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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訴二審的上訴理由書撰寫應注意事項

刑事上訴二審的上訴理由書撰寫應注意事項 一、應補提二審上訴理由書之情形: 刑事上訴 書狀 未敘述上訴理由。 僅曾以 言詞陳述 上訴理由者。 二、未提上訴理由書,法院應行程序:裁定命補正→未補正,一審法院應裁定駁回 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逾期仍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應以裁定駁回之 。 三、若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之 。 四、上訴理由是否具體之判斷: 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實、 新證據,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 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 或違法,因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 五、屬於上訴理由具體之例子: 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 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 六、屬於上訴理由具體之例子: 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 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 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 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 ---------------------------- 參考判決: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 按刑事訴訟法第350 條、第361 條、第362 條、第367 條規 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 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 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仍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 駁回之;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 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之。所謂具體 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實、新證據, 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 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因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 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 證據能力

【民法/第87條】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與第三人所為之不動產買賣,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代位債務人請求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者,僅得向該第三人為之,不得對債務人一併為此請求。

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與第三人所為之不動產買賣,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代位債務人請求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者,僅得向該第三人為之,不得對債務人一併為此請求。(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4342號判例參照) 大台北、基隆、桃園地區專辦民事案件專業推薦律師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