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陪同偵訊、製作筆錄,聽聽實務工作者的心聲
律師陪同偵訊、製作筆錄,避免被告的筆錄對自己案件產生不利的影響 被告對自己不利的筆錄,因為是被告自己說的,在審判上是對被告自己很不利的證據。 以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的角度來說,比較擔心的就是被告的警詢、偵訊筆錄,對被告自己不利。這種情況下,縱使被告表示警詢、偵訊時的筆錄是口誤、因為壓力而為不實供述、供述不完整或誤解問題,在審判中是要花相當的時間去向法院說明的,對被告而言非常不利。 律師畢竟事前會跟當事人開會討論過案情,對案情、被告想說什麼,有一定的瞭解。如果律師陪同偵訊時,發現當事人有錯誤、供述不完整或誤解問題的情況,還可以協助釐清或者事後再用書狀替當事人說明清楚。 律師陪同偵訊、製作筆錄,通常當事人的壓力會小一點,比較能避免因為壓力(當事人感受到警方希望得到的答案)而為不利於己的筆錄。 律師陪同偵訊、製作筆錄,讓律師更清楚案情 有時候會遇到當事人(即被告)來所諮詢的時候,說他自己先前已經自己去警局、地檢署做過筆錄了,那麼我們律師就會請當事人仔細回想筆錄的過程中,員警或檢察官問了什麼、當事人的回答是什麼、警方或檢方曾經明示或暗示過的卷內證據有哪些(本所通常的做法,是先請當事人來所諮詢前,仔細回想、寫下筆錄的一問一答)。可是人不是機器,不可能完整的回憶起全部的一問一答,更不要說當事人很少注意全面性的證據有哪些。 而經驗上來說,當事人比較能夠回憶起的問題、回答跟證據,是當事人自己覺得重要的。 可是,當事人覺得重要的,未必是訴訟上真正重要的事項 ,這樣一來,難免會有發生誤判的可能,對當事人並不是有利的事情。 警局、地檢署製作筆錄,是在偵查中,律師(即選任辯護人)是不能調閱卷宗的,也就是說偵查階段,律師是沒有辦法看當事人警詢或偵訊的筆錄的、也看不到證據有哪些的(羈押庭可能會有例外)。因此律師很仰賴陪同偵訊時所得到的資訊。 律師陪同偵訊、製作筆錄,該認罪的時候,別錯過 寫這點,並不是鼓勵認罪的意思。主要是想提醒,有些刑事規定在 偵查階段 如果有認罪的表示,是可以減刑的,一旦錯過,將來是無法減刑的。 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另外,如果當事人是做認罪答辯,那麼什麼時間點認罪,也會影響到法院是否輕判的。 而當事人認罪與否,有時候取決於對於案件將來審判結果的預判,但律師如果在偵查中沒有陪同偵訊,資訊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