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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無故竊錄罪】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並無處罰未遂,所以如果裝設竊聽器,但無法證明有錄到內容,即不能夠成該罪 整理/黃建霖律師

【刑法-無故竊錄罪】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並無處罰未遂,所以如果裝 設竊聽器,但無法證明有錄到內容,即不能夠成該罪    整理/黃建霖律師     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之罪並無未遂犯之規定,故即使行為人有裝設竊聽 器之行為,但如果並未同時查獲接收器及錄音機(帶),即不能認定是否 確有竊錄得個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及談話,換言之,則亦不能僅以該聲 音發訊器即科行為人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之罪。(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 第1878號刑事判決) ----------------------------------------------------------------------- 參考法條 刑法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 專業推薦法律律師事務所 建律法律事務所 黃建霖律師 聯絡專線:0919-635-333  專辦案件:車禍、離婚、通姦、不動產買賣、遺產過戶、妨害名譽、傷害等其 他民、刑、行政案件。 本所目前已登錄:台北律師 基隆律師 桃園律師 新竹律師

【民訴-訴之追加】一經利用原有訴訟程序合法提起追加之訴後,即發生訴訟拘束之效力,而能獨立存在,不因嗣後原訴已經判決確定而受影響 整理/黃建霖律師

【民訴-訴之追加】 一經利用原有訴訟程序合法提起追加之訴後,即發生訴訟 拘束之效力,而能獨立存在,不因嗣後原訴已經判決確定而受影響 整理/黃建霖律師 訴之追加,係利用原有訴訟程序所為之起訴,故為追加時,固須有原訴訟 程序之存在,惟一經利用原有訴訟程序合法提起追加之訴後,即發生訴訟 拘束之效力,而能獨立存在,不因嗣後原訴已經判決確定而受影響。原法 院以抗告人於原訴存在時所提追加之訴,因其後原訴業經判決確定,無從 與之合併審理,即認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尚有未合。 (最高法院 91年台抗字第212號判例參照 ) ------------------------------------------------ 建律法律事務所  黃建霖律師  全省免費法律諮詢專線:0919-571-076 服務地點:台北、台中、台南、高雄 台北(台北律師公會入會證號:北律會字第7179號) 台中(台中律師公會入會證號:中律證字第3553號) 台南(台中律師公會入會證號:已登錄,辦理程序中) 高雄(高雄律師公會入會證號:高律證字第2940號) 專辦案件:車禍、離婚、通姦、不動產買賣、遺產過戶、妨害名譽、傷害、強制執行等其他民、刑、行政案件。(台北推薦專業律師)台北律師車禍 台北律師離婚 台北律師不動產糾紛法律問題 刑事律師 刑案律師 本所目前已登錄 台北律師 基隆律師 新北市律師 桃園律師 新竹律師 本所目前已登錄 台北律師 基隆律師 新北市律師 桃園律師 新竹律師

【書狀下載】新增刑事撤回告訴狀範例 撰寫/黃建霖律師

【書狀下載】新增刑事撤回告訴狀範例    撰寫/黃建霖律師 最近有網友提到需要 刑事撤回告訴狀範例 ,所以我 們新增了範例供有需要的網友自行下載。  建律法律事務所  黃建霖律師 服務地點:台北(台北律師公會入會證號:北率會字第7179號)           台中(台中律師公會入會證號:中律證字第3553號)           台南(台中律師公會入會證號:已登錄,辦理程序中)           高雄(高雄律師公會入會證號:高律證字第2940號) 聯絡專線:0919-571-076 專辦案件:車禍、離婚、通姦、不動產買賣、遺產過戶、妨害名譽、傷害等其            他民、刑、行政案件。 台北誹謗律師 台北妨礙名譽律師 台北誣告律師 台北律師 誹謗 台北律師 妨礙名譽 台北律師 誣告

【民法/所有權歸屬】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並非必為房屋所有人,繳納房屋稅之收據,亦非即為房屋所有權之證明 整理/黃建霖律師

【民法/所有權歸屬】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並非必為房屋所有人, 繳納房屋稅之收據,亦非即為房屋所有權之證明    整理/黃建霖律 師         最近有 網友諮詢 問到,房屋的納稅義義務人可否認定為所有權人 ,此類問題在本所承辦案件時,時常發生在未辦保存登記之不動 產上,因此本所找了一個判例供大家參考。 ---------------------------------------------------         「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並非必為房屋所有人,繳納房屋稅之收據 ,亦非即為房屋所有權之證明(本院四十年台上字第一二六號判 例參照)         另外,依照本所律師的經驗,法院現在多是綜合評價各項(房屋實際使用權人)使用跡象的證據,作為認定實質所有權人的判斷方法。          簡單來講,依照本所承辦案件的經驗,通常還需提出相關的佐證 ,才能讓法院相信未辦理保存登記的不動產所有權歸屬喔。例如 水電費是由何人繳納?目前居住使用情況、如果有出租,是何人出租等等,網友如果遇到此類相關的問題,可以去找所在地的法律事務所律師、政府的免費法律諮詢律師諮詢一下喔! 同步發表於 官網 建律法律事務所  黃建霖律師 (免費法律諮詢專線:0919-571-076) 服務地點: 台北(台北律師公會入會證號:北律會字第7179號) 台中(台中律師公會入會證號:中律證字第3553號) 台南(台中律師公會入會證號:已登錄,辦理程序中) 高雄(高雄律師公會入會證號:高律證字第2940號)  專辦案件:車禍、離婚、通姦、不動產買賣、遺產過戶、妨害名譽、傷害、強制執行等其他民、刑、行政案件。 (台北推薦專業律師)台北律師車禍 台北律師離婚 台北律師不動產糾紛法律問題 刑事律師 刑案律師 基隆律師 新竹律師 桃園律師 (台北推薦專業律師)台北律師車禍 台北律師離婚 台北律師不動產糾紛法律問題 刑事律師 刑案律師 基隆律師 新竹律師 桃園律師

【民法-無權占有】拆屋還地,遇到未保存登記之建物,應列何人為被告?

【民法-無權占有】拆屋還地,遇到未保存登記之建物,應列何人為被告?         拆屋還地,遇到未保存登記之建物,應列何人為被告呢? 此時,應該 要以該違章建築所有人或對之 有事實上處分權之人 為被告 。 所有權人的認定:         那麼此時的所有人如何認定,我們可以參考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039號判 例,該判例要旨稱「 自己建築之房屋,與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者有別,縱使不經 登記,亦不在民 法第七百五十八條所謂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之列。」故此時,應 以出資興建之人為所有人。         另外, 依建築法規定而向主管機關請領建築執照者,並非當然就是所有權人 , 此參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970號判決「以所有之意思興建房屋,即為原始建 築人而取得該房屋之所有權,其取得所有權非以登記為要件,至究以何人名義 請領建造執照,在所不問。」即明。         又相同的道理,設定戶籍於建物之內,固然得作為認定是否為建築物所有人之 證據方法之一,然不得憑藉此即認定為該違章建築所有人。 事實上處分權人的認定:         當房屋為違章建築時,雖不能依物權讓與行為而取得所有權(不能去地政辦理過 戶),但是違章建築並非不得做為買賣之標的,所以除了有特約之外,應該要認 定出賣人已將違章建築之 事實上處分權 出賣給買受人了。 建律法律事務所  黃建霖律師 (免費法律諮詢專線:0919-571-076) 服務地點: 台北(台北律師公會入會證號:北律會字第7179號) 台中(台中律師公會入會證號:中律證字第3553號) 台南(台中律師公會入會證號:已登錄,辦理程序中) 高雄(高雄律師公會入會證號:高律證字第2940號)  專辦案件:車禍、離婚、通姦、不動產買賣、遺產過戶、妨害名譽、傷害、強制執行等其他民、刑、行政案件。 (台北推薦專業律師)台北律師車禍 台北律師離婚 台北律師不動產糾紛法律問題

民事訴訟之無權占有事件,占有人自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

按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者,占有人對土地所 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土 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被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占有 人自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最高法 院85年度台上字第1120號判決要旨參照)。

【法拍屋糾紛/租賃權的存在】主張民法第425條之1時,應注意有無承受前手的瑕疵 撰寫/黃建霖律師

【法拍屋糾紛/租賃權的存在】主張民法第425條之1時,應注意有無承受前手的瑕疵    撰寫/黃建霖律師         大家在看法拍屋的公告的時候,常常會看到單獨拍賣建物或土 地的案例,而如果我們去拍土地,到時後一定會與土地上的建 物事實上處分權人有紛爭,而以下,就是建物的事實上處分權 人主 張租賃權的存在,作為抗衡拍定人主張民法第767條所有 物返 還請求權的案例。 台中高分院 101年度上易字第25號判決整理         而我們在此整理了一段有關建物事實上處分權人主張租賃權 (民法第425條之1)存在,但經法院認定瑕疵應予承受,而不 予採納的判決理由,供有需要的網友自行參考。         按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 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 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 與土地讓與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 為民法第 425條之1第1項前段所規定。其適用以土地及其上 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嗣因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 之人,致土地與房屋異其所有人為要件。 如土地及其上之房 屋,原非同屬一人所有,在土地讓與他人後,房屋所有人依 法不得主張其利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對於土地受讓人繼續存 在時,該房屋即屬無占用土地之合法權源。嗣後原土地所有 人雖再取得該土地上房屋之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亦應承 繼房屋原所有權人對於土地受讓人欠缺基地占有本權之瑕疵 ,而無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推定有租賃關係之適用 。 同步發表於 官網 建律法律事務所  黃建霖律師 (免費法律諮詢專線:0919-635-333) 服務地點: 台北(台北律師公會入會證號:北律會字第7179號) 台中(台中律師公會入會證號:中律證字第3553號) 台南(台中律師公會入會證號:已登錄,辦理程序中) 高雄(高雄律師公會入會證號:高律證字第2940號)  專辦案件:車禍、離婚、通姦、不動產買賣、遺產過戶、妨害名譽、傷害、強制執行等其他民、刑、行政案件。 (台北推薦專業律師)台北律師車禍 台北律師離婚 台北律師不動產糾紛法律問題

民事訴訟中,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之責任 整理/黃建霖律師

主張 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 具備之特 別要件,負舉證之責任 。而此特別要件之具備 , 苟能證明間 接事實並據此推認要件事實雖無不可,並 不以直接證明者為 限 ,惟此經證明之間接事實與要件事 實間,須依經驗法則足以推認其因果關係存在者,始克 當之。 倘負舉證責任之一方 所證明之間接事實,尚不足 以推認要件事實,縱不負舉證責任之一方就其主張之事 實不能證明或陳述不明、或其舉證猶有疵累,仍難認負 舉證責任之一方已盡其舉證責任,自不得為其有利之認 定 (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1613號裁判要旨參照)。 相關判決: 在強制執行有關第三人異議之訴的用運(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 上易字第623號民事判決 ) 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 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15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法第15條所 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於執 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 言(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190號判例要旨參照)。 又主張 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 別要件,負舉證之責任。而此特別要件之具備,苟能證明間 接事實並據此推認要件事實雖無不可,並不以直接證明者為 限,惟此經證明之間接事實與要件事實間,須依經驗法則足 以推認其因果關係存在者,始克當之。倘負舉證責任之一方 所證明之間接事實,尚不足以推認要件事實,縱不負舉證責 任之一方就其主張之事實不能證明或陳述不明、或其舉證猶 有疵累,仍難認負舉證責任之一方已盡其舉證責任,自不得 為其有利之認定(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1613號裁判要旨參 照)。 同步發表於   官網 建律法律事務所  黃建霖律師 (免費法律諮詢專線:0919-635-333) 服務地點: 台北(台北律師公會入會證號:北律會字第7179號) 台中(台中律師公會入會證號:中律證字第3553號) 台南(台中律師公會入會證號:已登錄,辦理程序中) 高雄(高雄律師公會入會證號:高律證字第2940號)  專辦案件:車禍、離婚、通姦、不動產買賣、遺產過戶、妨害名譽、傷害、強制執行等其他民、刑、行政案件。 (台北推

【強制執行法/第三人異議之訴】限定繼承之繼承人固有財產遭強制執行,應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整理/黃建霖律師

【強制執行法/第三人異議之訴】限定繼承之繼承人固有財產遭強制執行,應 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整理/黃建霖律師 限定繼承之繼承人,就被繼承人之債務,唯負以遺產為限度之物的有限責 任。 故就被繼承人之債務為執行時,限定繼承人僅就遺產之執行居於債務 人之地位,如債權人就限定繼承人之固有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應認限定繼 承人為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之第三人,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請求撤銷 強制執行程序。(最高法院 77年台抗字第143號判例參照 ) 同步發表於 建律法律事務所官網 想要參考其他 強制執行法學文章 ? 建律法律事務所 黃建霖律師 (免費法律諮詢專線: 0919-635-333 ) 服務地點: 台北(台北律師公會入會證號:北律會字第7179號) 台中(台中律師公會入會證號:中律證字第3553號) 台南(台中律師公會入會證號:已登錄,辦理程序中) 高雄(高雄律師公會入會證號:高律證字第2940號)  專辦案件:車禍、離婚、通姦、不動產買賣、遺產過戶、妨害名譽、傷害、強制執行等其他民、刑、行政案件。 (台北推薦專業律師)台北律師車禍 台北律師離婚 台北律師不動產

【律師辦案心得】民事裁判費用的計算? 撰寫/黃建霖律師

【律師辦案心得】民事裁判費用的計算?    撰寫/黃建霖律師 最近有網友透過本網站「 免費線上法律諮詢 」系統,詢問有關民事案件 的裁判費用計算方式,在此我們介紹「 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 」的網站,裡面有詳細的說明以及計算程式可供網友自行下載使用喔。 建律法律事務所  黃建霖律師 (免費法律諮詢專線:0919-571-076) 服務地點: 台北(台北律師公會入會證號:北律會字第7179號) 台中(台中律師公會入會證號:中律證字第3553號) 台南(台中律師公會入會證號:已登錄,辦理程序中) 高雄(高雄律師公會入會證號:高律證字第2940號)  專辦案件:車禍、離婚、通姦、不動產買賣、遺產過戶、妨害名譽、傷害、強制執行等其他民、刑、行政案件。 (台北推薦專業律師)台北律師車禍 台北律師離婚 台北律師不動產

【社會秩序維護法】娼嫖同罰?半套也罰?1/3套也要罰嗎? 撰寫/黃建霖律師

【社會秩序維護法】娼嫖同罰?半套也罰?1/3套也要罰嗎?    撰寫/黃建霖律師 最近有網友來透過本網站 免費 線上 法律系統詢 問前陣子火紅的娼嫖同罰規定為何?所以我們稍微整理了一下相關規定,供大家參考。 (以下依照修法沿革時間排序整理) 【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規定】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 前項之人,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得併宣告於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大法官會議第666號解釋認為舊法「罰娼不罰嫖」違憲 「按性交易行為如何管制及應否處罰,固屬立法裁量之範圍,社會秩序維護法係以處行政罰之方式為管制手段,而系爭規定明文禁止性交易行為, 則其對於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人,僅處罰意圖得利之一方,而不處罰支付對價之相對人,並以主觀上有無意圖得利作為是否處罰之標準,法律上已形成差別待遇 ,系爭規定之 立法目的既在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且性交易乃由意圖得利之一方與支付對價之相對人共同完成,雖意圖得利而為性交易之一方可能連續為之,致其性行為對象與範圍廣泛且不確定,固與支付對價之相對人有別,然此等事實及經驗上之差異並不影響其共同完成性交易行為之本質,自不足以作為是否處罰之差別待遇之正當理由 ,其雙方在法律上之評價應屬一致。再者,系爭規定既不認性交易中支付對價之一方有可非難,卻處罰性交易圖利之一方,鑑諸性交易圖利之一方多為女性之現況,此無異幾僅針對參與性交易之女性而為管制處罰,尤以部分迫於社會經濟弱勢而從事性交易之女性,往往因系爭規定受處罰,致其業已窘困之處境更為不利。系爭規定以主觀上有無意圖得利,作為是否處罰之差別待遇標準,與上述立法目的間顯然欠缺實質關聯,自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 」(大法官釋字第666號解釋理由書節錄)。 大法官會議第666號解釋認為舊法對於從事性交易服務者,應有其他配套措施: 「為貫徹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之立法目的,行政機關可依法對意圖得利而為性交易之人實施各種健康檢查或宣導安全性行為等管理或輔導措施;亦可採取職業訓練、輔導就業或其他教育方式,以提昇其工作能力及經濟狀況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使用借貸】要求出借人返還物品 撰寫/黃建霖律師

【存證信函/使用借貸】要求出借人返還物品    撰寫/黃建霖律師 敬啟者: 台端日前曾於民國   年  月  日向本人央求借予ooo商品,本人出於好意 ,借予台端,惟日前本人向台端要求返還該物品時,台端竟藉詞拖延 不肯歸還。查台端前開行為應已觸犯刑事侵占罪嫌,惟為顧及貴我雙 方之情誼,特以本函通知台端於函達後日三日內返還該物品,否則將 依法究責,絕毋寬待,希勿自誤為禱! 同步發表於 官網 想了解請 律師代撰存證信函的收費 ? 建律法律事務所 黃建霖律師 (免費法律諮詢專線:0919-571-076) 服務地點: 台北(台北律師公會入會證號:北律會字第7179號) 台中(台中律師公會入會證號:中律證字第3553號) 台南(台中律師公會入會證號:已登錄,辦理程序中) 高雄(高雄律師公會入會證號:高律證字第2940號)  專辦案件:車禍、離婚、通姦、不動產買賣、遺產過戶、妨害名譽、傷害、強制執行等其他民、刑、行政案件。 ( 台北推薦專業律師)台北律師車禍 台北律師離婚 台北律師不動產

【強制執行法/第17條】強制執行法第十七條所謂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係指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而言(最高法49年台抗字第72號判例參照) 整理/黃建霖律師

【強制執行法/第17條】強制執行法第十七條所謂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係指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而言(最高法49年台抗字第72號判例參照)    整理/黃建霖律師 強制執行法第十七條所謂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債權人查報 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 係指 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而言 。 若該財產是否債務人所有尚 待審認方能確定,執行法院既無逕行審判之權限,尤非聲明同法 第十二條所定之異議所能救濟,自應依同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指 示主張有排除強制執行權利之第三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以資 解決。最高法49年台抗字第72號判例意旨足參。 同步發表於 籌備官網 想參考相關判決裁定 ( 台北地院 101年度事聲字第27號裁定整理 ) 建律法律事務所 黃建霖律師 (免費法律諮詢專線:0919-635-333) 服務地點: 台北(台北律師公會入會證號:北律會字第7179號) 台中(台中律師公會入會證號:中律證字第3553號) 台南(台中律師公會入會證號:已登錄,辦理程序中) 高雄(高雄律師公會入會證號:高律證字第2940號)  專辦案件:車禍、離婚、通姦、不動產買賣、遺產過戶、妨害名譽、傷害、強制執行等其他民、刑、行政案件。 ( 台北推薦專業律師)台北律師車禍 台北律師離婚 台北律師不動產

【強制執行】若外觀上不足以證明查封之財產屬於債務人所有,執行法院可以依職權撤銷執行之處分,無待第三人提起異議之訴 整理/黃建霖律師

【強制執行】若外觀上不足以證明查封之財產屬於債務人所有,執行法院可以依職權撤銷執行之處分,無待第三人提起異議之訴        整理/黃建霖律師     按執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     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     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十七條所謂於強制執行     開始後,始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由     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係指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     者而言。若該財產是否債務人所有尚待審認方能確定,執行     法院既無逕行審判之權限,尤非聲明同法第十二條所定之異     議所能救濟,自應依同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指示主張有排除     強制執行權利之第三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以資解決。最     高法49年台抗字第72號判例意旨足參。從而,就執行標的物     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固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以     資救濟, 然若債權人無法提出是否確屬債務人之財產證據,     使執行法院得由外觀上即可為債權人所查報之財產屬於債務     人所有之認定時,執行法院應依職權撤銷執行之處分,無待     第三人提起異議之訴之餘地 。 (台北地院 101年度事聲字第27     號裁定參照 ) 想觀看 ( 台北地院 101年度事聲字第27 號裁定整理 ) 強制執行法 第 12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 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 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 執行不因而停止。 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 不服前項裁定者,得為抗告。 第 15 條 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 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 得以債務人為被告。 第 16 條 債務人或第三人就強制執行事件得提起異議之訴時,執行法院得指示其另 行起訴,或諭知債權人,經其同意後,即由執行法院撤銷強制執行。 第 17 條 執行法院如

存證信函例稿範例(公司員工散佈不實言論、詆毀公司商譽) 撰寫/黃建霖律師

存證信函例稿範例(公司員工散佈不實言論、詆毀公司商譽)    撰寫/黃建霖律師 敬啟者: 一、緣委託人即oo商行負責人某甲來所委稱:「某乙於任職oo商行期間,惡意向多名 新進及在職同事陸續散佈不實言論,誣指本商行未核實給付薪資、恣意汰換員工、公司 制度不良、本人某甲性情不定,對其他同事忽冷忽熱等事由,造成本商行員工情緒不穩 、人心離異。前開種種情事,業已嚴重危害本商行商譽、本人某甲名譽,且造成財產及 精神上之巨大損害,核屬觸犯刑事之公然侮辱及誹謗等罪嫌,並構成民事損害賠償之要 件,本商行已備妥相關事證足資證明。惟為顧及雙方情誼,特此委請貴大律師代為發函 通知某乙,於函達後五日內與本商行聯繫,並對於前開妨礙商譽、名譽等情事予以說明 ,否則將依法究責。」 二、特代函達如上,希勿自誤為禱! ------------------------------------------------------------------------------- 本存證信函範例,是由委任人加入本所 個人專屬法律顧問 二年期會員後,由本 所服務律師免費撰寫代發,請網友多加利用該服務。 -------------------------------------------------------------------------------- 建律法律事務所 黃建霖律師 服務地點: 台北(台北律師公會入會證號:北律會字第7179號) 台中(台中律師公會入會證號:中律證字第3553號) 台南(台中律師公會入會證號:已登錄,辦理程序中) 高雄(高雄律師公會入會證號:高律證字第2940號) 聯絡專線:0919-571-076 專辦案件:車禍、離婚、通姦、不動產買賣、遺產過戶、妨害名譽、傷害                    等其他民、刑、行政案件。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 存證信函撰狀 存證信函範例下載 台北存證信函專門律師 台北民事律師 妨礙名譽 專門 律師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 存證信函撰狀 存證信函範例下載 台北存證信函專門律師 台北民事律師 妨礙名譽 專門 律師 起訴狀免費下載 起訴狀參考範例 台北優質律師推薦網站

刑法追溯期的整理 整理/黃建霖律師

刑法追溯期的整理    整理/黃建霖律師 (最近不少網友 來信詢問法律問題 時,都有提及刑法上追溯 期的計算,所以稍為幫大家整理一下相關規定) 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罪        者, 三十年 。 二、犯最重本刑為 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 之罪者, 二十         年 。 三、犯最重本刑為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 之罪者, 十         年 。 四、犯最重本刑為 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之罪者,           五年 。 前項期間自 犯罪成立之日 起算。但 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 ,自 行為終了之日 起算。   第 81 條        (刪除)   第 82 條        本刑應加重或減輕者 ,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仍 依本刑計算 。   第 83 條        追訴權之時效, 因起訴而停止進行 。 依法應停止偵查 或 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 ,亦同。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        者。 二、 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        或繼續 ,而 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        分之一者 。 三、 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 ,而其 期間已達第八        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 。 前二項之時效, 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        期間,一併計算 。 建律法律事務所  黃建霖律師 服務地點:台北(台北律師公會入會證號:北率會字第7179號)                   台中(台中律師公會入會證號:中律證字第3553號)                   台南(台中律師公會入會證號:已登錄,辦理程序中)                          高雄(高雄律師公會入會證號:高律證字第2940號) 聯絡專線:0919-635-333 專辦案件:車禍、離婚、通姦、不動產買賣、遺產過戶、妨害名譽、傷害等其                     他民、刑、行政案件。

本網站整理了一些(車禍、承攬)起訴狀範例供參考。

本網整理了 1、 車禍致死,家屬僅請求慰輔金之起訴狀例稿(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 訴字第71號民事判決)       又本案例原告並未聘請律師,似乎遺漏了喪葬費、扶養費用       的請求。 2、 承攬起訴狀範本(北院100年度訴字第1934號) 供有需要自行撰狀的網友參考。 建律法律事務所  黃建霖律師 服務地點:台北(台北律師公會入會證號:北率會字第7179號)                   台中(台中律師公會入會證號:中律證字第3553號)                   台南(台中律師公會入會證號:已登錄,辦理程序中)                          高雄(高雄律師公會入會證號:高律證字第2940號) 聯絡專線: 0919-635-333 專辦案件:車禍、離婚、通姦、不動產買賣、遺產過戶、妨害名譽、傷害等其                     他民、刑、行政案件。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 存證信函撰狀 存證信函範例下載 台北存證信函專門律師 台北民事律師 妨礙名譽 專門 律師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 存證信函撰狀 存證信函範例下載 台北存證信函專門律師 台北民事律師 妨礙名譽 專門 律師 起訴狀免費下載 起訴狀參考範例 台北優質律師推薦網站

本網新增部落格散佈不實、侮辱言論之存證信函例稿,供有需要的網友自行下載。

本網新增 部落格散佈不實、侮辱言論之存證信函例稿 ,供有需要的網友自行下載。 本存證信函範例,是由網友使用本網站 免費書狀製成系統 所產生,請網友多加利用該系統。 建律法律事務所  黃建霖律師 服務地點:台北(台北律師公會入會證號:北率會字第7179號)                      台中(台中律師公會入會證號:中律證字第3553號)                      台南(台中律師公會入會證號:已登錄,辦理程序中)                      高雄(高雄律師公會入會證號:高律證字第2940號) 聯絡專線:0919-571-076 專辦案件:車禍、離婚、通姦、不動產買賣、遺產過戶、妨害名譽、傷害等其                     他民、刑、行政案件。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 存證信函撰狀 存證信函範例下載 台北存證信函專門律師 台北民事律師 妨礙名譽 專門 律師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 存證信函撰狀 存證信函範例下載 台北存證信函專門律師 台北民事律師 妨礙名譽 專門 律師

【刑法-詐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要件 整理/黃建霖律師

【刑法-詐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要件    整理/黃建霖律師 若所用之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入錯誤,即不構成刑法詐欺罪       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罪之成立,以行為人確有施用 詐術,又被害人確因而陷入錯誤而為財物交付者始屬之, 若所用之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入錯誤,即不 構成該罪 ,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 照。 刑法上的詐欺罪,須以被詐欺者受有財產上損害為必要 按詐欺取財罪,係侵害財產權之犯罪,以施用詐術之一方 取得財物, 致被詐欺之一方因而生財產上之損害為必要 , 若無所損害,行為人除按其情形或應成立其他罪名外,並 無論以詐欺取財罪之餘地;次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 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 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故加害者如有不法取得 財物之意思,實施詐欺行為,被害者因此行為陷於錯誤而 為財產上之處分,受其損害,即應構成該罪,最高法院96 年度臺上字第5286號判決、80年度臺非字第80號判決意旨 可資參照。 詐欺罪,行為人有不法所有意圖,並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始能成立 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 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 付為要件。故 必行為人有不法所有意圖,並以詐術使人將 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始能成立 ,最高法院89年度臺非 字第38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延伸閱讀:   存證信函如何製作、寄送 ? 【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足生損害,不以經濟價值為限;股東會議出席率不實之記載,亦屬之 【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以偽造他人名義之文書為必要 延伸連結: 線上免費法律諮詢 。 來電免費法律諮詢 。 星期五免費法律諮詢 。 建律法律事務所  黃建霖律師 服務地點:台北(台北律師公會入會證號:北率會字第7179號)                      台中(台中律師公會入會證號:中律證字第3553號)                      台南(台中律師公會入會證號:已登錄,辦理程序中)                      高雄(高雄

【刑法-誣告罪】誣告罪,不特須指出其具體事實,足以使人受 刑事或懲戒處分,且須明知其為虛偽,具有故意構陷之情形始能成立;告訴人所訴事實,即使無法證明實在,也不必然構成誣告罪

前言:購買刑事誣告罪答辯狀的範例         因為刑事誣告罪法定刑度較重,因此我們建議當事人或被告應該要聘任律師為宜,但因為有些網友還是會來信表達想要購買「刑事誣告罪答辯狀的範例」,所以如果真的有需要, 請點我 。 ▲ 刑法誣告罪,以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為構成要件,故該項犯罪,不特須指出其具體事實,足以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且須明知其為虛偽,具有故意構陷之情形始能成立。是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係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事實及有誣告之故意以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衹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訴追處罰,或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即難成立誣告罪名(最高法院59年度台上字第581 號、44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43年度台上字第251號、22年度上字第3368號判例意旨參照)。 台北誹謗律師 台北妨礙名譽律師 台北誣告律師 台北律師 誹謗 台北律師 妨礙名譽 台北律師 誣告

【刑法-通姦】我國實務認為通姦應論一罪之判決(北簡97年度簡字第4657號) 整理/黃建霖律師

【刑法-通姦】我國實務認為通姦應論一罪之判決(北簡 97年度簡字第4657號 )    整理/黃建霖律師 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 反覆性 、 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予以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目的,在接近之時間,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 倘依社會一般通念,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的行為觀念者,於刑法之評價上,應僅認成立一罪 。查本案被告甲○○與被告丙○○交往期間,因尚有金錢糾葛,藕斷絲連,發生多次通姦及相姦行為,其主觀上顯係基於單一通姦及相姦犯罪決意,且其多次通姦及相姦所欲達成之目的、對象及所侵害之法益(即破壞同一婚姻與家庭制度)均屬相同,依社會通念,客觀上應認通姦行為及相姦行為本質上具有反覆性及持續性,為接續犯,在刑法評價上應僅論以一罪。(北簡 97年度簡字第4657號 )  建律法律事務所  黃建霖律師 服務地點:台北(台北律師公會入會證號:北率會字第7179號)                      台中(台中律師公會入會證號:中律證字第3553號)                      台南(台中律師公會入會證號:已登錄,辦理程序中)                      高雄(高雄律師公會入會證號:高律證字第2940號) 聯絡專線:0919-635-333 專辦案件:車禍、離婚、通姦、不動產買賣、遺產過戶、妨害名譽、傷害等其                     他民、刑、行政案件。 台北通姦推薦律師 台北離婚推薦律師 台北通姦優質律師台北離婚優質律師 台北誹謗律師 台北妨礙名譽律師 台北誣告律師 台北律師 誹謗 台北律師 妨礙名譽 台北律師 誣告

【民法-慰撫金】慰撫金之衡量標準,除以被害人精神上所受之痛苦為斷,應就兩造之身分、職業、教育程度、財產及經濟狀況,用以判斷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 整理/黃建霖律師

【民法-慰撫金】慰撫金之衡量標準,除以被害人精神上所受之痛苦為斷,應就兩造之身分、職業、教育程度、財產及經濟狀況,用以判斷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    整理/黃建霖律師 引言: 常常會有網友打電話來詢問有關慰撫金的請求,應該向對方索賠多少才算合理?其實,慰撫金的請求,是比較主觀上的價值判斷,同樣一個被摑巴掌的傷害,有些人會覺得嚴重損害他的人性尊嚴、有的人卻覺得還好,因此,本所律師除了在下面提出一個常見的法院衡量標準外,也提醒網友們,有關於慰撫金的請求,應該要針對「精神上所受之痛苦、兩造之身分、職業、教育程度、財產及經濟狀況」等標準作說明,提出您爭取慰撫金金額的理由依據,這樣一來,法院才有判斷的依據喔。 法院常見的衡量標準   關於慰撫金之多寡,應以被害人精神上所受之苦痛為準據,亦應審酌被害人之地位、家況及加害人之地位,俾資為審判之依據,故應就兩造之身分、職業、教育程度、財產及經濟狀況,用以判斷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最高法院著有48年臺上字第1982號判例,及86年度臺上字第511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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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第三人異議之訴】占有,無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 整理/黃建霖律師

【強制執行-第三人異議之訴】占有,無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                整理/黃建霖律師 按強制執行法第15條,所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 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留 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占有,依民法第940 條 之規定,不過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自不包含在內( 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721 號判例參照)。 專業推薦法律律師事務所 建律法律事務所 黃建霖律師 服務地點: 台北(台北律師公會入會證號:北律會字第7179號)                                            台中(台中律師公會入會證號:中律證字第3553號)                    台南(台中律師公會入會證號:已登錄,辦理程序中)                    高雄(高雄律師公會入會證號:高律證字第2940號)  聯絡專線:0919-571-076  專辦案件:車禍、離婚、通姦、不動產買賣、遺產過戶、妨害名譽、傷害等其       他民、刑、行政案件。 台北誹謗律師 台北妨礙名譽律師 台北誣告律師 台北律師 誹謗 台北律師 妨礙名譽 台北律師 誣告

【民法-所有權認定】不能僅憑建造執照之起造人名義登記,主張為建築物之原始所有權人 整理/黃建霖律師

【民法-所有權認定】 不能僅憑建造執 照之起造人名義登記,主張  為建築物之原始所有權人    整理/黃建霖律師 按,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另依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程度,二樓結構業已完成,僅門窗尚未裝設及內部裝潢尚第2221號判例要旨「系爭房屋原計畫蓋建二樓,而建築之未完成,此項尚未完全竣工之房屋,已足避風雨,可達經移轉登記手續,始能取得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不能以行政濟上之使用目的,即成為獨立之不動產。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買受系爭房屋,依民法第758條規定,自須辦理所有權上變更起造人名義之方式,取得系爭房屋之所有權」。又,「建造執照僅係行政機關管理都市建築之方法,並非取得所有權之法定證據,亦即不得憑建造執照,認定起造人為系爭房屋之原始取得人,某甲(起造人)並無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其異議之訴,為無理由」(參72年司法院第3期司法業務研究會討論意見)。 故不能僅憑建造執照之起造人名義登記,主張為建築物之原始所有權人,合先敘明。 台北誹謗律師 台北妨礙名譽律師 台北誣告律師 台北律師 誹謗 台北律師 妨礙名譽 台北律師 誣告

【強制執行-停止執行】停止強制執行程序,須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 整理/黃建霖律師

【強制執行-停止執行】停止強制執行程序,須在強制執行程序終                                      結前為之    整理/黃建霖律師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惟不論何種情 形,均須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始有停止強制執行程 序之實益 ;如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自無再予裁定停止執 行之必要(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621號裁定參照)。 專業推薦法律律師事務所 建律法律事務所 黃建霖律師 服務地點: 台北(台北律師公會入會證號:北律會字第7179號)                                            台中(台中律師公會入會證號:中律證字第3553號)                    台南(台中律師公會入會證號:已登錄,辦理程序中)                    高雄(高雄律師公會入會證號:高律證字第2940號)  聯絡專線:0919-571-076  專辦案件:車禍、離婚、通姦、不動產買賣、遺產過戶、妨害名譽、傷害等其       他民、刑、行政案件。 台北誹謗律師 台北妨礙名譽律師 台北誣告律師 台北律師 誹謗 台北律師 妨礙名譽 台北律師 誣告

【強制執行-假扣押】假扣押之執行,以假扣押之標的脫離假扣押之處置, 例如將假扣押標的交付執行或撤銷假扣押,其程序即為終結。在將假扣押 標的交付執行之情形,尚未進行至執行名義所載債權之全部或一部,因對 於執行標的物之強制執行達其目的時,係屬本案之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 整理/黃建霖律師

【強制執行-假扣押】 假扣押之執行,以假扣押之標的脫離假扣押之處置, 例如將假扣押標的交 付執行或撤銷假扣押,其程序即為終結 。 在將假扣押 標的交付執行之情形 ,尚未進行至執行名義所載債權之全部或一部,因對 於執行標的物之強制 執行達其目的時,係屬本案之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 整理/黃建霖律師 假扣押之執行,以假扣押之標的脫離假扣押之處置,例如將假扣押標的交 付執行或撤銷假扣押,其程序即為終結 。 在將假扣押標的交付執行之情形 ,尚未進行至執行名義所載債權之全部或一部,因對於執行標的物之強制 執行達其目的時,係屬本案之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 ,第三人就執行標標 的物如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僅得提起請求排除本案強制執行程序 異議之訴,對於業已終結之假扣押執行程序,殊無許其再提起異議之訴請 求排除之餘地。(最高法院 75年台上字第2225號判例參照 ) 專業推薦法律律師事務所 建律法律事務所 黃建霖律師 服務地點: 台北(台北律師公會入會證號:北律會字第7179號)                                            台中(台中律師公會入會證號:中律證字第3553號)                        台南(台中律師公會入會證號:已登錄,辦理程序中)                        高雄(高雄律師公會入會證號:高律證字第2940號)  聯絡專線:0919-571-076  專辦案件:車禍、離婚、通姦、不動產買賣、遺產過戶、妨害名譽、傷害等其      他民、刑、行政案件。 台北誹謗律師 台北妨礙名譽律師 台北誣告律師 台北律師 誹謗 台北律師 妨礙名譽 台北律師 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