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所有權歸屬】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並非必為房屋所有人,繳納房屋稅之收據,亦非即為房屋所有權之證明 整理/黃建霖律師


【民法/所有權歸屬】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並非必為房屋所有人,繳納房屋稅之收據,亦非即為房屋所有權之證明    整理/黃建霖律
        最近有網友諮詢問到,房屋的納稅義義務人可否認定為所有權人,此類問題在本所承辦案件時,時常發生在未辦保存登記之不動產上,因此本所找了一個判例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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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並非必為房屋所有人,繳納房屋稅之收據,亦非即為房屋所有權之證明(本院四十年台上字第一二六號判例參照)
        另外,依照本所律師的經驗,法院現在多是綜合評價各項(房屋實際使用權人)使用跡象的證據,作為認定實質所有權人的判斷方法。 
        簡單來講,依照本所承辦案件的經驗,通常還需提出相關的佐證,才能讓法院相信未辦理保存登記的不動產所有權歸屬喔。例如水電費是由何人繳納?目前居住使用情況、如果有出租,是何人出租等等,網友如果遇到此類相關的問題,可以去找所在地的法律事務所律師、政府的免費法律諮詢律師諮詢一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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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1. 所以只要在出事水電費證明即可證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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