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通姦】我國實務認為通姦應論一罪之判決(北簡97年度簡字第4657號) 整理/黃建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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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性、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予以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目的,在接近之時間,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一般通念,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的行為觀念者,於刑法之評價上,應僅認成立一罪。查本案被告甲○○與被告丙○○交往期間,因尚有金錢糾葛,藕斷絲連,發生多次通姦及相姦行為,其主觀上顯係基於單一通姦及相姦犯罪決意,且其多次通姦及相姦所欲達成之目的、對象及所侵害之法益(即破壞同一婚姻與家庭制度)均屬相同,依社會通念,客觀上應認通姦行為及相姦行為本質上具有反覆性及持續性,為接續犯,在刑法評價上應僅論以一罪。(北簡97年度簡字第46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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