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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管轄】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

【民訴-管轄】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 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 ,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本件相對人依其主張,既係向契約履行地之 法院起訴,按諸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原第一審法院即非無管轄權。 至相對人主張之契約是否真正存在,則為實體法上之問題,不能據為定管 轄之標準。(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162號判例) 建律法律事務所 黃建霖律師 電 話:0919-635-333(免費法律諮詢專線) 傳 真:0945-686-548 台北分所:台北市中正區羅福路一段86號8樓之1 高雄分所:高雄市前金區八德二路196號12樓之2 email: jianlyulaw@gmail.com 專辦案件:車禍、離婚、通姦、妨礙家庭、家事、傷害、妨礙名譽、不動 產買賣糾紛等案件。 業務範圍:台北、基隆、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台南、高雄。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狀態繼續存在中,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即與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定之離婚要件相當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狀態繼續存在中,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即與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定之離婚要件相當 按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為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明定。 又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狀態繼續存在中,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即與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定之離婚要件相當 (最高法院49年度台上字第990號、第1233號判例意旨參照)。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拒絕與他方同居,或有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資力,無正當理由而不支付者,即屬以惡意遺棄他方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拒絕與他方同居,或有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資力,無正當理由而不支付者,即屬以惡意遺棄他方   按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為構成判決離婚之原因,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又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亦為同法第1001條明文規定,如 一方無正當理由 而拒絕與他方同居 ,或 有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資力,無正當 理由而不支付者 ,即屬以惡意遺棄他方,亦迭經最高法院著有判例可循(最高法院39年度臺上字第415號、49年度臺上字第1251號判例參照)。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車禍糾紛】被害者發函稱肇事一方無和解誠意,惟被害者始終漫天開價,不肯提出相關醫療單據,肇事一方如何回應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車禍糾紛】被害者發函稱肇事一方無和解誠意,惟被害者始終漫天開價,不肯提出相關醫療單據,肇事一方如何回應 敬啟者: 為回應台端蘆洲郵局OOO號存證信函事,特以本函回覆,合先敘明。 1、請台端說明目前是否仍委託OO公司代為協商和解事宜:緣本車禍事件發生之際,台端原自行與本公司協商和解事宜,後經告知已委託OO公司代為協商,本公司遂積極與OO公司進行協商。詎料,近日突接到台端所寄存證信函,本公司實感詫異,故請台端明確告知本公司究應予何人接洽和解事宜,避免誤會滋生。 2、台端指稱本公司不聞不問,恐有誤會:本件協商過程如前1所述,且本公司均依照台端意願,前後分別與台端、OO公司積極協商,惟台端似因事繁忙,對過程稍有遺忘,進而指稱本公司不聞不問、欠缺和解誠意,此實屬誤會。 3、本公司已數次懇請台端提供相關診療單據,俾利補償程序之進行:本車禍事件肇事緣由、法律責任歸屬雖未有定論,惟本公司顧及貴我雙方之情誼,仍願盡量填補台端損失,故於本公司與台端協商過程中,已不下數次請台端提出已支出之醫療及交通等相關收據、需要看護之診斷證明、工作收入之證明等,以利核實補償。豈料,前開單據均未見提出,本公司實無法進行補償程序。 4、請提出手臂萎縮、隨氣候變遷酸痛等後遺症之診斷證明,俾利補償程序。 5、台端主張金額,實屬過高:按台端主張賠償金額合計新台幣150萬元,其中70萬元之醫療等費用,有待單據提出,不再贅述;惟精神慰撫金之部分,實屬過高且與國內民情差距甚大,尚祈台端再為斟酌為是!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車禍糾紛】限期命肇事者出面協商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車禍糾紛】限期命肇事者出面協商 敬啟者: 本人於民國00年00月00日00時00分許騎乘機車(車牌號碼000-000),行經00市00路00號附近,突遭台端違規左轉,導致本人跌倒,身上受有多處挫傷、骨折。豈料,案發迄今,台端均拒與本人聯繫不願出面解決,為保障本人權益,特以本函通知限台端於函達後0日內出面洽談賠償事宜,逾期將依法告訴,希勿自誤為禱!           ------------------------------------------- 延伸閱讀: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車禍糾紛】車禍逾期不賠償即提告之存證信函?! 【民法-慰撫金】慰撫金之衡量標準,除以被害人精神上所受之痛苦為斷,應就兩造之身分、職業、教育程度、財產及經濟狀況,用以判斷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 整理/黃建霖律師 【網友諮詢集】無過失車禍肇事,如何應對? 撰寫/黃建霖律師 建律法律事務所 黃建霖律師 電    話:0919-571-076(免費法律諮詢專線) 傳    真:0945-686-548 聯絡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100號9樓 email:jianlyulaw@gmail.com 專辦案件:車禍、離婚、通姦、妨礙家庭、家事、傷害、妨礙名譽、不動 產買賣糾紛等案件。 業務範圍:台北、基隆、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台南、高雄。     

【民法第1030-1條】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應於二年內為之

按「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民法第1030-1第3項定有明文,所以有請求權之人知有剩餘財產請求權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該請求權時,該請求權亦歸於消滅。 另實務認為前揭法律效果並不因有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之一方不懂法律規定或誤解法律規定而有差異,請民眾特別注意喔! ------------------------------------------------------ 民法第1030-1條法條參照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建律法律事務所 黃建霖律師 電    話:0919-635-333(免費法律諮詢專線) 傳    真:02-2321-5981 聯絡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86號8樓之1 email:jianlyulaw@gmail.com 專辦案件:車禍、離婚、通姦、妨礙家庭、家事、傷害、妨礙名譽、不動 產買賣糾紛等案件。 業務範圍:台北、基隆、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台南、高雄。

【民法第1052條】民法第1052條第5款所謂之惡意遺棄他方,客觀上須有違背同居義務之事實、主觀上須有拒絕同居之情事;妻與夫失和歸寧居住,久未返家,如僅因夫迄未過問而出此,別無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尚難謂為惡意遺棄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為民法第一千零零一條所明定,夫妻之一方無正當 理由而與他方別居,固屬違背同居義務, 惟同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五款 所謂以惡意遺棄他方,不僅須有 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 ,並須有 拒絕同 居之主觀情事 始為相當 , 妻與夫失和歸寧居住,久未返家,如僅因夫迄未 過問而出此,別無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尚難謂為惡意遺棄 。(最高法院 40年台上字第91號判例) 建律法律事務所 黃建霖律師 電    話:0919-635-333(免費法律諮詢專線) 傳    真:02-2321-5981 聯絡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86號8樓之1 email:jianlyulaw@gmail.com 專辦案件:車禍、離婚、通姦、妨礙家庭、家事、傷害、妨礙名譽、不動 產買賣糾紛等案件。 業務範圍:台北、基隆、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台南、高雄。

【民法第1057條】離婚後尚有親屬,而其親屬又有扶養義務,且有負擔扶養之資力,即不能謂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如此一來,即不符合贍養費請求之要件 整理/黃建霖律師

【民法第1057條】離婚後尚有親屬,而其親屬又有扶養義務,且有負擔扶養之資力,即不能謂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如此一來,即不符合贍養費請求之要件    整理/黃建霖律師 按民法第 1057 條之規定,限於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 者,始得適用(最高法院 28 年上字第 487  號判例參照)。所謂因判決離婚而 陷於生活困難,以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不能維持生活而陷於生活困難,非以其 有無謀生能力為衡量之唯一標準。故如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固得請求贍養費 ,惟倘其離婚後尚有親屬,而其親屬又有扶養義務,且有負擔扶養之資力,即不 能謂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 建律法律事務所 黃建霖律師 電    話:0919-635-333(免費法律諮詢專線) 傳    真:02-2321-5981 聯絡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86號8樓之1 email:jianlyulaw@gmail.com 專辦案件:車禍、離婚、通姦、妨礙家庭、家事、傷害、妨礙名譽、不動 產買賣糾紛等案件。 業務範圍:台北、基隆、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台南、高雄。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車禍糾紛】車禍逾期不賠償即提告之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車禍糾紛】車禍逾期不賠償即提告之存證信函?! 敬啟者: 台端於民國OO年O月O日OO時OO分許,於OO市OO路OO號前,駕駛自小客車(車牌號碼為OOO-OO)不慎撞傷本人,台端並於民國OO年OO月OO日同意以新臺幣OO萬元和解;惟迄今仍未見台端履約之承諾,為此特以本函告知,限於函答後五日內回復處理方式;若仍逾期不為回函,本人將依法律途徑追究責任,望台端自重!   ---------------------------- 延伸閱讀: 【民法-慰撫金】慰撫金之衡量標準,除以被害人精神上所受之痛苦為斷,應就兩造之身分、職業、教育程度、財產及經濟狀況,用以判斷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 整理/黃建霖律師 【網友諮詢集】無過失車禍肇事,如何應對? 撰寫/黃建霖律師 建律法律事務所 黃建霖律師 電    話:0919-571-076(免費法律諮詢專線) 傳    真:0945-686-548 聯絡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100號9樓 email:jianlyulaw@gmail.com 專辦案件:車禍、離婚、通姦、妨礙家庭、家事、傷害、妨礙名譽、不動 產買賣糾紛等案件。 業務範圍:台北、基隆、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台南、高雄。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債務糾紛】對方欠錢不還,如何發存證信函追討?!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債務糾紛】對方欠錢不還,如何發存證信函追討?! 敬啟者: 台端於民國OOO年OO月OO日向本人借款新臺幣OOOOO元整,並有借據為憑。又依約台端應於民國OOO年OO月OO日前清償全額借款,詎料屆期台端卻仍未有任何清償借款之舉,絲毫未見還款之誠意,今本人特發此函,限台端於民國OOO年OO月OO日前完成全部還款行為,若不獲回覆,本人將依法追討台端之欠款,希冀台端自重! 建律法律事務所 黃建霖律師 電    話:0919-571-076(免費法律諮詢專線) 聯絡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100號9樓 email:jianlyulaw@gmail.com 專辦案件:車禍、離婚、通姦、妨礙家庭、家事、傷害、妨礙名譽、不動 產買賣糾紛等案件。 業務範圍:台北、基隆、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台南、高雄。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婚姻離婚】請求配偶之一方履行同居義務

敬啟者: 緣本人與台端於民國(以下同)OO年OO月OO日結婚,迄今十年有餘,夫妻感情原本融洽恩愛,豈料自OO年起,台端對本人之態度日趨冷淡,甚至於OO年OO月OO日離家出走,拒與本人聯繫。核諸台端行為,誠屬不該亦未善盡法律上應有之責任。 冀台端能盡速返家,若台端仍拒不為之,本人將依法究責暨訴請離婚,望台端於函達後五日內盡速返家,希勿自誤為禱! 委任律師 聯絡我們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勞資糾紛】員工違約離職,未完成工作內容,嗣後拒與公司聯繫,公司應對撰寫之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勞資糾紛】員工違約離職,未完成工作內容,嗣後拒與公司聯繫,公司應對撰寫之存證信函 壹、簡要說明: 本存證信函例稿是由網友委請本所律師代為撰寫寄送,案情主要為公司員工違反契約規定,提前離職,公司顧及情面,願意讓該名員工完成未完成之工作,違約金不予追究。豈料,該名員工拿走公司資料後,竟拒與公司聯繫,公司無可奈何,方寄送此存證信函。 貳、存證信函內容: 敬啟者: 一、緣委託人OOOO有限公司負責人OOO來所委稱:「OOO為本公司之員工(聘期2年),擔任專案之編劇企劃及聯絡人,惟聘期未滿,突然向本公司提出辭呈,並表示『離職後,將接續完成專案相關工作』,希望本公司不予追究提前離職之違約金。本公司為顧及雙方情誼,勉為同意,故草擬切結書交予OOO,並由OOO帶回相關專案資料,雙方並約定OOO將切結書簽訂完成後,留予本公司備查。豈料,OOO事後竟拒接本公司之電話聯繫,本公司始驚覺有異,遂著手清查OOO先前工作進度及狀況,赫然發現OOO任職期間,竟有『問卷統計資料造假、專案審查過程,欺瞞審查顧問,給予不同顧問不同審查版本、田野調查資料不符、機關回覆事項與專案流程不符』等多項弊端,造成本公司專案進度嚴重落後、商譽重大損害。核OOO前開行為,除已觸犯刑法偽造私文書、詐欺及背信罪外,尚應負起民事相關損害賠償之責。為此,特委請貴大律師代為發函,通知OOO於函達後5日內(1)、返還相關專案資料。(2)、親自出面與本公司協商後續事宜。若OOO拒不理會,本公司將依法究責,絕毋寬貸。」 二、特代函達如上,希勿自誤為禱! 建律法律事務所 黃建霖律師 電    話:0919-571-076(免費法律諮詢專線) 傳    真:0945-686-548 聯絡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100號9樓 email:jianlyulaw@gmail.com 專辦案件:車禍、離婚、通姦、妨礙家庭、家事、傷害、妨礙名譽、不動 產買賣糾紛等案件。 業務範圍:台北、基隆、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台南、高雄。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勞資糾紛】員工違約離職,未完成工作內容,嗣後拒與公司聯繫,公司應對撰寫之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勞資糾紛】員工違約離職,未完成工作內容,嗣後拒與公司聯繫,公司應對撰寫之存證信函 壹、簡要說明: 本存證信函例稿是由網友委請本所律師代為撰寫寄送,案情主要為公司員工違反契約規定,提前離職,公司顧及情面,願意讓該名員工完成未完成之工作,違約金不予追究。豈料,該名員工拿走公司資料後,竟拒與公司聯繫,公司無可奈何,方寄送此存證信函。 貳、存證信函內容: 敬啟者: 一、緣委託人OOOO有限公司負責人OOO來所委稱:「OOO為本公司之員工(聘期2年),擔任專案之編劇企劃及聯絡人,惟聘期未滿,突然向本公司提出辭呈,並表示『離職後,將接續完成專案相關工作』,希望本公司不予追究提前離職之違約金。本公司為顧及雙方情誼,勉為同意,故草擬切結書交予OOO,並由OOO帶回相關專案資料,雙方並約定OOO將切結書簽訂完成後,留予本公司備查。豈料,OOO事後竟拒接本公司之電話聯繫,本公司始驚覺有異,遂著手清查OOO先前工作進度及狀況,赫然發現OOO任職期間,竟有『問卷統計資料造假、專案審查過程,欺瞞審查顧問,給予不同顧問不同審查版本、田野調查資料不符、機關回覆事項與專案流程不符』等多項弊端,造成本公司專案進度嚴重落後、商譽重大損害。核OOO前開行為,除已觸犯刑法偽造私文書、詐欺及背信罪外,尚應負起民事相關損害賠償之責。為此,特委請貴大律師代為發函,通知OOO於函達後5日內(1)、返還相關專案資料。(2)、親自出面與本公司協商後續事宜。若OOO拒不理會,本公司將依法究責,絕毋寬貸。」 二、特代函達如上,希勿自誤為禱! 建律法律事務所 黃建霖律師 電    話:0919-571-076(免費法律諮詢專線) 傳    真:0945-686-548 聯絡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100號9樓 email:jianlyulaw@gmail.com 專辦案件:車禍、離婚、通姦、妨礙家庭、家事、傷害、妨礙名譽、不動 產買賣糾紛等案件。 業務範圍:台北、基隆、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台南、高雄。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妨礙名譽】公司員工散佈不實言論、詆毀公司商譽

敬啟者: 一、緣委託人即OO商行負責人某甲來所委稱:「某乙於任職OO商行期間,惡意向多名新進及在職同事陸續散佈不實言論,誣指本商行未核實給付薪資、恣意汰換員工、公司制度不良、本人某甲性情不定,對其他同事忽冷忽熱等事由,造成本商行員工情緒不穩、人心離異。前開種種情事,業已嚴重危害本商行商譽、本人某甲名譽,且造成財產及精神上之巨大損害,核屬觸犯刑事之公然侮辱及誹謗等罪嫌,並構成民事損害賠償之要件,本商行已備妥相關事證足資證明。惟為顧及雙方情誼,特此委請貴大律師代為發函通知某乙,於函達後五日內與本商行聯繫,並對於前開妨礙商譽、名譽等情事予以說明,否則將依法究責。」 二、特代函達如上,希勿自誤為禱! 首頁 委任律師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使用借貸】要求出借人返還物品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使用借貸】要求出借人返還物品 敬啟者:         台端日前曾於民國   年  月  日向本人央求借予ooo商品,本人出於好意,借予台端,惟日前本人向台端要求返還該物品時,台端竟藉詞拖延不肯歸還。查台端前開行為應已觸犯刑事侵占罪嫌,惟為顧及貴我雙方之情誼,特以本函通知台端於函達後日三日內返還該物品,否則將依法究責,絕毋寬待,希勿自誤為禱! 建律法律事務所 黃建霖律師 電    話:0919-571-076(免費法律諮詢專線) 傳    真:0945-686-548 聯絡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100號9樓 email:jianlyulaw@gmail.com 專辦案件:車禍、離婚、通姦、妨礙家庭、家事、傷害、妨礙名譽、不動 產買賣糾紛等案件。 業務範圍:台北、基隆、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台南、高雄。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妨礙名譽】遭公然侮辱罪要求道歉

敬啟者:     台端於民國OO年OO月))日於不特定多數人均在場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情況下,以「婊子、賤人」等字眼公然侮辱本人,實已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九條之「公然侮辱罪」並對本人造成精神上之極大損害,為此特發函台端,限台端於函達後三日內與本人協商道歉事宜,若逾期未為聯繫,本人將依法究責,俾保權益。 首頁 委任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