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辦案心得】刑事偵查中之「偵」字案與「他」字案的差別
通常檢察認為被告涉案情節較重時,會以「偵」字案簽分偵辦。而又在此時,傳喚犯罪嫌疑人、告訴人到庭訊問時,係用「傳票」。 檢察官如果認為被告涉案情節較輕,或於偵查中發現另有他人涉案或犯罪嫌疑人另涉他案時,也有可能會簽分他字案以關係人偵查。偵查中如果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則由他字案改簽分為偵字案續予偵查。附代提及,告訴人對於他字號案件,如因檢察官查無積極證據證明關係人有犯罪情節而為行政簽結,此時因為檢察官並無對外有任何形式上的處分,所以告訴人縱使不服,也沒辦法聲請再議喔。 末論,依照本所辦案經驗來說,上述只是參考的依據之一,並非絕對喔! 延伸閱讀 【律師辦案心得】律師於檢察官偵查之「偵字」案件受任為辯護人,於該案件發回續行偵查之「續偵字」案件,如果再受委任為辯護人,須再行提出刑事委任狀 【律師辦案心得】通姦、車禍和解,應注意向對方索取已用印『刑事撤回告訴狀』喔 【律師辦案心得】告訴人如何提高刑案受理的速度 撰寫/黃建霖律師 大台北、桃園、新竹、台中遞區專辦刑事案件律師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