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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糾紛】試用期間之性質?試用期間可否任意終止勞動契約? 整理/黃建霖律師

【勞資糾紛】試用期間之性質?試用期間可否任意終止勞動契約?  整理/黃建霖律師     按勞雇間關於試用期間之約定,其法律上性質,學說上有     所謂預約說、停止條件說、解除條件說或附保留終止權契約     說等不同見解,而從國內企業界僱用員工之初,通常定有試     用期間,使雇主得於試用期間內觀察該求職者關於業務之能     力、操守、適應企業文化及應對態度,判斷該求職者是否為     適格員工,本院認為試用期間約定,應屬 附保留終止權之約     定 ,即雇主於試用期間內綜合判斷求職者對企業之發展是否     適格,如不適格,雇主即得於試用期滿前終止勞雇契約,而     勞工於試用期間內,亦得評估企業環境與將來發展空間,決     定是否繼續受僱於該企業, 若勞雇雙方於試用期間內發覺工     作不適於由該勞工任之,或勞工不適應工作環境,應認勞資     雙方於未濫用權利情形下,得任意終止勞動契約 (臺灣高等     法院90年度勞上字17號判決意旨參照)     【黃建霖律師註】本人以為,若資方任意終止勞動契約,仍應      以有無具體理由,作為合法性之依據。(例如資方可否提出類似      工作審核表格、勞方曾否於任職期間有具體之過失等為衡量)      相關判決可參:臺北地院民事100年度重勞訴字第36號判決 大台北,基隆,桃園,新竹,苗栗,台中推薦勞資糾紛,僱主,勞工,律師法律事務所  

【勞資糾紛】勞僱契約之試用期約定合法性?只要約定符合一般情理,即有效力。 整理/黃建霖律師

【勞資糾紛】勞僱契約之試用期約定合法性?只要約定符合一般情理,即有效力。  整理/黃建霖律師     按勞動契約之種類繁多,勞動內容之差異性常屬天壤之別,     就各種不同性質之勞動性質,其所需之勞動能力多屬不同,     僱主需多久之試用期間始能考核確定所僱用勞工是否適任,     尤難以一定之標準日數相繩。 此一高度歧異化、個案化之情     狀,本應委由當事人依其個別情形加以約定,故勞動契約有     關試用期間之約定,應屬勞雇間契約自由之範疇,若其約定     符合一般情理,並未違反公序良俗、誠信原則或強制規定,     其約定應生契約法上之效力,而得拘束當事人 , 此觀勞基法     施行細則原來有關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之規定,嗣後已     遭刪除,並不再就試用期間之長短為規定等情,更足為證。     (相關判決可參臺北地院民事100年度重勞訴字第36號判決 ) 大台北,基隆,桃園,新竹,苗栗,台中推薦勞資糾紛,僱主,勞工,律師法律事務所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專區/抵押權相關】通知停止足使抵押物價值減少之行為 撰寫/黃建霖律師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專區/抵押權相關】通知停止足使抵押物價值減少之行為    撰寫/黃建霖律師 敬啟者:         台端前於民國(下同)OO年OO月OO日,以坐落於OO市OO段OO地號土地OO坪為擔保,向本人借款新台幣OOO萬元,經依法設定抵押權在案。頃查 台端於近日竟同意第三人在前開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意圖減少抵押物之價值、損害本人權益,彰彰甚明。為此,爰依 台端與本人間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聲明 台端對本人所負一切債務之償還,喪失期限利益,而應立即清償債務外,並依民法第871條第1項「抵押人之行為,足使抵押物之價值減少者,抵押權人得請求停止其行為。如有急迫之情事,抵押權人得自為必要之保全處分。」之規定,希冀 台端立即停止足使抵押物價值減少之一切行為,尚請鑒諒是幸。 大台北,基隆,桃園,新竹,苗栗,台中推薦優質律師法律事務所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代撰

【律師閒聊時間/律師見證】律師見證的另類好處-弭平紛爭? 撰寫/黃建霖律師

【律師閒聊時間/律師見證】律師見證的另類好處-弭平紛爭?    撰寫/黃建霖律師 最近偶有當事人來信或來電希望本所幫忙就當事人間之私權契約事項(例如車禍損害賠償、買賣契約、離婚、監護權等)作見證,而本所黃建霖律師在見證的過程中,確實也感受到,兩邊當事人因為有公正的第三人在場,似乎較願意不過份堅持法理上未必站的住腳的主張,故對於促成和解或契約合意的流暢、迅速有莫大的幫助。 本所也因此向以往曾來本所委託見證的當事人討教「經過見證後,雙方對於見證契約是否不容易有後續紛爭」,得到的答案幾乎均為肯定,看來跳脫教科書上所說見證的優點外,見證似乎也有彌平紛爭的好處。 台北 基隆 新竹 桃園 苗栗 台中推薦車禍離婚妨害名譽損害賠償律師法律事務所

民事聲請退還裁判費狀(範例) 撰寫/黃建霖律師

民事聲請退還裁判費狀(範例)    撰寫/黃建霖律師 案號:OOOOOOOOOOOO 股別:OO 聲請人即原告:OOO 住OOOOOOOOOOOOO 相對人即被告:OOO 住OOOOOOOOOOOO 為聲請退還裁判費事: 緣本清償債務事件,業經兩造於民國(下同)OO年OO月OO日庭外和解, 並由相對人依約清償債務完畢,故無訴訟之必要。茲由聲請人於OO年OO 月OO日撤回本件起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之規定,聲請退還聲請人所繳納 之裁判費三分之二,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判決如所請,實為感德。   謹    狀  台灣OO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華民國OO年OO月OO日                           具狀人:OOO 台北 基隆 新竹 桃園 台中 苗栗 推薦車禍離婚妨害名譽律師法律事務所

【訴訟書狀範例免費下載】刑事告訴狀(刑法恐嚇罪) 黃建霖律師

刑事告訴狀(恐嚇範例)  告訴人 OOO   住OOOOOOOOOOOOOO 被    告 OOO   住OOOOOOOOOOOOOO 為被告恐嚇罪,依法敬提刑事告訴狀事: 一、按以加害生命、身體、白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 危害於安全者為恐嚇罪,刑法第305條定有明文,參照最高法院 26年渝非字第15號判例:「刑法第305條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 係指受惡害之通知者,因其恐嚇,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而言。 ......」、最高法院民國(下同)27年4月17日民刑庭決議:「刑法第305條 之罪,僅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知感覺為已足, 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是凡有加害生命等之惡害通知 ,即足成立該條犯罪。 二、告訴人於OO年OO月OO日欲將告訴人所有之賓士牌2000cc黑色 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為:OOOO)自被告所有之洗車廠駛出,詎料竟 遭被告以「讓你直的進 來,橫的出去」等惡言恐嚇,並穢言辱罵,此 有當時恰巧在旁之證人 王OO可資為憑。被告前開言論不但使告 訴人心生長懼恐生命遭不 測,且令告訴人不敢至被告之洗車廠將上開汽 車開回。 三、核諸被告前開犯行,應係觸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爰請 鈞長偵查追 訴被告上開不法之惡行,以維法治,俾保權益。   謹    狀 台灣OO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證據及相關附件】 證人一:王OO,住OOOOOOOOOOOOOOO 中  華  民  國  O  O  年  O  O  月  O  O  日 具狀人:OOO 首頁 委任律師 台北,基隆,桃園,新竹,台中,苗栗推薦車禍,離婚,傷害律師法律事務所

【民事/婚約】聘金禮物受授之當事人以及聘金性質 整理/黃建霖律師

【民事/婚約】聘金禮物受授之當事人以及聘金性質    整理/黃建霖律師         依我國習慣,聘金禮物係因訂定婚約而授受於男女當事人之間及當 事人之父母或家長之間(北院 94年度家訴字第194號 ) ; 聘金乃 屬以婚 約 之解除或違反為解除條件 之贈與 (最高法院50年臺上 字第351 號 判例參照) 大台北,基隆,桃園,新竹,苗栗,台中推薦車禍離婚傷害妨害名譽律師

【民事/離婚】對於家庭生活之美滿幸福,有妨礙之情形,即得認其與民法第1052條第2 項之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相當 整理/黃建霖律師

【民事/離婚】對於家庭生活之美滿幸福,有妨礙之情形,即得 認其與民法第 1052條第2 項 之所謂難以維 持婚姻之重大事 由相 當    整理/黃建霖律師 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 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對於家庭 生活之美滿幸福,有妨礙之情形,即得認其與此之所謂難以維 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相當(最高法院79年臺上字第1040號判決及 86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大台北,基隆,桃園,新竹,苗栗,台中推薦車禍離婚妨害名譽不動產買賣糾紛律師

【民法/損害賠償之損益相抵】損益相抵所謂損害與利益,均以與責任原因之事實有相當因果關者為限;又賠償權利人因人情世故上受領之利益,並非損益相抵之利益 整理/黃建霖律師

【民法/損害賠償之損益相抵】損益相抵所謂損害與利益,均以與責任原因之事實有相當因果關者為限;又賠償權利人因人情世故上受領之利益,並非損益相抵之利益    整理/黃建霖律師         至所謂「損益相抵」係指損害賠償之債權人因為發生損害之 原因事實受有利益者,如就其所受損害之全部請求債務人賠 償,則反受不當之利益,故於定損害賠償之範圍時,應由所 受損害扣除所得利益者而言(民法第216 條之1) 。惟 損益 相抵所謂損害與利益,均以與責任原因之事實有相當因果關 係者為限 ,且 賠償權利人因人情世故上受領之利益,並非損 益相抵之利益 。本件被告主張原告因兩造結婚收受禮金而受 有利益,惟查原告收受禮金乃贈與人 基於人情世故所致贈 , 且 原告於日後尚有還禮之虞 ,不能認為受贈禮金為損益相抵 之利益,被告主張損益相抵尚非有據,應不予准許。(北院民 事95年度家訴字第10號判決)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被害人,不以已特定為必要,而是以可得特定之人為必要;判斷標準應依犯罪行為人所表示之旨趣及其他情事為綜合判斷,只要能推知所指何人,即足當之 撰寫/黃建霖律師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被害人,不以已特定為必要,而是以可得特定之人為必要;判斷標準應依犯罪行為人所表示之旨趣及其他情事為綜合判斷,只要能推知所指何人,即 足當之    撰寫/黃建霖律師 引言: 按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此一他人作何解釋?學者認為此他人,不以已特定為必要,而是以可得特定之人即可 被認定為被誹謗之人,換言之,並不要求指名道姓為必要, 而應依照犯罪行為人所表示 之旨趣及其他情事為綜合判斷,只要能推知所指何人者,即足當之 。 不過,若誹謗之事並非對於特定人或不能推知係對何人為之,即不能成立誹謗罪。 例如,在報紙發表文章稱「法官審法官」、「貪汙審貪汙」,既然並非對於特定人或可 推知之人所發之言論,就不能認為構成誹謗罪喔! 相關實務 可參司法院7年院解3806號解釋文 發文單位:司法院 解釋字號:院解 字第 3806 號 解釋日期:民國 37 年 01 月 14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43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9、310 條  ( 24.01.01 )  解  釋  文: 來電所述既非對於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所發之言論自不構成刑法第三百零 九條及第三百一十條之罪 全文內容: 民國三十七年一月十四日司法院復廣西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電 廣西高等法院陳首席檢察官覽上年戌江代電悉所請解釋一案業經本院統一 解釋法令會議議決來電所述既非對於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所發之言論自不 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及第三百一十條之罪合電知照司法院子寒印 附廣西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原代電 司法院鈞鑒設有律師某甲競選立法委員在報章發表意見一則內有一段略謂 查現行刑法之訂定凡公務員有犯瀆職貪污罪之嫌疑者均 由法官審判而法官 之犯瀆職貪污罪者又歸法官審判以法官審法官以貪污審貪污按諸法理顯有 弊端 若謂法官犯法無須辦罪者未免笑話云云雖係發表意見究其語氣頗屬失 體有謂身為律師出此言論實跡近誹謗法官對於國家及法院之信譽尤不能謂 為無損似應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及第三百一十條之罪有謂言出善意批評 不應成立犯罪二說孰是孰非事關法律適用不敢擅斷理合電請解釋示遵廣西 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陳錫湖戌江檢丁印 大台北基隆新竹桃園台中苗栗推薦車

【刑法/誹謗罪】誹謗罪VS隱私權保護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與隱私權保護    一、法律規定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二、隱私權保障 前開條文第3項中「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本條即 含有隱私權保障的意旨。但有學者認為誹謗罪保護之法益並不包括隱私權, 故建議應該修法為之。 大台北 基隆 桃園 新竹 苗栗 台中推薦車禍妨害名譽律師

【妨礙名譽】名譽權之三種概念 撰寫/黃建霖律師

【妨礙名譽】名譽權之三種概念    撰寫/黃建霖律師 一、學界看法:我國學者認為名譽的概念有三層 (一)、內在名譽:此為人格價值的本質,人性尊嚴之核心,獨立於自己或他人之評價,是客觀存在之內部價值。此種價值屬於絕對價值,完全不受外界褒貶之影響,也無加以保護之必要。 (二)、外在名譽:此是社會對於一個人之人格價值所為之評價,屬於相對價值(指得由外界加以侵害之意),會因為外界的褒貶而有損益,有透過刑法加以保護之必要。 (三)、感行名譽:此是一個人對於社會就其人格價值所為評價之主觀感受或反應,此亦為相對價值。 二、我國實務 學界及實務多認為刑法上誹謗罪所要保護的名譽權概念,屬於上述的第二種外在名譽,也就是個人之人格在社會生活上所受之尊重與評價。 例如「 按刑法誹 謗罪規定之指摘或傳述之事實,須為可能有害於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所侵害之 名譽係指外在之名譽,亦即社會一般人對其人格價值所為之評價。」(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上易530號判決參照) 大台北,基隆,新竹,桃園,台中,苗栗推薦車禍妨害名譽律師 大台北,基隆,新竹,桃園,台中,苗栗推薦車禍妨害名譽律師專門辦理民訴訟律師

【律師辦案心得】高雄少年及家事案件,直接向少年及家事法院遞狀、繳費為宜 撰寫/黃建霖律師

【律師辦案心得】高雄少年及家事案件,直接向少年及家事法院遞狀、繳費為宜    撰寫/黃建霖律師 高雄地院家事庭於民國101年6月1日移撥至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所以有關高雄地院代收該法院書狀及裁判費用,該書狀所為訴訟行為之效力,須俟高雄地院將書狀轉送至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時始發生,若因而致實體法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或遲誤程序法規定之法定或裁定時間(例如上訴、抗告、異議等期間),需要由當事人自行承擔不利益。 所以,高雄少年及家事案件,直接向少年及家事法院遞狀、繳費為宜喔! 大台北,基隆,新竹,桃園,台中 推薦車禍傷害損害賠償妨礙名譽律師

【律師辦案心得】律師擔任性侵害犯罪案件之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向法院所提出之各種書狀,應該要注意不要揭露足資識別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身分資料之內容 撰寫/黃建霖律師

【律師辦案心得】律師擔任性侵害犯罪案件之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向法院所提出之各種書狀,應該要注意不要揭露足資識別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身分資料之內容   撰寫/黃建霖律師 一、法律規範面: 依照我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警察人員必要時應採取保護被害人之安全措施。 二、實務運作面: 目前各法院為了妥善管理卷宗內性侵害犯罪被害人的身分資料,施以必要之保護措施,均以「辦理民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刑事部分第235點第1项規定「處理性侵害案件,應注意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之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對於案卷中被害人傳票、判決等回證,及揭露被害人身分資訊之相關文書,應將原本另行彌封附卷以塗除或隱匿身分識別資料之影本附卷,以維護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隱私。」為辦理原則。 所以法院會希望律師擔任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時,提出之書狀應該要避免揭露足以識別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身分之資料。如果提出之書狀被害人性明可以 代號 稱之;當事人欄之姓名、年齡、住址等,可以記載「 詳卷 」代之,以避免被害人身分曝光。 大台北 基隆 桃園 新竹 苗栗 台中推薦車禍 傷害 妨礙名譽律師

【民法/遺囑】遺囑的方式及說明 撰寫/黃建霖律師

【民法/遺囑】遺囑的方式及說明          撰寫/黃建霖律師 一、方式種類: 1、自書遺囑。 2、公證遺囑。 3、密封遺囑。 4、代筆遺囑。 5、口授遺囑。 ------------------- 參考法條 民法第1189條 二、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 、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註】 1、不需公證人及見證人 2、不可打字或他人代筆書寫。 3、須親筆簽名,不可用蓋章取代。 ------------------- 參考法條 民法第1190條 三、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 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 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 按指印代之。 【註】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1、未成年人。 2、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3、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4、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5、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 參考法條 民法第1191條、第1198條 四、密封遺囑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 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 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 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註】 1、如非您自己(立遺囑人)親自書寫,應陳述繕寫人(代寫人)之姓名 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自己(立遺囑人)所謂 之陳述,與立遺囑人及見證人共同簽名。 2、開封時應紀錄遺囑封緘處是否有損毀 3、見證人之限制,同公證遺囑。 4、密封遺囑如果不符合前面的形式,但具備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之形    式,則有自書遺囑的效力 ------------------- 參考法條 民法第1191條、第1192條、第1198條 五、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

【刑法/重婚】若與有夫之婦,故設騙局,陽為與人結婚,陰圖騙取他人財物,則完全為詐欺行為,不得論以重婚 黃建霖律師

【刑法/重婚】若與有夫之婦,故設騙局,陽為與人結婚,陰圖騙取他人財物,則完全為詐欺行為,不得論以重婚    黃建霖律師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重婚,係指有重婚之意思而實施重婚之行為者而言,若與有夫之婦,故設騙局,陽為與人結婚,陰圖騙取他人財物,則完全為詐欺行為,自不得以同條共犯論罪。(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189號判例參照) 台北 基隆 新竹 桃園 台中 台南 高雄推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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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18條之1乃形成權,須請求法院裁判為之

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 款定有明文,是直系血親相互間,受扶養權利之一方,自得向負扶養義務之他方請求扶養。次按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以不能維持生活為限;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7條、第1118條、第1118條之1 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民法第1118條與第1118條之1 固均有關於扶養義務之減輕或免除之規定,惟二者之意義並不相同,前者為扶養義務發生之要件之一,被請求人若有該條所規定之情形,於被請求履行扶養義務時,則可依該條規定為抗辯,主張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為窮困抗辯之一種 ; 後者則須請求法院裁判為之,而非當然減輕或免除,且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確定裁判,僅向後發生效力,並無溯及既往之效力,因此於請求法院裁判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前,扶養義務者仍應負扶養義務(刑法第294條之1,99年1 月27日修正理由第十點參照)。是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乃屬扶養義務者之形成權,而非抗辯權 。而 增訂之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於99年1月29日施行後,扶養義務從「絕對義務」改為「相對義務」,賦予法院得斟酌扶養本質,兼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之權益,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參考判決北院民事100年度家訴字第295號判決)

【刑法-遺棄】扶養義務人對於扶養權利人所負之扶養義務,是否屆至,除有契約特別訂定者外,自以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五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二項所定之順序以為衡;是否構成遺棄罪,自應先查明其有無較子婦或家屬順序在先之人,以及該順序在先之人,有無扶養資力,以定其扶養義務是否屆至,不能僅以同居與否,執為其應否負扶養義務之標準 整理/黃建霖律師

【刑法-遺棄】扶養義務人對於扶養權利人所負之扶養義務,是否屆至,除有契約特別訂定者外,自以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五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二項所定之順序以為衡;是否構成遺棄罪,自應先查明其有無較子婦或家屬順序在先之人,以及該順序在先之人,有無扶養資力,以定其扶養義務是否屆至,不能僅以同居與否,執為其應否負扶養義務之標準    整理/黃建霖律師 又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之遺棄罪,既以依法令或契約負扶助養育或保護之義務者為其犯罪主體, 則扶養義務人對於扶養權利人所負之扶養義務,是否屆至,除有契約特別訂定者外,自以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五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二項所定之順序以為衡 。子婦對於翁姑之扶養義務,依同條第一項規定,既在第六順位,縱使該子婦向與翁姑同住一家,具有家屬身分,而其扶養順序亦在第五順位,則子婦對於其無自救力之翁姑,不為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是否構成遺棄罪, 自應先查明其有無較子婦或家屬順序在先之人,以及該順序在先之人,有無扶養資力,以定其扶養義務是否屆至,不能僅以同居與否,執為其應否負扶養義務之標準 。復有最高法院二十七年上字第一四○五號判例可考。 建律法律事務所  黃建霖律師 免費法律諮詢專線:0919-571-076 台北推薦律師 桃園推薦律師 新竹推薦律師 基隆推薦律師

【刑法/遺棄】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遺棄罪,如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違反扶養、保護之義務,而事實上尚有他人為其扶養、保護,不致有不能生存之虞,則僅民事責任問題,並不成立刑法該條之罪 整理/黃建霖律師

【刑法/遺棄】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遺棄罪,如僅對於 無自救力之人違反扶養、保護之義務,而事實上尚有他人為其扶養 、保護,不致有不能生存之虞,則僅民事責任問題,並不成立刑法 該條之罪    整理/黃建霖律師 (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後段(即現行刑法第二百九十四 條第一項後段)之遺棄罪,以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不盡扶養、保護義 務, 而致其有不能生存之虞,始克成立 。如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違 反扶養、保護之義務, 而事實上尚有他人為其扶養、保護,不致有 不能生存之虞,則僅民事責任問題,並不成立刑法該條之罪 。上訴 人對於其子雖未盡扶養、保護之義務,但其子尚有母為之扶養、保 護,自不成立遺棄罪名;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遺棄罪 ,必以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不盡扶養或保護義務,而致其有不能生 存之虞者,始克成立。若負有此項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而事實 上尚有他人為之養育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 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最高法院著有二十三年上字第二二五 九號、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七七七號判例可資參照。 建律法律事務所  黃建霖律師 聯絡專線:0919-571-076 專辦案件:車禍、離婚、通姦、不動產買賣、遺產過戶、妨害名譽、傷害等其            他民、刑、行政案件。 台北推薦律師 基隆推薦律師 新竹推薦律師 桃園推薦律師 台中推薦律師  台北推薦律師 基隆推薦律師 新竹推薦律師 桃園推薦律師 台中推薦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