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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基本說明】存證信函相關法令整理

【存證信函基本說明】存證信函相關法令整理   民法 第九十五條: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郵件處理規則 第 三 條:中華郵政公司對於寄件人交寄郵件之內容,除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外,不予證明。 第三十四條:掛號信函交寄時,加付存證相關資費,依中華郵政公司規定方式繕寫,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為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自交寄日起,由郵局保存三年,期滿後銷燬之。 <a href="http://dir.twseo.org" id="R13BD76">台灣網站登錄目錄</a>

【存證信函基本說明】存證信函問題集

Q1、我交寄的存証信函正本有附件,副本也需要寄附件嗎? A1、 是的,正本具有附件者,副本亦須具備,如無法製備者,應以照片或影本代替。 Q2、存証信函費用怎麼計算?   A2、存證信函存證費首頁50元,續頁每頁或附件每張25元。 Q3、我一年前交寄的存証信函可以查閱嗎?要付費嗎? A3、存證信函存局之副本,在3年保存期內,寄件人得交驗原執據,申請查閱。申請查閱, 按申請時現行存證費半數交付查閱費 Q4、我一年前交寄的存証信函可以另具副本申請證明嗎?要付費嗎? A4、存證信函存局之副本,在3年保存期內,寄件人得交驗原執據,另具副本申請證明。 申請證明者,按申請時現行存證費半數交付證明費。 Q5、存証信函可以用外國文字書寫嗎? A5、書寫存證信函限用本國文字,每格限寫1字,述及外國人名或事物名稱須引用原文者, 得用外國文字書寫。 Q6、存証信函文字寫錯了,可以塗改嗎? A6、可以的,但存證信函內文字如有塗改增刪,應於備註欄內註明,並由寄件人簽章,每頁 塗改增刪不得逾20字。 Q7、同時交寄2件存証信函,僅收件人姓名、地址不同者,要怎麼辦理?費用怎麼計算? A7、存證信函如果同時交寄2件以上,其內容完全相同,僅收件人姓名、地址不同者,得作成 總副本2份,並將各收件人姓名、地址另紙聯記一併交與郵局。 除第1件外,餘件按存証費減半收費。 Q8、存証信函有什麼用途? A8、各類國內掛號信函交寄時,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稱為存證信函。 當事人交寄存証信函,於必要時,可資舉証,但郵局對存証信函之証明,以其正副本之 內容相同為限。 Q9、交寄存証信函,要用一定的格式用紙書寫嗎?貴局有提供格式,讓我們從電腦列印使用嗎? A9、是的,存證信函須用郵局規定的格式用紙,請向郵局洽購;如使用電腦自製者,其項目 及印就之文字應與郵局製售者完全相同,紙張尺寸可用A4紙,此外,存證信函用紙電子檔 格式可從本公司網站下載,網址如下:http://www.post.gov.tw/ Q10、交寄存證信函,收件人地址是否可書國外之地址? A10、自93年3月20日起為應客戶郵寄需求,放寬存證信函收件人地址可書國外地址向國外遞送存證信函,惟存證信函內容仍應以中文書寫,按一般國際出口「掛號函 件」交寄,如寄達國未辦理回執業務,應注意不得附回執交寄。 由於寄國外之存證信函,係以掛號交寄,郵局僅證

【存證信函基本說明】存證信函怎麼寫?

【存證信函基本說明】存證信函怎麼寫?   寫存證信函的要點有下列幾點: 1.郵局存證信函須以雙掛號函件寄出,並需妥善保存函件送達後的回執證明。 2.向郵局購買存證信函用紙,一式最少三份。(寄件人、收件人、郵局三造各執一份,份數視收件人人數而增加)。 3.寫存證信函為達到預期的效果,須掌握時機與重點:應注意人(當事人)、事(事實經過)、時(發生時間)、地(發生地)、物(標的物)等重點。 4.信函內容應提到:「限收件人於x年x月x日前解決...,否則...」或「限收件人於文到x日內予以處理,否則...」。 (* 限x日:以七至十日為合理時日) (* 否則...:須具體表達訴求,如第五條所述) 5.寄件人務必清楚寫明「目的」:例如要求企業經營者應合理解決的方式,如退貨、退款、解除契約、減少價金等,千萬不要含糊、不清不楚。 6.書寫完成詳加檢查應具備的重點內容後至郵局以雙掛號寄發:書寫完成後應依前述重點詳加檢查再至郵局以雙掛號寄發,郵局承辦人員只會從形式上加以檢查,如錯字、用印、日期等的填寫,檢查無誤後即受理寄出。 7.存證信函的相關資料應妥善保存:郵局開立的寄信收據和寄件人持有的存證信函、及事後收到的「回執證明」明信片都需妥善保存。 8.存證信函正副本文字,如有塗改增刪,應於正副本之末註明「在某頁某行第幾格下塗改增刪若干字」字樣,加蓋寄件人印章。但每頁塗改增刪不得逾20字。 9.存證信函應由寄件人以書寫、複寫、打字或影印,製作成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並簽字或蓋章,收件人如為二人以上,依增加人數增製副本。但如寄件人不願自留副本者,得僅作成副本一份;如需增加副本由郵局證明者,增加之份數每份存證費減半繳付。 10存證信函主要需有明確告知對方,表明寄件人嚴正立場的重要意義並備作證據。所以存證信函如何書寫、簽章應該有所了解,才能真正發揮寄達存證信函後保障自己權益的功用。 (資料來源:台中市政府)

【存證信函基本說明】存證信函效力

存證信函在法律上的效力僅發函與存證內容 1. 因一般信函沒有第三人可以做證,對方可以推說未收到或不知情,但存證信函則可以透過郵局幫您存證一份作為寄送的證明,如此便可以證明自己確實已告知對方欲告知的事項(意思表示),以後如有爭議或訴訟的時候,便可以當作證據。 2. 存證信函最主要是要達成法律上『證據保存』、『告知』(一般告知、催告、解約等等)及防範未然的功用。 (1) 「證據保存」上的功能: 存證信函一定是採書面的方式,又載有發信人和收信人,與發信的時間,因此不會造成口說無憑的情形,將來如果為了某件事實有所爭議時,曾經發出的存證信函就是最好的呈堂供證。目前依據存證信函的證據功能,所能獲致法律上之效益,最顯著的有以下兩項 A.證明曾為意思表示(或通知):最常運用於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意思表示撤銷、承認、抵銷等。 B.證明時效之遵守:時效的遵守與否,往往是影響法律關係生效的要件。由於存證信函足以證明寄件人何時發信,何時收件,在時間上的證據力確定而不可動搖,這無論在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上或形成權之除斥期間上,「存證信函」都發揮出強大的證據功能。 (2) 防患未然的功能: 在許多民、刑事案件在告上法庭之前,只要當事人懂得在恰當時機寄出存證信函,無論是通知、催告、或警示對方,經常會使一些稍具法律常識的人,知所收斂,不敢妄為,或使對方不再存僥倖之心,而主動與對方達成協議或和解,甚至於履行應盡的義務,如此一來,不須漫長的訴訟,自然能達到保障權益的效果! (來源:台中市政府) 大台北、基隆、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專業律師代撰寫存證信函、律師函

【存證信函基本說明】 存證信函用途

【存證信函基本說明】 存證信函用途 「存證信函」,乃郵局存證信函的簡稱,顧名思義可說是一種具有保存證據效力的函件或書信。 所謂「存證信函」,就是經過郵局來證明發信日及發信內容為何的一種證明函件,達到告知義務的效果。 其實存證信函最大的用途在於通知並警告對方,因此一般人是不喜歡收到的!而存證信函需準備一式三份,其中郵局留存一份,以備日後萬一有訴訟或糾紛時可依此證明,此亦為郵局存證信函最重要的功能。 1. 存證信函是指藉由郵局證明信件內容及發信日期、收信日期的信件文書。 2. 存證信函僅能證明發信人在信中表達了一定的意思表示,而且收信者確實收到了信件。 3. 存證信函並不能夠代表發信者確實擁有信中敘述的權利,也不能夠代表收信者即負有信中所敘述或要求的義務。 4. 因為訴訟程序相當注重實質證據,書面證據的證明力比言詞證據的證明力要高出許多。因此寄存證信函主要的目的在於"確定曾經告知對方自己希望發生的法律效果",以便將來雙方訴訟時,得提出存證信函作為訴訟證據。 (資料來源:台中市政府) 大台北、基隆、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專業律師代撰寫存證信函、律師函

【民法/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之「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之解釋 撰寫/黃建霖律師

【民法/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之「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之解釋    撰寫/黃建霖律師         參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法條文義為:「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由其可知: 1、合意性交:如果並非出於自由意志與他人性交,例如遭他人強制性交或遭姦淫於心神喪失時,不屬於此類狀況。 2、性交:此部分應依刑法第10條第5項規定認定之。即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所以俗稱之口交、肛交,均屬之。

【律師辦案心得】 最高法院檢察署101.4.24.台紀字第1010005971函 整理/黃建霖律師

【律師辦案心得】   最高法院檢察署101.4.24.台紀字第1010005971函    整理/黃建霖律師   最高法院檢察署101.4.24.台紀字第1010005971函略:「如代理當事人聲請該署對於刑事確定判決(含與科刑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之刑事裁定)提起非常上訴,僅需提出聲請狀乙份及相關裁判等影本即可,勿庸提出繕本,以省勞費」。

【律師法】 法務部101.4.30.法檢字第10104122180號函釋 整理/黃建霖律師

【律師法】   法務部101.4.30.法檢字第10104122180號函釋    整理/黃建霖律師 法務部101.4.30.法檢字第10104122180號函釋:「律師依律師法第 20條2項規定,因得辦理專利、商標事務,惟其如與未具律師資格者,意圖營利合夥經營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該未具律師資格之合夥人違反律師法第50條第1 項之規定」。 參考法規 律師法 第 20 條    律師受當事人之委託或法院之指定,得辦理法律事務。 律師得辦理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 律師辦理前項事務,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如有違反,應依有關法令處理 。 第 50 條    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設立事務所而僱用律師或與律師合夥經營事 務所執行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 元以下罰金。 外國人或未經許可之外國律師,意圖營利,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 國律師合夥經營律師事務所執行中華民國法律事務者,亦同。

【刑法/通姦】通姦罪論以一罪之案例 整理/黃建霖律師

【刑法/通姦】通姦罪論以一罪之案例    整理/黃建霖律師 上訴人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對相關證人證詞之證據能力亦未異 議,僅請求從輕,然審酌被告犯行次數、犯後態度及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 解獲致宥恕等情,認量刑尚屬妥適,無從減輕;又檢察官上訴意旨認被告 之五次通姦行為,並無論以集合犯或接續犯一罪之餘地,應屬犯意各別而 分論併罰,惟本案被告相姦對象單一,又係短期內接續犯之,就其主觀犯 意言,應只有單一決意,而非各別起意,原審認屬一罪,而未以數罪併罰 之,應屬妥適。(裁判:台中高等法院刑事97年度上易字第1773號) 大台北專業推薦法律律師事務所,基隆, 台北,桃園,台中, 專辦車禍、離婚、通姦、不動產買賣、遺產過戶、妨害名譽、傷害等其 他 民、刑、行政案件。

【刑法/偽證】偽證罪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而為虛偽陳述,係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而言 整理/黃建霖律師

【刑法/偽證】偽證罪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而為虛偽陳述,係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而言    整理/黃建霖律師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證人依法作證時,必須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 事項,為虛偽之陳述始負偽證罪責。 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係指 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 本件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 事項,應係指證人即上訴人夏○發所陳述之內容是否對於陳○忠與蔡○炤 有無通姦、相姦之行為,而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為斷,然夏○發之上開 陳述,既不足據以認定陳○忠與蔡○炤有通姦、相姦之嫌疑,且係傳述案 外人蔡○昌之言詞,亦不足據以認定陳○忠與蔡○炤有無結婚之事實, 則 上訴人夏○發之上開陳述,縱屬虛偽,與張○玉之告訴內容,是否於該案 情有重要關係,尚非無研求之餘地。 (裁判, 87年度台上字第873號) 大台北專業推薦法律律師事務所,基隆, 台北,桃園,台中, 專辦車禍、離婚、通姦、不動產買賣、遺產過戶、妨害名譽、傷害等其 他 民、刑、行政案件。

【刑法-通姦】曾有通姦行為,後遭抓姦,依據間接證據認定有通姦犯行之案例 整理/黃建霖律師

【刑法-通姦】曾有通姦行為,後遭抓姦,依據間接證據認定有通姦犯行之案例    整理/黃建霖律師 原判決係綜合 被告二人早自八十五年起即有通姦行為 ,雖經判處罪刑後 ,竟仍有往還,本案係告訴人僱請徵信社人員跟蹤並報警當場查獲韓貴 宗夜宿陳美鳳家中, 告訴人率警敲門時,被告等竟遲遲不開門,開門後 亦故不開電燈,且陳美鳳躲於臥房內,狀甚畏懼等各項情況證據(間接證 據),並本於推理作用而論定被告二人通姦犯行 ,核非憑空推想而有顯然 違背經驗法則或證據法則情事。非常上訴意旨,就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 使,徒憑主觀,而為事實問題之爭執,指摘上開情況證據無補強證據,或 無證明力,而有違背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證據裁判主義云云,自屬誤會。 (裁判,最高法院89年度台非字第235號) 大台北專業推薦法律律師事務所,基隆, 台北,桃園,台中, 專辦車禍、離婚、通姦、不動產買賣、遺產過戶、妨害名譽、傷害等其 他 民、刑、行政案件。

【民法/隱名合夥】隱名合夥抑為普通合夥,應依合夥契約內容而定,不能以商業登記為認定 整理/黃建霖律師

【民法/隱名合夥】隱名合夥抑為普通合夥,應依合夥契約內容而定,不能以商業登記為認定    整理/黃建霖律師 現行商業登記法,並未規定由出名營業人登記為獨資營業時,其他合夥人 即視為隱名合夥人,上訴人究為隱名合夥抑為普通合夥,端視上訴人與其 他合夥人間之合夥契約內容而定,尚不能以商業登記為獨資即認上訴人為 隱名合夥人,謂有民法第七百零四條第二項之適用。(判例,65年台上字第2936號) 參考法條 民法第 704 條 隱名合夥之事務,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之。 隱名合夥人就出名營業人所為之行為,對於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之關係。 大台北專業推薦法律律師事務所, 基隆, 台北,桃園,台中, 專辦車禍、離婚、通姦、不動產買賣、遺產過戶、妨害名譽、傷害等其 他 民、刑、行政案件。

【車禍】 只有在未設置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叉路口,才有所謂的支線道車應暫停禮讓幹線道車先行的原則 撰寫/黃建霖律師

【車禍】   只有在未設置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叉路口,才有所謂的支線道車應暫停禮讓幹線道車先行的原則    撰寫/黃建霖律師 近日黃建霖律師開車禍案件的刑事庭時,遇到一位對造律師主張黃律師的當事人為支線道車,並未禮讓對造當事人為幹線道車先行。黃建霖律師聽完之後甚感訝異,按照當時路況,乃是有號誌之交岔路口,理應依照交通號誌為準,對造律師怎麼會這麼主張呢?幸好承辦的檢察官有幫忙釐清該件爭議。而此類問題網路上似乎也有不少的文章在討論,所以今天我們引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讓大家知悉只有在未設置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叉路口,才有所謂的支線道車應暫停禮讓幹線道車先行的原則喔! 參考法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 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大台北專業推薦法律律師事務所,基隆, 台北,桃園,台中, 專辦車禍、離婚、通姦、不動產買賣、遺產過戶、妨害名譽、傷害等其 他 民、刑、行政案件。

【民法/合夥】合夥人不履行其出資之義務,得予以開除;又開除之通知,在訴訟上以言詞或書狀為之者,亦生通知效力 整理/黃建霖律師

【民法/合夥】合夥人不履行其出資之義務,得予以開除;又開除之通知,在訴訟上以言詞或書狀為之者,亦生通知效力    整理/黃建霖律師 合夥為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合夥人不履行其出資 之義務者,不得謂無民法第六百八十八條第一項所定開除之正當理由。至 同條第二項所謂「通知」,並無一定之方式,在訴訟上以言詞或書狀為之 者,亦生通知效力。(判例,69年台上字第742號) 參考法條 民法第688條 合夥人之開除,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前項開除,應以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並應通知被開除之合夥人。 大台北專業推薦法律律師事務所,基隆, 台北,桃園,台中, 專辦車禍、離婚、通姦、不動產買賣、遺產過戶、妨害名譽、傷害等其 他 民、刑、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