第 23 條規定,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序,區分為「初犯」、「五年內再犯」及「五年後再犯」,並僅限於「初犯」及「五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  延伸連結: 本所推出「星期五免費法律諮詢」喔,請有需要的民眾多加利用喔! 來電免費法律諮詢專區 。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婚姻離婚】離婚訴訟進行中,為協議日常生活之事務,存證信函怎麼寫?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婚姻離婚】離婚訴訟進行中,為協議日常生活之事務,存證信函怎麼寫? (本範例僅供參考,網友們遇到相關糾紛時仍建議委由專業律師代為撰寫) (本範例是台北市南港區OOO先生委託本所 代寫、代發之存證信函 ,並經同意後刊登) 敬啟者: 本人與台端互為夫妻,彼此間正有OO地方法院000年度婚字第000號離婚之訴進行中,合先敘明。 又本人以薪資提款卡與貸款存摺印鑑寄放台端處之方式,每月均提供台端本人之月薪新台幣(下同)000000元作為家用及支付房屋、汽車之銀行貸款: 1. 房貸部分:兩人本共有座落於OO市OO段O小段OOO地號,門牌號碼為:OOOOO段OOO巷OO弄O號之房屋及土地,詎料,本人近日赫然發現台端竟擅自於000年00月00日出售予第三人,並已清償銀行貸款完畢,故就前開房地之銀行貸款每月約00000元,本人將自000年0月起,不再給付(000年00月台端已花用之房貸款項,本人另依法訴追)。又此部分所涉及之刑事侵占、背信、偽造文書等罪嫌,本人將依法追究台端及相關人員之法律責任。 2. 車貸部分:兩人共有車牌號碼為(0000-00)之每月車貸00000元,本人自000年0月起,直接轉入車貸帳戶支付,不再由台端代為繳納。 3. 承前,本人為顧及台端及兩人子女之生活水平不變,本人仍將每月提供台端00000元以供家用,直至法院判決止。 4. 又台端對夫妻之情分視若無睹,擅自出售兩人共有房地之舉,實令人遺憾,本人對台端之信任亦已不在。原本人提供台端之薪資提款卡將予以停止,故請台端提供一帳戶,以供本人自000年0月起,匯入前開家用00000元。並請台端將貸款存摺印鑑立即返還。 離婚事件,委託律師寄送存證信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