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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辦案心得】刑事偵查中之「偵」字案與「他」字案的差別

通常檢察認為被告涉案情節較重時,會以「偵」字案簽分偵辦。而又在此時,傳喚犯罪嫌疑人、告訴人到庭訊問時,係用「傳票」。 檢察官如果認為被告涉案情節較輕,或於偵查中發現另有他人涉案或犯罪嫌疑人另涉他案時,也有可能會簽分他字案以關係人偵查。偵查中如果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則由他字案改簽分為偵字案續予偵查。附代提及,告訴人對於他字號案件,如因檢察官查無積極證據證明關係人有犯罪情節而為行政簽結,此時因為檢察官並無對外有任何形式上的處分,所以告訴人縱使不服,也沒辦法聲請再議喔。 末論,依照本所辦案經驗來說,上述只是參考的依據之一,並非絕對喔! 延伸閱讀 【律師辦案心得】律師於檢察官偵查之「偵字」案件受任為辯護人,於該案件發回續行偵查之「續偵字」案件,如果再受委任為辯護人,須再行提出刑事委任狀 【律師辦案心得】通姦、車禍和解,應注意向對方索取已用印『刑事撤回告訴狀』喔 【律師辦案心得】告訴人如何提高刑案受理的速度    撰寫/黃建霖律師 大台北、桃園、新竹、台中遞區專辦刑事案件律師法律事務所。

【刑法/第356條】刑法上的毀損債權罪,須該債務人為依強制執行法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人的相對債務人,始足當之

【刑法/第356條】刑法上的毀損債權罪,須該債務人為依 強制執行法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人的相對債務人,始足當之         按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損害債權罪,係以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為要件。其犯罪主體須為將受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而 所謂『債務人』須依強制執行名義負有債務之人,換言之,依強制執行法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人的相對債務人 ,始足當之。若債務人為法人時,又別無處罰其代表人之規定,則公司負責人雖於該公司財產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出售該公司之財產,尚不合該條罪之要件(最高法院六十一年度台非字第二一三號、九十年度台非字第七一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考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台非字第380號 延伸閱讀: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之客體,不包括無形之權利 【刑法-詐欺】欺騙公署或機關,介入公權力,以藉使被害人間接交付財物者,亦不失為詐欺,訴訟詐欺即為適例 【刑法/通姦】通姦罪論以一罪之案例 整理/黃建霖律師 大台北、桃園、新竹、台中地區專辦刑事案件律師法律事務所

【刑法/第356條】若在強制執行實施後,僅將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予以損壞除去或污穢,並無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自己財產之可能,即應構成同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妨害公務罪,而無同法毀損債權罪適用之餘地

【刑法/第356條】 若在強制執行實施後,僅將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予以損壞除去或污穢,並無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自己財產之可能,即應構成同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妨害公務罪,而無同法毀損債權罪適用之餘地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 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始應依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處斷, 若在強制執行實施後,僅將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予以損壞除去或污穢,並無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自己財產之可能 ,即應 構成同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妨害公務罪,無同法第三百五十六 條適用之餘地( 43 年 台非 字第 28 號 )。 大台北、桃園、新竹、台中專辦刑事案件法律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