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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陪同偵訊、製作筆錄,聽聽實務工作者的心聲

律師陪同偵訊、製作筆錄,避免被告的筆錄對自己案件產生不利的影響 被告對自己不利的筆錄,因為是被告自己說的,在審判上是對被告自己很不利的證據。 以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的角度來說,比較擔心的就是被告的警詢、偵訊筆錄,對被告自己不利。這種情況下,縱使被告表示警詢、偵訊時的筆錄是口誤、因為壓力而為不實供述、供述不完整或誤解問題,在審判中是要花相當的時間去向法院說明的,對被告而言非常不利。 律師畢竟事前會跟當事人開會討論過案情,對案情、被告想說什麼,有一定的瞭解。如果律師陪同偵訊時,發現當事人有錯誤、供述不完整或誤解問題的情況,還可以協助釐清或者事後再用書狀替當事人說明清楚。 律師陪同偵訊、製作筆錄,通常當事人的壓力會小一點,比較能避免因為壓力(當事人感受到警方希望得到的答案)而為不利於己的筆錄。 律師陪同偵訊、製作筆錄,讓律師更清楚案情 有時候會遇到當事人(即被告)來所諮詢的時候,說他自己先前已經自己去警局、地檢署做過筆錄了,那麼我們律師就會請當事人仔細回想筆錄的過程中,員警或檢察官問了什麼、當事人的回答是什麼、警方或檢方曾經明示或暗示過的卷內證據有哪些(本所通常的做法,是先請當事人來所諮詢前,仔細回想、寫下筆錄的一問一答)。可是人不是機器,不可能完整的回憶起全部的一問一答,更不要說當事人很少注意全面性的證據有哪些。 而經驗上來說,當事人比較能夠回憶起的問題、回答跟證據,是當事人自己覺得重要的。 可是,當事人覺得重要的,未必是訴訟上真正重要的事項 ,這樣一來,難免會有發生誤判的可能,對當事人並不是有利的事情。 警局、地檢署製作筆錄,是在偵查中,律師(即選任辯護人)是不能調閱卷宗的,也就是說偵查階段,律師是沒有辦法看當事人警詢或偵訊的筆錄的、也看不到證據有哪些的(羈押庭可能會有例外)。因此律師很仰賴陪同偵訊時所得到的資訊。 律師陪同偵訊、製作筆錄,該認罪的時候,別錯過 寫這點,並不是鼓勵認罪的意思。主要是想提醒,有些刑事規定在 偵查階段 如果有認罪的表示,是可以減刑的,一旦錯過,將來是無法減刑的。 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另外,如果當事人是做認罪答辯,那麼什麼時間點認罪,也會影響到法院是否輕判的。 而當事人認罪與否,有時候取決於對於案件將來審判結果的預判,但律師如果在偵查中沒有陪同偵訊,資訊的不

【刑法/第342條】刑法背信既遂罪與未遂罪是以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已否受有損害作為區別標準

【刑法/第342條】刑法背信既遂罪與未遂罪是以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已否受有損害作為區別標準 刑法上之背信罪,以損害本人之財產或其利益為構成要件之一,並以本人之財產或 其他利益已否受有損害,為區別既遂與未遂之標準。(裁判字號:87年台上字第245 0號) 相同判決 刑法上之背信罪,其既遂與未遂之區別,以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已否生損害為準 ,如已生損害,即為既遂犯,如尚未生損害,即為未遂犯,原審未詳加調查審認被 告等有無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徒以 不能認定被告等所為有生損害於告訴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而繩以背信罪 (包括既 遂與未遂) ,自嫌速斷。(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6094號刑事判決) 延伸閱讀: 【刑法/第356條】若在強制執行實施後,僅將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予以損壞除去或污穢,並無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自己財產之可能,即應構成同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妨害公務罪,而無同法毀損債權罪適用之餘地 線上免費法律諮詢 大台北、桃園、新竹地區專辦刑事案件專業推薦律師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