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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抗告或第三審訴訟程序無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抗告或第三審訴訟程序無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理由 很多網友來信詢問本所為何第三審程序無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藉以求 償(背後的緣由往往是網友忘了在第二審前提起@@),本所提供一則最高法 院的判決供大家參考,即可得知為何「 抗告或第三審訴訟程序無法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理由了 查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責任之 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其損害。除 為避免民刑事裁判兩歧外, 亦在利用刑事訴訟調查所得之訴訟資料,以達訴訟經濟之目的 。故僅於第 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從實體上為事實調查之訴訟程序中始有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之實益; 至於抗告或第三審訴訟程序中既不為實體上之事實調查及 言詞辯論,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否則審理刑事訴訟之刑事法院勢必 單獨專為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進行調查、審理及辯論,不惟難達訴訟經濟 之目的,且與附帶民事訴訟必以附帶於刑事訴訟之原則不符 。此觀乎刑事 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四百八十八條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 87年台 附字第38號判決參照 )   承前可知,係基於避免民刑事裁判兩歧、利用刑事訴訟調查所得之訴訟資 料,達到訴訟經濟之目的。 大台北地區委託撰寫車禍、通姦、詐欺、背信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專業推薦律師法律事務所。

【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4款】補強證據,指除該陳述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且該必要之補強證據,須與構成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之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4款】補強證據, 指除該陳述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且該必要之補強證據,須與構成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之證據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逕為事實之認定。又被告之辯解縱不可採,仍應有積極之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之犯罪事實,始得為有罪之認定。且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本院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號判例參照)。另性侵害犯罪通常具有高度隱密性,案發當時如僅有被告與被害人二人在場,事後常有各執一詞之情況,事實審法院為發現真實,對於被害人指證是否可信,自應詳加調查, 必其指證確與事實相符,而無重大瑕疵者,始得採為論罪之依據 。尤其涉及強制性交與合意性交爭議之案件,因涉及雙方利害關係之衝突,事實審法院為發現真實,應就卷內相關證據資料細心剖析勾稽,以究明被害人之指訴是否合於情理以外,尤應調查其他相關佐證,以查明其指證是否確與事實相符。亦即被害人之指證,仍須有補強證據以保障其憑信性,不能單憑被害人片面之指證,遽對被告論罪科刑。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陳述本身之外, 其他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 ,且該必要之補強證據,須與構成犯罪事實具有 關聯性 之證據。原判決以A女之指訴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下稱鑑驗書)、A女行動電話通聯紀錄、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證人即現場處理警員張德財之證詞為依憑而為事實之認定。惟A女之行動電話通聯係證明A女以其行動電話報案,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見偵查卷第九十四頁證物袋)記載為A女頭面部、頸肩部、胸腹部、背臀部、四肢部、陰部、肛門「均無外傷」,張德財之證言係證明警方到場後之情形, 均尚不足為A女與上訴人之性交行為係為強制手段之證明 。另鑑驗書雖記載採自A女陰道棉棒上之精子細胞,其型別與上訴人DNA 型別相符,上訴人於偵查迄審判中固否認有以生殖器插入A女陰道方式之性交行為,然其自始均陳稱有愛撫、以手撫挖A女陰部及其因A女為其手淫而確實有射精行為,並稱:伊射精後,A女說她手有摸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