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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5條】侵占VS背信,如果行為人其違背任務係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已達於竊盜或侵占之程度,仍應從竊盜或侵占罪處斷

【刑法/第335條】侵占VS背信,如果行為人其違背任務係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已達於竊盜或侵占之程度,仍應從竊盜或侵占罪處斷         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之犯罪,如果其違背任務係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已達於竊盜或侵占之程度,縱另有以舊抵新之彌縫行為、仍 應從竊盜或侵占罪處斷,不能援用背信之法條相繩。(最高法院刑事51年 台上字第58號判例參照) 延伸聯結: 參考更多 刑法侵占罪的實務見解 。 大台北、桃園、新竹、台中推薦專辦刑事詐欺、侵占、背信律師法律事務所。

刑法的重利罪應以行為人取得該項重利時,才屬既遂

刑法上重利罪之成立,以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構成要件之一,自應以行為人取得該項重利時,方屬既遂。而此之所謂取得,固不以現款之方式取得為必要,然仍須行為人已實際上取得該項重利或其財產上價值者,始足當之。倘僅以口頭或書面約定將來給付一定之重利者,即難認其犯罪已達既遂之程度。又該罪並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如僅約定未來給付重利者,則其既未取得重利,即與重利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自難遽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刑事判決88年台上字第7418號判決參照)。

【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之要件

【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之要件 判例字號:27 年 上 字第 520 號 裁判日期:民國 27 年 01 月 01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成立之要件為(一)乘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在第一條件, 係指明 知他人出於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利用機會故為貸與 ,在第二條件, 係 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 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 。此項犯罪,固須對於特定人為之,始能成立。 至 若明知社會上有因急迫而舉債濟急,及因輕率或無經驗而從事舉債之情形 ,預定苛刻條件,一俟他人告貸,藉以博取重利為常業者,雖非對於特定 人乘機利用, 不能謂非對於一般人具有犯罪之概括故意 ,則其犯有前項法 條所載情事,即應論以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罪 。 編      著:本則判例於民國 95 年 4  月 25 日經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6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判例移列適用法條及加註,並於 95 年5 月 25 日由最高法院依據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 9  點規定以台資字第 0950000460 號公告之。 決    議: 本則判例移列於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並註「應注意刑法已修 正,刪除常業犯之規定」 。 註解: 刑法第344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其中「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 係指明知他人出於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利用機會故為貸與;「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係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 又前開判例後段,係針對常業重利罪的判斷,惟現常業重利罪(刑法第344條)已修法刪除了。 延伸閱讀: 【刑法-重利罪】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中之「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認定標準為何? 對於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實施侵占,出賣於人者,僅構成侵占,不另構成詐欺 延伸連結: 參觀 本所部落格官網 參觀 建律-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網 大台北、桃園、新竹、台中專辦刑事案件專業推建律師法律事務所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勞資糾紛】員工離職後違反競業條款,導致老闆不堪其擾,應該如何處理?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勞資糾紛】員工離職後違反競業條款,導致老闆不堪其擾,應該如何處理? 敬啟者:   緣 台端前為本公司之員工,並於任職期間立有保密切結書乙份,其中承諾雇傭契約終止後2年內,不得從事同性質之工作及業務,若有違反願賠償新臺幣2百萬元違約賠償金。詎,本公司近日獲悉 台端現從事之工作已與前開約定有悖,並致本公司受有鉅額損害,則 台端所為顯已違反前開約定無誤。為此,特以本函通知 台端應於函達後立即停止競業行為,並於7日內速與本公司聯繫協商後續處理事宜,若置若罔聞,本公司將依法追究刑事背信等、民事損害賠償等之責,幸勿自誤是禱! 延伸閱讀: 線上免費法律諮詢 。 【勞資糾紛】試用期間之性質?試用期間可否任意終止勞動契約? 【國民年金系列】因『故意造成保險事故』或『因故意犯罪行為,導致發生保險事故』時,可不核發保險給付。 延伸連結: 參觀 本所網站 ? 參觀 本所法學資料庫 ? 代寫、代發存證信函 。

點交協議書

點 交 協 議 書 甲方:葉OO  乙方:陳OO 緣甲方於民國(下同)102年4月10日透過法拍程序取得坐落於OO市OO區OO段OOO地號之房屋乙棟(門牌號碼為:OO市OO區OO路O段OOO號OO樓之O),為點交事宜,特與屋主即乙方協議條件如下: 一、乙方同意於102年6月20日前遷出,並檢具水、電、瓦斯、電話等繳清證明、戶籍遷出證明等資料予甲方,並配合甲方實施點交作業。 二、搬遷期限屆滿後,乙方未搬遷之物品視為廢棄物,甲方得自行處理,乙方絕無異議。 三、乙方須負責及排除第三人之一切行為主張。若因法令上之規定,乙方並應負協助甲方取得房屋使用權。 四、甲方已於102年5月3日檢視該屋,並確認該屋之馬桶、水電管路、紗門窗、等設施並未遭毀損破壞,甲方同時並已拍照錄影存證。 五、乙方同意並了解如未於搬遷期限內主動搬遷,甲方得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六、雙方同意若將來因本契約所生爭議,同意由OO地方法院管轄。 甲方:身分證字號:戶籍地: 乙方:身分證字號:戶籍地: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以下空白) 首頁 委任律師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遺產糾紛】遺產分割之訴,就遺產總額、範圍有爭議的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遺產糾紛】遺產分割之訴,就遺產總額、範圍有爭議的存證信函 敬啟者: 一、緣委託人OOO來所委稱:「本人母親OOOO前向台中地方法院提起分割遺產之訴。為釐清兩造遺產爭議,本人將依法向OOOOOOO戶政事務所、OO人壽保險公司、OO銀行等銀行函調OOOO前與上述單位往來文書。惟考量親人情份,本人認先行私下試行調解、協商為宜。為此,特委請貴大律師代為發函,通知其於函達後五日內與貴所聯繫協商事宜,若置若罔聞,本人將依法行事。」 二、特代函達如上。 本存證信函說明: 本件事實為,母親侵占被繼承人部份遺產,就剩下的遺產分配卻又跟其他繼承人發生爭議。進而提起遺產分割之訴。 侵占遺產的部份,多數都涉有刑事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問題。 又本件遺產分割之訴開庭時,勢必須釐清遺產範圍,將可能查到刑事違法之處,為此,本件的委託人特委請本所發函前開存證信函,勸諭對造私下先行協商。 大台北、新竹、桃園、台中、全省地區,代撰代寫存證信函法律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